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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西藏对私募机构开展非法集资排查活动,附应对方案

PE早餐  · 公众号  ·  · 2017-06-28 06:24

正文

作者 :站长

来源 :原创


群友寻求帮助!


今天,在西藏的私募机构收到了这么一份文件《关于开展2017年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藏证监发 2017 102号),证监局要求辖内上市公司、三板挂牌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开展自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情况。


西藏这100多家私募管理人来活了,按照规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要做:

1.对发行基金份额和募集基金情况进行统计报告;

2.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发行基金份额和募集基金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3.自查范围:存续的产品;

4.自查时间:2017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怎么应对呢?且往下看……


一、非法集资


自查基金产品是否完全合规,首先要搞懂什么是非法集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需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意图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二、非法集资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三、 私募基金的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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