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库
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Less is More,少即是多。每日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1至4篇。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猎卷  ·  猎卷书单:每周法律新书 ·  21 小时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库

郝铁川教授:关于“以德治国”答客四问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22 00:00

正文


文 | 郝铁川



客问一:什么是“以德治国”?

:“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它产生于原始社会,表现形式是氏族长老的威信和风俗习惯对社会成员的约束。

列宁指出:“在原始社会里,……还看不见国家存在的标志。我们看到的是风俗的统治,是族长所享有的威信、尊敬和权力”,“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不仅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往往占有更高的地位)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级”。(《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45页。)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德治发生了变化。一是道德观念多元化。不同阶级、不同的利益集团有不同的价值标准,尽管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的价值观念,例如,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阶级一直要求“等贵贱,均贫富”,而地主阶级则视此为大逆不道。二是道德不再完全是自发、自生,统治者的弘扬、奖惩成为人们遵守某种道德的重要因素。

德治作为统治者约束社会成员思想与行为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实现:

一是权威(榜样)示范。权威不是以权力而是依赖人格的力量和渊博的知识得到人们的信服与跟随,权威和榜样是道德的人格化。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提出了“素封”概念。素封是指那些虽然没有受到朝廷的分封而获得高官厚禄,但却因人品高尚而深受时人敬重。这里,司马迁实际上揭示了权力与权威的不同。

二是礼节仪式。道德首先是一种价值观念,存在人的内心,它只有通过一定的礼节仪才能表现出来。礼节仪式是道德观念的实践形式,道德观念是礼节仪式的实践内容,两者缺一不可。中国古代有三部最著名的礼典:《周礼》、《仪礼》、《礼记》,合称“三礼”。其中,《周礼》偏重政治制度,《仪礼》偏重礼节仪式,而《礼记》则偏重对礼的理论说明。如今,我们举行的升国旗仪式是为了培育人们的爱国主义观念,举行青少年成人仪式是为了培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意识,但我们今天在道德礼仪方面设计得还相当不够。

三是政府通过立法把一些最基本、最重要的的道德规范制度化,再通过严格的执法、司法活动去宣传这些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古代《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就讲“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十恶不赦”中的“十恶”,一部分是捍卫“忠”的,一部分是捍卫“孝”的。现代社会同样重视基本、重要道德规范的法治化,我国《民法通则》即把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

四是教化(教育感化)活动。中国古代厉行教化的手段主要有:第一,政府编撰或确定道德教材,作为各级学校的教学内容和科举考试的内容。第二,各级官员作为“父母官”,负有教育百姓的职责,不教而诛是不合情理的,是被人谴责的。因此,就连不像儒家那样重视教化的法家商鞅,在变法前,也要通过“徙木赏金”的方式教育百姓信守法律。第三,除官办学校外,政府还允许、提倡民间兴办义学、私塾,普及教育。如今,我们也非常重视教化。例如,党和政府连续进行了几十年的普法活动,这样的举措在世界上是罕见的。除了在立法活动中积极吸纳一定的道德规范外,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还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审判公开、法官判后语、司法建议书等多种举措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

五是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我国古代宗(家)族法规的名称很多,较为常见的有族规、族约、宗规、宗式、世范、家规、家法、家约、家范、家礼、家教、家劝、家训等。曲阜孔氏家族的法规称为“祖训箴规”。今天,党和政府鼓励民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乡规民约和各种道德守则,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国家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增强社会自治能力。如把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的职责赋予律师协会,把纺织业、轻工业等行业的一部分管理任务交给相应的行业协会。

六是舆论褒贬(建立、完善社会评价体制和机制)。中国古代即把社会舆论作为实行德治的一种手段。第一,开放一定的言论渠道,允许民间评议朝政。西周时期,厉王“弭谤”,不让国人批评国政,最终被国人流放。春秋时期,子产不毁乡校(乡校是老百姓评议国政的场所),素为史家所称颂。汉代的乡举里选、魏晋的品评人物,都是重视舆论褒贬的表现。第二,谏议制度。中国历代都设有谏官,其职责是对君主的言行予以监督、评价。另外还有廷议制度,即文武百官聚集于朝廷,议论朝政。此外,中国古代还专门设有史官,负责在《起居注》中记录皇帝的一言一行。这样,客观上使封建统治者不得不对自己的言行有所收敛。中国古代的舆论褒贬习俗,在现代已演进为新闻舆论监督制度。

客问二:实行德治就是实行人治吗?

:从上述德治的含义、内容可知,德治与人治并无必然联系。如果一个国家在民主制度下实行德治,那就根本不会导致人治。因为政府官员是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民主产生的,德治在民主运作中实现,它怎么会导致人治呢?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厉行民主,才能实现真正的德治。

说德治就是人治,这是片面的。不错,中国古代的德治与人治是同时并存的,是人治下的德治,那是因为当时没有人民民主制度。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人治社会是无法实行德治的,人治制度下的德治是会发生严重扭曲的,突出表现就是道德虚伪化。

总之,德治有两种,一是人治下的德治,二是民主基础上的德治。只有后者才是真正的德治,我们今日的德治也正是这样的德治。

客问三:为什么西方国家不提以德治国?

答:欧美国家与中国国情有一个较大的差异,就是前者有深厚的基督教文化背景,因而这些国家往往顺势而为,把培养民众道德情操的任务交给了宗教组织;而中国历史上由于儒家得到国家的扶植,像西方那种一神教的宗教组织在中国没有土生土长,政府承担起了培养民众道德情操的职责。换句话说,欧美国家大都把以德治国的任务赋予宗教组织,中国则由政府担负以德治国任务。

欧美各国政府大都表面上与基督教组织保持井水不犯河水的样子。但实际上政府尽力对其予以扶植支持。20世纪以来,美国众多基督教组织和领袖注重发展州和联邦层面的精英纽带,不少基督教领袖亦进入政界,直接成为政策制定者或执行者。

纵观西方的基督教与道德关系的演进,不难发现,基督教在如下三个方面支撑了西方的道德:(参见拙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第七章“西方的宗教与法治、德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第一,以对上帝信仰的方式强化道德的约束力,使人们对道德的认同转化为对上帝的信奉。一是基督教把人类的一切美德归诸上帝。二是基督教认为人类自身不能创造美德,因为人类是生而有罪的。这种原罪是人类无法自救的,需要上帝的救赎。三是基督教以“末日审判”的学说威慑人类要弃恶从善。

第二,以戒律的方式吸纳道德规范,使世俗道德神圣化。大体而言,各种宗教往往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涉及人与神关系方面的行为规范,如对该宗教神灵的信仰、敬畏和爱,与崇拜神灵的宗教生活有关的宗教禁忌和戒律,等等。二是涉及人与人关系方面的行为规范,这一部分道德诫命本质上是反映人与人社会关系的社会道德,是世俗道德神圣化。基督教即是如此。例如,基督教教义以教戒的形式吸纳世俗道德规范,这就是所谓的“十诫”。这十诫中的前四诫属于人与神关系方面的行为规范,后六诫则完全属于人与人关系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三,以礼仪辅助宗教道德的内化。西方学者杜尔凯姆认为,全部宗教现象可以归结为两个基本范畴,即信念和礼仪,后者是前者的行为表现,是信仰者达到其目的的手段和方式。由于宗教一般都包括对神的信仰和世俗道德两部分,因此,宗教礼仪不仅有固定宗教信仰的作用,亦有强化遵守宗教道德意识的功能。例如,天主教和东正教在礼仪上要求教徒做到“七件圣事”。这就是:洗礼;坚振;告解;圣体;终傅;神品;婚配。

这些礼仪以一定的行为方式强化了教徒的角色意识,增强了教徒严格遵守教义的责任感。

第四,以严密的宗教组织与制度实施宗教道德。如教堂、洗礼等。

客问四:以德治国的提出会不会影响依法治国的地位?

答:不会。因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各有其操作体系、运行规则和活动范围,既相辅相成,又不彼此取代。

依法治国的操作体系是:享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法律监督,行政机关负责执法,司法机关负责司法。而以德治国的操作体系是:政府树立榜样,媒体进行褒贬,民间社会性组织自我约束。

依法治国的运行规则是:权力机关依照立法法和监督法运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活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准绳进行。而以德治国的运行规则是不成文的善良风俗和约定俗成的惯例。即依法治国是依照成文的法律规则运行的,以德治国主要是依照不成文的习惯运行的。

依法治国的活动范围是固定的,是法律圈定的范围。而以德治国的活动范围基本上是不确定的,谁也无法限定人的内心活动,谁也无法阻挡舆论的力量。

毋庸讳言,道德和法律是有一定冲突的。例如,道德认为“多行不义必自毙”,“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间不到。时间一到,一齐都报”。

但法律有时效制度,过了一定期限,或权利丧失,或不予追究。在现实生活中,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这样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面对道德与法律的某些冲突,法官只能以法律为准绳而不会以道德为准绳。在执法和司法领域,法律高于道德。同样,在道德领域,道德高于法律,人们完全可以依据道德标准来评判法律的优劣和判决的对错,谁都无法拒绝道德评判。

因此,只要我们不信奉法律万能主义和道德万能主义,只要我们承认法律和道德各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各有自己的运行方式,那我们就不会产生以德治国会影响依法治国的地位的看法。当然,在解决社会纠纷时,应该坚持“法主德辅”原则,应以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这是因为道德标准容易多元,而法律标准则是坚持一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