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网
前不久,记者从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查处一起医院违法配置、使用不合格医疗机构制剂案。
记者了解到,针对濮阳市中医医院违法配制、使用不合格医疗机构制剂一案,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留样的不合格医疗机构制剂;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7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以《濮阳市中医医院违法配制、使用不合格医疗机构制剂被查处》为题,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自报道发出之后,该文被多家媒体转载,广大读者和网友纷纷对此进行评论,并有群众电话咨询本报该案中涉及的不合格医疗机构制剂相关问题。
消费者评论质疑的问题主要有,濮阳市中医院涉及该案的不合格医疗机构制剂是什么制剂?这些制剂是用途是什么?是哪一批次制剂?该院配制和使用的数量有多少?涉案的制剂目前是否还在配制、使用?是否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还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咨询,该案中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是怎么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是多少?罚款金额是多少?除此之外对该医院有无采取其他措施?针对该案的处罚决定,濮阳市中医医院是否认可?当事人是否申请复检、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此,就上述内容记者分别采访了濮阳市中医院及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院
涉案产品不会对患者造成危害
濮阳市中医院对此作出回应,该医院表示涉案制剂为医院内部制剂,不上市流通,仅在院内部使用。受到处理的该批制剂已按照市药监局要求进行封存和销毁,并已接受处罚;该批制剂由于处理及时,未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该批制剂不合格的原因是市药监局检验报告上显示微生物限度检查项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经调查是由于在最小包装上自动压打制剂名称和批号等标识时压力过大,造成压字位置密封性出现漏洞,部分包装破损未及时发现,造成微生物限度微量超标。
针对这次事件,该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并进行验证,强化质量管理,确保今后制剂质量全部符合要求。
药监
配制7615盒劣药被罚没31余万
8月7日,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前述问题给记者发来了回复函。
该局在回复中表示,该局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依法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措施,濮阳市中医院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对不合格报告书未提出复验申请,对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至目前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出诉讼。
据该局介绍,濮阳市中医院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为银花栀黄散(规格:每袋装2g,批号:20160901)、清热除湿散(规格:每袋装2g,批号:20160801)、益母活血散(规格:每袋装2g,批号:20161001),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微生物限度检查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按劣药论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即没收留样的不合格制剂;没收违法所得151055.5元;罚款16695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