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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国丨行政机关伪造证据,道歉就能轻易了事?

风声OPINION  · 公众号  ·  · 2024-06-26 18:00

正文

凤凰网原创 唯有所有人都真正遵守司法程序和诉讼制度,尊重行政审判的权威,才能建立起普通公众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信赖。


作者| 赵宏
特约撰稿人
众所周知,证据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裁判,具有关键意义。也正因在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于伪造或毁灭证据的行为,都明确规定要予以法律严惩。
但是,在最近被披露的一起关联刑事案件的行政审判中,伪造证据的竟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也因此,该新闻一经曝出就引发舆论哗然。

是否送达行政决定,成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关键
该起行政审判,首先关联一起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阮某某,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八槐村的农民,平日以批发日用百货为生。2023年7月,阮某某因涉嫌非法倒卖烟草被捕,2023年3月以非法经营罪在一审中获刑五年。
二审期间,阮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指出,麦积区烟草局收回和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未事前向阮某某送达,因此该行政决定无效。与此同时,阮某某在二审期间还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麦积区烟草局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在这两起诉讼中,天水市麦积区烟草专卖局是否曾向阮某某送达过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都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在刑事案件一审中,公诉机关的指控就在于,阮某某是在其烟草专卖许可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从他人手中收购卷烟,之后再将收购的卷烟运至麦积区城区的部分商店销售,并从中获利2万元。一审法院在刑事判决中认可了上述指控,认为阮某某是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许可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但是,阮某某在庭审中多次强调,其在案发前并不知道自己的零售许可证已被注销。
《刑法》中,若无故意或过失,刑责就不能成立;而如非法经营罪这类行政犯,是否违反行政法规范又是重要的犯罪构成。
据此,如果确如阮某某所说,其在案发前对已被剥夺烟草专卖经营资格并不知情,甚至天水市麦积区烟草专卖局并未向其送达过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那么一审判决就会出现证据链断裂和证据不充分的重大瑕疵,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也就无法证立。
与此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麦积区烟草专卖局辩称,其于2019年5月7日对阮某某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决定,但在停业整顿期满后,阮某某未按规定到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期或恢复营业的手续,因此该局在上报天水市烟草专卖局后,于2月3日在当地的《天水晚报》发布公告声明,如果阮某某自公告一个月内仍未办理延期或恢复营业的手续,就将注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告麦积区烟草专卖局也是在阮某某于公告所要求的时间内,未申请办理遂才依法对其许可证予以注销。
但与其在刑事审判中一致,阮某某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反复申明,其不仅未收到责令停业整顿的决定以及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麦积区烟草局在此期间也从未听取过他的陈述申辩。
《行政法》中,行政决定原则上都是在告知当事人后始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过告知程序,该决定当然就无法对当事人生效。
由此,麦积区烟草专卖局是否曾向向阮某某送达过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同样是这起行政案件审理的关键,也是决定麦积区烟草局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核心。
荒诞的证据伪造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都是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必须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不仅在于,被告行政机关相比原告当事人拥有更强的举证能能力,还在于依法律行政的基本要求,即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前都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所以,法律也默认,一旦行政机关被当事人诉至法院,就理应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就是对依法律行政原则的悖反。也因此,《行政诉讼法》同样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被告麦积区烟草专卖局在提交的答辩状中说明,其在《天水晚报》发布公告后,已于此月作出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但由于无法联系到阮某某,无法向其直接送达,遂在其核准经营地址通过张贴通知书的形式向阮某某进行了送达。
因为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局也于2021年3月4日将阮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为佐证这一事实,麦积区烟草专卖局还附上了张贴收回通知书的照片作为证据。
恰恰就是这份证据,事后被多个监控视频证明,系麦积区烟草专卖局伪造。
根据阮某某辩护律师提供的监控视频文件和画面截图显示,2024年5月29日、31日,麦积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综合办工作人员等在清晨6时许,多次前往阮某某的原经营地址张贴收回烟草专卖局许可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拍照后又撕下,以伪造其是2021年3月4日送达的事实。
大概意识到店铺外面张贴的春联横批“恭喜发财”是2024年春节店主粘贴的,有可能会成为证据漏洞,执法人员又于6月2日凌晨1点再次前往阮某某原来的经营地址,撕毁了“恭喜发财”的春联横批。
而这些过程都被临近店铺的视频监控摄录下来,也成为这起行政诉讼荒诞不经的一幕。
在被阮某某及其律师揭露了伪造证据的事实后,被告麦积区烟草专卖局承认,之所以如此行为是因为2021年工作人员送达回来后未及时将照片保留,导致其无法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因此两名工作人员擅自做主补拍。
令人诧异的是,在承认伪造证据的事实后,麦积区烟草局只是在法庭上向审判长和原告阮某某道歉,并表示会对涉事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就行政案件本身,却仍旧坚持认为,收回并注销阮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伪造证据,可以道歉轻易了事吗?
作为国家公权机关,麦积区烟草专卖局显然刻意回避了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如上文所述,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如果无法举证,就会承受败诉的风险;如果被告不仅是无法举证,甚至为了胜诉而恶意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那在败诉的后果之外,被告还会涉嫌妨害诉讼的公平进行。
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参与人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一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甚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麦积区烟草专卖局伪造证据,除了说明其在作出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时,就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因此该决定应被作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予以撤销外;其伪造证据的行为更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也理应被法院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又鉴于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伪造该证据,不仅是为了避免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更有可能在阮某某涉及的刑事案件中造成对当事人错误的定罪量刑,此行为从恶劣程度上同样涉嫌刑法中的伪证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就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所以,不论是诉讼参与人捏造事实以陷人入罪,还是掩盖事实以开脱他人罪责的,都有构成伪证罪的可能。
在案件审理中,麦积区烟草专卖局还辩称,之所以选择前往阮某某的原经营地址,以张贴收回烟草专卖局许可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的方式送达,是因为无法联系到阮某某;但据阮某某自述,其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发前后,未更换过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期间还曾多次用自己提供的联系方式与烟草公司联络。
在麦积区烟草专卖局辩驳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同样值得注意:麦积区烟草专卖局认为其工作人员之所以伪造证据,是因为2021年工作人员送达回来后未及时将照片保留,导致其无法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因此两名工作人员才事后去补拍。
熟悉行政诉讼制度的人都知道,《行政诉讼法》不仅要求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还明确禁止在诉讼开始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再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换言之,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所有证据原则上都必须是其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唯有存在不可抗力等极端事由、或是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的,被告才可以延期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在麦积区烟草专卖局轻描淡写的辩驳背后,可以看到国家公权机关对行政诉讼制度和程序正义的漠视。
遵守司法程序,事关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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