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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学习第13天

药圈网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05-29 23:56

正文

今天学习的是第六章三、四节。前几天到这里学习第1天第2天第3天!第4天第5天第6天第7天第8天第9天第10天第11天第12天十三天了,有多少同学坚持下来学习了呢?


今天学习第七章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第二、三、四、五节!


第二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考点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界定

(1)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前体、 原料和化学配剂等物质,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 麻黄素等物质。

(3)小包装麻黄素:是指CFDA指定生产的供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特定包装的麻黄素原料药。

2、品种与分类

(1)分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

(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 麦角酸和麻黄素等物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2010版)所列物质有: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麻黄碱)类物质。注意: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也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3、管理部门及职责

CFDA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4、定点生产、定点经营,购买许可制度

(1)生产、经营许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由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不得委托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或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仅能由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经销, 不得零售。②未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品种,纳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渠道经营。③申请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

(2)购买许可(制度):应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符合豁免办理《购用证明》情形的除外。①《购用证明》由CFDA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②《购用证明》申请范围是受限制的,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相应资质的单位,方有申请《购用证明》的资格。③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④《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⑤《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

5、购销管理

(1)原料药的购销要求:①采购方必须取得《购用证明》。②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销售给已取得《购用证明》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③经营企业:应当将原料药销售给本省辖行政区域内取得《购用证明》的单位。④经营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

(2)教学科研单位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只能凭《购用证明》从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购销要求:①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如盐酸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等)和小包装麻黄素销售给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②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③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的,应当在调剂后 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注意:实物)

(5)购买方档案。

购买方为非医疗机构的,档案内容至少包括:①购买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②人员:购买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④《购用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原件;⑤销售记录及核查情况记录。

购买方为医疗机构的,档案应当包括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和销售记录。

6、安全管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要求基本相同。


提示

1、易制毒化学品不同于毒性药品,需要区分。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由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不得委托生产。


第三节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


提示

1、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几种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以将此类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外省);但是,如果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即药品批发企业之间不可再次进行交易。

2、地芬诺酯本身是麻醉药品,不要与常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中的哌醋甲酯混淆。

3、近年来,青少年滥用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问题日益严重,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在购销环节发生流失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为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始终对部分(注意:不是全部)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销实行严格管控,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已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需要注意:可待因单方制剂本身是按麻醉药品管理的。

4、 2015年5月1日以前,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可以将此类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但是,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第二类精神药品)。

5、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时,必须凭医疗机构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的处方销售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


第四节
兴奋剂的管理

提示

1、兴奋剂目录所列的品种,零售企业可以经营、销售β受体阻滞剂、利尿剂和胰岛素。

2、兴奋剂管理的三个层次,依次递进:处方药管理——严格管理——特殊管理。

第五节
疫苗的管理
考点疫苗的管理

1、疫苗的分类

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1)第一类疫苗: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①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②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2)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疫苗的包装标识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3、经营资质管理

(1)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最新规定)

(2)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4、疫苗供应与销售范围和限制

(1)第一类疫苗的采购要求:采购部门应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2)第一类疫苗的供应要求: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控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控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 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3)第一类疫苗分发至接种单位采取逐级分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构构——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村)形式, 特殊情况时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将第一类疫苗分发至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 不得收费。

5、疫苗购销证明文件

(1)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2)有关疫苗的证明文件、购销记录、购进、分发、供应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6、疫苗冷链管理要求

(1)省级疾控机构、生产、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比如疫苗运输的冷藏车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2)疾控、接种单位、生产、批发企业应对储存、运输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比如,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3)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均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以保证疫苗运输质量的可追溯性

(4)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要求:专人

7、疫苗的监督管理

(1)行政强制:①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 扣押的措施,并在 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②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应急处置:①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②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③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提示

1、接种第一类疫苗是免费的,接种第二类疫苗是收费的。

2、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中第一类疫苗维持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分发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3、疫苗全程追溯: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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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了!今天学习法规第七章第二、三、四、五节!


我要一次通过执业药师!这是我学习第13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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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自己台阶下!一次通过!

全文六千九百字,学完约23分钟!

让大家看看你有多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