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东奥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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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不懂政策,漏掉加计1%的增值税抵扣,看看案例吧!

东奥中级会计职称  · 公众号  · 财务  · 2020-04-07 17:37

正文

做会计有别人想象不到的难,政策年年变,年年学,只要自己漏掉一个新的政策,那么就有麻烦啦,不是公司老板找事就是被税局请去喝茶。
下面的案例就有可能是你犯下的错误哟!

甲公司购进免税农产品,经过加工后生产成罐头卖给超市,适用增值税率13%。平时甲公司的会计均依法根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了9%。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生产成本  100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90=170万元





请问:
上述增值税的计算正确吗?
提醒

上述增值税的计算,由于会计人员政策掌握不到位,漏掉了1%增值税加计抵扣,导致多缴纳增值税了,正确的核算如下: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生产成本  9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100=160万元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二

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答--农产品加计抵扣 即问即答一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 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即问即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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