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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们的罪与罚: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16 19:5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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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


这几天,勒索病毒“WannaCry”(永恒之蓝)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网络安全恐慌,成为波及面最广的一次全球网络安全事件。据环球网消息,勒索病毒网络攻击规模巨大,已有150个国家超过20万用户受到影响。


这款蠕虫勒索病毒通过Windows漏洞攻击计算机,用户无须任何操作,计算机内的文档、图片等就被“无辜”实施高强度加密,黑客明目张胆地向用户要钱:给钱就恢复文件,7天后还不交“赎金”就“撕票”,所有文件无法恢复。


作为一款“走向世界”的电脑病毒,光有英文版是不够的,黑客还面向中国市场推出了汉化版:

▲竟会说“老天爷”这么地道的中文


不过,黑客对赎金是有严格要求的:人家只收比特币。这让习惯了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国人情何以堪……


那么,问题来了:这是谁干的?!


没有答案。

只知道他的身份是:黑客。


据报道,目前各国相关机构密切监控黑客要求受害者以比特币形式所汇钱的3个在线账户,黑客收到的赎金仍在账户内未被取走。


说到这里,小编好奇的是,如果黑客被绳之以法,他们的下场是什么?将会受到哪些惩处和制裁? 先来看我国刑法对网络安全问题的规制和相关罪名:

对于威胁网络安全的行为, 刑法主要规定了下列罪名: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信小编搜集、整 理了涉及上述罪名的 典型案例,供法友们阅读和思考:

1.为了敲诈他人财物而制造计算机病毒,导致大量计算机系统被破坏,并以修复系统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欧阳俊曦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 为了敲诈他人财物而制造计算机病毒,导致大量计算机系统被破坏,并以修复系统勒索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敲诈勒索罪,应从一重罪处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案号:(2007)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10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行为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进而以此敲诈勒索钱财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胡磊、李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敲诈勒索犯罪构成手段与目的牵连的,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因此,行为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进而以此敲诈勒索钱财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09)虎刑初字第036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3辑》 (2010年第3辑)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3.非法侵入尖端科学技术研究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作为一名计算机系的学生,未经合法授权或批准,擅自进入某尖端科学技术研究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其私自破译入网口令侵入的行为属于“非法”,侵犯了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例》


4.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曹秋霞、纪凯、赵林、张宇翔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 因GRE考试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代替考试罪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的行为不构成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而是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计算机控制程序和工具,同时事先与他人有犯意沟通、事后有利益交换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不单独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案号:(2016)沪0115刑初字第153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利用被害公司的疏忽,登录到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存储的客户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 ——付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要旨: 被告人利用被害公司的疏忽,使用默认的账户登录到被害人有明显的权利界限的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存储的客户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23日第7版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6.医院员工非法侵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出卖医药数据获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乐某、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要旨: 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于医院内部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侵入并获取数据。医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入该系统并获取数据,通过出卖医药数据牟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来源:《上海法院网》2014年2月13日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7.销售侵入、非法控制他 人计算机的木马的,可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冯慧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违反规定,向他人销售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木马程序,销售行为系非法提供的行为,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客观方面的要求,可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8.为牟利将具有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黑客”软件提供给网民下载,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石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案例要旨 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增加利润,网站管理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具有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黑客”软件提供给网民下载,该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来源:《湖北法院网》2016年5月23日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


9.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孙小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收取违章人员的好处,应当认定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的操作,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辑》(2012年第3辑)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10.采用干扰的技术手段攻击劫持域名服务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 在域名服务器中添加指令,利用域名服务器劫持程序,对互联网运营商的公共域名服务器进行攻击劫持,构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解析功能的干扰。采用干扰的技术手段攻击劫持域名服务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后,小编附上搜集到的其他国家对既往黑客们的惩处和制裁情况,期望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不再横遭践踏。

1.Maksik——度假时被逮捕,被判30年监禁

Maksik曾是入侵过美国多家主要零售连锁店WiFi网络的黑客团伙成员,危及超过45万美元的信贷和借记卡。2007年7月Maksik在土耳其度假时被土耳其当局逮捕, 被控黑掉了12家土耳其银行,最终判处他30年的监禁,以及23200美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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