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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采购准入”过渡期原来这么做!取低价中标!

华招医药网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08-17 17:40

正文

前言

昨日(8月16日),湖北卫计委印发《关于做好我省“采购准入”改革过渡期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延续此前的挂网目录风波(8月10日,关于公布《湖北省2017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挂网目录》的通知),但此次还是并未明确过渡期时限,只是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我省药品供应保障“采购准入”改革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7月5日印发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采购准入”改革的启动时间是在8月底前,时间所剩无几,湖北省级“采购准入”挂网模式、议价主体带量议价的新机制即将开启!但过渡期间医院将如何采购?亮点如下:

过渡期间的采购管理:



1、落实“带量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各地、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挂网目录开展带量采购工作,省级采购平台要完善平台功能,在交易系统单设“实际采购价格”字段显示药品带量采购成果。

2、中标价取低价!

《通知》明确,挂网目录中没有挂网价格的,原则上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竞价组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最低价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采购同种药品同竞价分组中价格低的药品。

根据湖北公布的挂网目录,目录包括湖北所有在执行项目的药品(2011年湖北省标、2014年湖北基药标及低价药标、2016年湖北省标)以及2016年湖北省标未中标药品。从挂网目录来看,部分品种没有挂网类型和挂网/中标价,其中包括未中标品种,此次湖北明确无挂网价产品的实际采购价≤同竞价组药品最低价,而最终中标的又是同竞价组价格低的产品,这不意味着原中标品种要想入围,其价格还要比未中标品种的低?可见降价压力不容小觑,一场价格厮杀战不可避免!

3、省级未挂网品种、新药迎来“福利”!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确因临床诊断、治疗的需求,需采购省级采购平台上未挂网的药品或新上市的药品的,明确采购数量、使用的医生,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采购。

“采购准入”相关规则回顾:


一、何为“采购准入”制度?

省级实行“采购准入”制的药品挂网新模式,正如福建、陕西、辽宁等地“省级入围+地市议价”的招采模式般,意味着,湖北省级层面将只做制定规则、资质审核、价格收集整理等工作。

且《意见》明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方案、‘采购准入’规则,编制采购目录,制定采购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那么后期具体规则如何,值得期待。

二、“采购准入”新机制下的集采规则:

2.1 挂网价格的确定:根据采购目录,分类管理

2.2 挂网价格的调整:动态调整+企业申请调整+价格监测等

《意见》明确,省级平台的挂网价(限价、参考价)实行动态调整,参照国内各省市省级药品交易平台药价变化情况,采取定期联动调整、依企业申请调整、依实际采购价监测等方式调整升级采购平台挂网价,确保湖北省药品挂网价格在全国保持较低水平。

2.3 采购模式:带量采购模式多样化,医联体即将到来

附原文:

关于做好我省“采购准入”改革过渡期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115 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采购准入”改革期间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时限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我省药品供应保障“采购准入”改革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过渡期平台管理

(一)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暂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药品分类采购系统”(http://www.hbyxjzcg.cn/,以下简称二级以上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二)基层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暂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基药及常用低价药集中采购系统” (http://jy.hbjycg.com/userlogin.aspx,以下简称基层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严禁网下采购挂网目录药品或擅自采购非挂网目录药品。

三、过渡期目录和价格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湖北省2017 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挂网目录》(含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以下简称挂网目录)开展分类采购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在挂网目录中选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药品,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使用目录》,重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

(二)挂网目录由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适时开展动态调整工作;常用低价药品继续执行相关政策,落实议价采购和动态调整工作;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照现行价格继续执行,不得议价。

(三)基础输液挂网品规以本省2013 年以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区分的包材类型的挂网价为参考价,由采购主体与挂网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基础输液实际采购价格不高于2013 年同包材省级挂网价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

四、过渡期采购管理

(一)医疗机构确因临床诊断、治疗的需求,需采购省级采购平台上未挂网的药品或新上市的药品的,明确采购数量、使用的医生,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采购,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汇总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综合监管系统(http://jy.hbjycg.com:8089/login.aspx)备案,部省属医疗机构直接上报。

(二)各地、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挂网目录开展带量采购工作,省级采购平台要完善平台功能,在交易系统单设“实际采购价格”字段显示药品带量采购成果。挂网目录中没有挂网价格的,原则上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竞价组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最低价;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采购同种药品同竞价分组中价格低的药品。

(三)挂网药品可由挂网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备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可在省级采购平台勾选多家药品经营企业,供医疗机构选择。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采购中应严格执行“两票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挂网药品的,按照不良记录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认真执行“过渡期”采购政策,扎实抓好“过渡期”内有关工作落实,确保药品及时供应,确保群众基本用药安全和需求。

各地、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执行中对挂网目录、集中采购过程有任何问题的,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