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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文汇学人  · 公众号  · 文学  · 2024-09-29 13:20

正文


张晋藩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图书馆蓟门法史书苑(2024年9月13日  新华社图)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张晋藩


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代表韩非总结了各国进行的经济、政治和法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得出了“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结论。这个结论对秦以后的历史发展起着重要的警示作用。正像官吏有良吏与酷吏之分,法律也有善法与恶法之别。“奉法者强,则国强”之法,必须是善法,如果奉“恶法”,不仅不会国强,反而会招致亡国之祸。宋王安石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这方面的史例是很多的。所谓“善法”,应该具备以下的标志:


其一,循变协时,法律与历史的进步潮流相适应。


早在《尚书·吕刑》当中,便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周礼·秋官·司寇》进一步提出根据不同形势制定和适用不同的法典,“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主张变法改制的法家,更强调法因时势而变的可变性。慎到说:“守法而不变则衰。”商鞅说:“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他还说:“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韩非在总结历史经验和传承前人观点的基础上做出总结性的概括,说:“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之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法家的法与时转、因势而立法的观点,反映了进化的历史观和以经验为基础的实证精神。只有所立之法符合社会国家的发展需要,方可以称之为良法。法从实际需要而制定,又根据实际的变动而删修,这就是所谓“循变协时”的法律发展的轨迹。


上述法家的观点对后世影响深远。例如,明人张居正说:“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清康熙帝说:“自古帝王治天下之道,因革损益,期于尽善,原无数百年不敝之法。”至清朝末期,国势衰微,民族危机日渐深重,变法之声日益尘上,论者多援法家旧说。如,龚自珍说:“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魏源说:“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冯桂芬说:“法苟不善,虽古先吾斥之;法苟善,虽弈貊吾师之。”康有为说:“圣人之为治法也,随时而变义,时移而法亦移。”梁启超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


需要指出的是,法家虽然主张“法与时转”的可变性,但与此同时也认为法律制定之后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反对数变。韩非子指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他甚至尖锐地指出:“法禁易变,号令数下者,可亡也。”后世持此论者亦颇多。如,唐人吴兢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宋人欧阳修说:“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


其二,公平、公正是善法最重要的属性。


《说文》曰:“灋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属性,古代思想家常以度量衡器的公平、公正与法律相比拟。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又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以度量衡器比拟法律的公平、公正,对后世也极有影响。唐时,魏征认为,“且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今作法贵在宽平”,只有公平正直,才是“理国要道”。唐太宗时,以法为“国之权衡”“时之准绳”,凡“人有所犯,一断于律”。


除此之外,慎到、韩非对法的公平、公正属性也多有精彩的论断。慎到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所以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韩非在论证人有所犯皆须平等地接受法律制裁时,特别指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他又说:“圣人之为法也,所平不夷矫不直也。”韩非认为,古代圣人之所以制定法律、实行法治,其目的就在于“平不夷矫不直”,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


其三,重德化,简刑罚。


早在周初,周公便针对商末“重刑辟”招致亡国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由此带来了数百年的稳定统治。至汉时起,“德主刑辅”已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徳刑互补的法律结构。在为历史所称道的法典中,都以重德化、简刑罚为特征。唐太宗时,重视发挥德礼的教化作用。他说:“盖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者出治为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后世之为治者,德礼有愧,教化不先,非惟德礼不能使民有耻且格,而政刑亦不能使民免而无耻矣,甚而至于罪丽于十恶尚忍言之哉。”唐太宗特别强调:“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在这个思想指导下,《贞观律》中“减大辟者九十二,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以上三点是古代善法的基本特征。可见,只有奉善法,才能使社会安定、国家富强。如何奉法,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也多有论述:


其一,不以私害法。


慎子说:“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商鞅更从治、乱两个方面分析了私与法的关系,他说:“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不以私害法,则治。”由于法是“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只有认真执法,才可以发挥法的公平性价值。中国古代思想家多以度量衡器来比喻法的客观、公正、公平。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又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蜀汉诸葛亮严行法制,但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如同诸葛亮所说:“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


其二,在上位者敬法、奉法、行法。


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非议商鞅变法,由于太子是君嗣,遂刑其师傅。结果,秦人皆遵法不敢违反,“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汉文帝时,一人“犯跸”,文帝欲加以重刑,但廷尉张释之只判处罚金四两。文帝有所责难,张释之对曰:“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张释之的意见终于使汉文帝折服,由是开启了文景之治的先河。


与此相反,隋文帝时欲于“六月棒杀人”——这违背了汉以来秋冬行刑的传统法律精神,因此大理寺少卿赵绰力谏:“季夏之月,天地长成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然而,文帝却强辩说:“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此例一开,文帝逐渐走上了“持法尤峻,喜怒不常,过于杀戮”的毁法之路。既然皇帝以言代法,法外施刑,官吏们也窥察圣意,构煽大狱,陷害无辜。史书曰:“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数”;“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埋下了隋二世而亡的危机。


其三,法贵诚信。


古人将信与诚联系在一起,所谓“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国家的法律政令重诚信,才具有权威性,所谓“政令信者强”。商鞅变法时主张信赏必罚,他说:“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唐太宗曾欲重惩一假冒资荫的司户参军,大理寺少卿戴胄依法谏阻,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他希望太宗能够“忍小忿而存大信”。太宗终于为其所折服,并表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宋王安石曾经赋诗赞美商鞅信赏必罚:“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其四,善法与良吏相结合。


选任贤吏执行善法,是奉法的重要条件。唐时,白居易面对中唐以后法纪败坏、奸吏迭出的局面,发出了“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的慨叹。事实也确实如此,如果没有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等一大批贤吏严于执法,《贞观律》也很难实施。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书中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提出,单纯任法“未足以治天下”,是“治之弊也”,但是只任人而废法,是“治道之蠹也”,结论就是“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进长者以司刑狱,而使守画一之法。”五四运动时期,共产主义先驱者李大钊有现实针对性地阐述了法治与人治的统一性。他认为,“国之存也,存于法,……国而一日离于法,则丧厥权威”,但“若惩人治之弊,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他一方面强调,“溯本穷源,以杀迷信人治之根性,……盖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体于美满之境”,另一方面又阐明,“法律死物也,苟无人以持之,不能以自行”,“故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适法之人”。可见,治法为本,治吏为用,本用结合,即是法与吏的统一。


以上可见,古今的历史都雄辩地证明了制定与社会发展相契合而又公平、公正、公开反映民众基本利益的法律称得上是善法。这确实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命运的大事。正因为如此,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或亲自组织大臣立法,或亲自笔削立法初稿,以示慎重。例如,北魏孝文帝鉴于“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不仅多次修律,而且亲自执笔定拟。史书说:“孝文用夏变俗,其于律令,至躬自下笔,凡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明朝《大明律》修订后,修律官刘惟谦在《进大明律表》中也说:“每一篇成,辄缮书上奏揭于西庑之壁,(太祖)亲御翰墨为之裁定。”由此,可以进一步说明治法为国之本。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还要求君主和百官奉法行法。韩非所说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是总结了战国以前漫长的政治历史、法制历史的经验而得出的结论。这个结论对后世起着悠久的警示作用,对于实行依法治国的当代也具有镜鉴的价值。


摘选自:

书名:依法治国与法史镜鉴
作者:张晋藩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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