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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专利信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质生产力

自主品牌  · 公众号  · 法律 科技媒体  · 2025-02-18 18:45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包括专利运营机制不健全、融资渠道不通畅、职务发明激励不足、专利纠纷高发等问题,以及如何通过构建专利信托制度,消除资本、技术和市场之间的壁垒,探究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专利信托制度通过整合科研单位和实体企业的闲置专利,利用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行业,推动实体产业转型升级,并有效激励创新,进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质生产力。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困境

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专利数量领先全球,但科技成果转化不理想,存在专利运营机制不健全、融资渠道单一、职务发明激励不足、跨境转化壁垒和技术风险、专利纠纷等问题。

关键观点2: 构建专利信托制度

提出构建专利信托制度,消除资本、技术和市场之间的壁垒,通过信托制度的风险隔离和专业管理能力,将专利资产转化为可定价、可交易、可融资的金融标的,构建'技术-资本-产业'的闭环生态。

关键观点3: 专利信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专利信托通过整合科研单位和实体企业的闲置专利,吸引社会资金,推动实体产业转型升级,激励创新,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质生产力。

关键观点4: 专利信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践

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数实融合等领域,专利信托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诸多困境。

关键观点5: 专利信托制度的有效实施

通过整合信托服务和法律服务,形成独特的专利信托运营模式,确保专利信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效实施,并引导社会资金持续投入科技创新领域。


正文



Abstracts

摘 要

近些年来,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专利数量持续领先全球,但专利运营机制不健全、融资渠道不通畅、职务发明激励不足、专利纠纷高发等因素导致了科技成果转化不理想。本文通过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探析传统信托制度和专利制度,创造性地提出通过构建专利信托制度,消除资本、技术和市场之间壁垒,探究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通过专利信托可将资本、技术和市场相互联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行业,推动实体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激励创新,进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质生产力。



、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困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促进了专利制度的发展,我国专利申请量持续多年世界排名第一,但专利技术使用率较低。这充分说明了,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传统的金融机构因难以评估专利价值,在融资时普遍要求融资企业使用固定资产抵押,通过专利进行融资的渠道受阻。目前,在我国资本、技术和市场相互脱节,三者没有形成互动机制。

(一)专利数量激增与转化率低迷并存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专利数量持续领跑全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2024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4.5万件[1],然而,庞大的专利数量并未完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统计显示,我国企业的专利转化率为50%左右[2],而高校、科研单位的专利转化率更是远低于这个比例。这一“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转化”的现象,折射出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着困难。专利布局与市场脱节是核心问题之一,许多科研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倾向于申请“纸面专利”——技术方案停留在实验室阶段,缺乏产业化可行性。大量专利处于“沉睡”状态,这种脱离产业需求的专利积累,导致大量研发资源浪费。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

1. 专利运营机制不健全,专业能力缺失

目前在我国多数科研单位中缺乏成熟的专利运营体系,科研单位普遍存在“重研发轻运营”的思维定式。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多由行政人员构成,既缺乏技术经纪人,也缺少懂法律、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某些高校技术转移团队中具有技术评估和商务谈判能力的专业人员不足,导致专利许可谈判周期过长,很容易错过市场窗口期。

2. 融资渠道单一,风险分担机制缺位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传统的金融机构因难以评估专利价值,在融资时普遍要求融资企业使用固定资产抵押。同时,风险投资更倾向Pre-IPO阶段,对早期技术转化支持不足。

3. 职务发明激励不足,创新动力受限

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3]成果转化收益的50%以上可用于奖励研发人员,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障碍。更突出的困境在于,现行专利制度将发明人限定为自然人,而专利权归属单位,导致科研人员缺乏持续改进技术的动力。

4. 跨境转化壁垒加剧技术风险

在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技术跨境转化中,专利地域性特征带来双重挑战。某基因检测企业将技术引入东南亚时,因未提前进行FTO(自由实施)分析,遭遇当地企业的专利狙击,损失超亿元。同时,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如GDPR)与生物安全法规(如《卡塔赫纳议定书》)的冲突,进一步增加了技术出海的法律风险。

5. 专利纠纷高发影响转化信心

专利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某些企业的专利被侵权后,虽胜诉获得赔偿款,但维权成本却远高于赔偿款,并且在此过程中还要应对侵权人发起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这进一步拉长了专利维权的周期、增加了专利维权成本,可能导致企业放弃后续技术转化。此外,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常被滥用,如某上市公司在IPO关键期遭遇竞争对手集中提起专利无效程序,导致上市进程中断。



二、构建专利信托制度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

就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困境,应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将信托制度融入专利技术发展全生命周期中,形成专利信托制度,可以有效破解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专利信托制度能充分借助《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成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通过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数实融合等领域的应用,专利信托可以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诸多困境。在探索专利信托制度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和分析传统的信托制度和专利制度。

(一)探析信托制度

1.信托制度简介

信托制度的起源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与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紧密相连,其源头可追溯到多个地区和时期的相关制度与实践。原始的信托行为可追溯至数千年前的古埃及,公元前2548年一位古埃及人的“遗嘱托孤”做法[4]可视作信托行为的萌芽,他通过遗嘱指定了由其妻作为接受遗产的人,以及其妻接受遗产后可以为了其儿子的利益任意安排这笔财产,并确立了执行人与监护人。这种简单的财产管理与传承方式,虽不涉及复杂经济关系,但已具备信托的基本要素,即委托他人管理财产并使特定人受益。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5]可以视为早期信托制度的又一体现,由于在当时只有罗马市民才享有继承权,法律不允许罗马市民以外的人(例如,异邦人、奴隶等)立遗嘱,不允许他们依据他人的遗嘱取得财产,也不允许他们通过遗嘱被指定为监护人。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古罗马人发明了一种变通的方法,《罗马法》中规定在遗产分配时,若继承人无法或无权接受遗产,可委托第三方确保继承人受益,这一制度突破了只有罗马市民才能成为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的限制。不过,当时信托遗赠主要用于规避法律限制,且是无偿的民事信托,信托财产多为实物和土地,并未具备经济上的重要意义。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制度——尤斯(USE)制[6],在当时基督教信仰较为普遍,人们遵从教义相信“活着要多捐献,死后可升天”的宣传,土地作为核心资产被人们拿来捐赠给教会。教会的土地变得越来越多,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教会土地的增多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的减少,这直接影响到国王的利益,英王亨利三世在13世纪初颁布《没收条例》,规定人们在向教会捐赠土地时要先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其土地将会被没收。人们为规避土地转让限制,满足宗教捐赠等需求,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设了尤斯制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则归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人。比如,计划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的人不直接将土地转让给教会,而是先赠与第三人,他们会在将土地赠与第三人时明确表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人须将因土地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尤斯制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制度。简单来说,信托就是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把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同时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人或用于特定目的。

2.我国的信托制度

在我国,信托制度的引入始于20世纪初,1911年辛亥革命后,信托业开始进入我国,1921年上海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商业信托机构”[7]。然而,由于彼时市场环境不成熟和监管缺失,信托业在1949年前经历了多次波动,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因计划经济体制的推行而逐渐消失。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中信集团)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的正式恢复,这一时期,信托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作为政府对外融资的窗口,为经济建设筹措资金。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信托制度和监管框架,信托机构普遍偏离了信托主业,成为“金融百货公司”,主要从事银行信贷、投资等非信托业务。1982-1999年期间,信托业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主要原因包括信托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良资产率高以及业务偏离信托本源。这些整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但也暴露了信托业在制度建设和监管方面的不足。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标志着中国信托业法律框架的初步建立。《信托法》明确了信托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为信托活动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8]的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一定义揭示了信托制度的法律特征和核心要素,包括信托关系涉及的三方主体、信托财产权的转移、信托目的的特定性以及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信托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受托人是接受委托并管理信托财产的主体,受益人则是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主体。这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信托制度的法律基础。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这里的“委托”并非简单的代理关系,而是财产权的转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但信托财产应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特定的目的,包括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这一特征使得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公益事业和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承担信义义务,即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忠实、谨慎地管理信托财产,这一义务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保障。

(二)探析专利制度

1.专利的基础介绍

专利,字面意思是专有的权利和利益,其英文Patent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味“公开的信件或公告文献”[9]。原指中世纪君主颁布特权的证明,后指英国国王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在现代,专利是政府机关或区域性组织依申请颁发的文件,记载发明创造内容,使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的技术方案、产品或设计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专利的本质是通过公开技术换取法律保护,以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知识共享和推动社会进步。我国《专利法》中将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10年;外观设计是对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等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15年。

2.专利的价值与功能

专利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和无形资产,其价值与功能在现代经济中日益凸显。专利的核心功能之一是保护技术创新成果,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专利技术/产品,这种独占性权利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市场竞争壁垒构建、防止技术仿冒和促进技术合作几方面优势。通过专利布局,专利权人可以在特定技术领域维持其技术优势,构建竞争壁垒,提高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难度。通过专利对优势技术进行保护,可以有效防止技术被仿冒或盗用,维护专利权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声誉。不容忽视的是,专利保护在为专利权人提供制度保护的同时,也为技术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许可或交叉许可实现技术共享,在促进技术合作的同时也降低了不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侵权风险。

专利不仅是技术创新的成果,更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通过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实现经济价值。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出售给其他主体,获取一次性收益。专利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技术,收取许可费,许可模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许可费通常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种融资方式特别适合轻资产的高科技企业。专利权人还可以将专利的未来收益打包为金融产品,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构建专利信托制度

专利信托,是指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进程中,专利信托凭借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显著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困境凸显出现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专利价值评估难、风险分散机制弱、专业运营能力缺。这正是专利信托模式的突破方向——通过信托制度的财产独立、风险隔离和专业化管理特性,构建“技术+资本+法律”的融合生态。正如《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强调的,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而专利信托恰能打通技术转化的“任督二脉”,将沉睡的专利资产转化为驱动新质生产力的活水。

2024年11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10]中明确提出,要聚焦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实融合“五篇大文章”,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在这一政策框架下,专利信托作为一种融合法律、金融与技术的创新工具,可能成为破解科技成果转化困境的关键突破口。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信托制度的风险隔离与专业管理能力,将专利资产转化为可定价、可交易、可融资的金融标的,构建“技术-资本-产业”的闭环生态。

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独立性与风险隔离、专业化管理能力与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的三大赋能优势。根据《信托法》第15-17条[1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特性可有效解决科研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焦虑”——高校将专利注入信托后,既可通过市场化运营获取收益,又能规避直接转让导致的国有资产管理风险。信托机构可整合技术经纪人、评估机构、律所等第三方服务商,形成“技术评估+法律风控+商业运营”的全链条服务。信托合同可约定阶梯式分成模式:基础收益归科研单位,超额收益按比例奖励发明人。

在科技金融方面,专利资产证券化(ABS)是专利信托的重要实践路径,将高价值专利组合打包为标准化金融产品,通过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发行。信托机构发挥专业的资产筛选和管理能力,对市场上的专利进行全面评估,挑选出具有高市场潜力、技术先进性和稳定收益预期的专利。这些专利涵盖多个技术领域,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形成多元化的专利组合,降低单一专利的风险。信托机构将专利组合打包成标准化金融产品,设计合理的证券化结构。以专利未来的许可收益、转让收益等现金流为支撑,通过结构化设计,将金融产品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在发行过程中,借助数字技术,通过线上平台向投资者进行精准营销和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详细了解专利组合的技术内容、市场前景、风险评估等信息,做出投资决策。专利资产证券化不仅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使其能够将无形资产转化为资金,加速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科技产业发展、分享创新红利的机会。

在绿色金融方面,设计“绿色专利”认证标准,对减排技术专利给予信托收益加成,形成碳足迹挂钩专利信托。信托机构联合专业的环保机构、科研院所等制定“绿色专利”认证标准,明确哪些专利属于在减少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具有显著贡献的“绿色专利”。对于新能源技术、节能技术、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等领域的专利,经过严格评估符合标准的,纳入“绿色专利”范畴。对于纳入信托计划的“绿色专利”,根据其碳减排效果给予信托收益加成。信托机构与相关机构合作,精确核算专利实施过程中的碳减排量,根据减排量的大小确定收益加成比例。例如,某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专利,经过核算其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可大幅减少碳排放,信托机构将根据减排量给予投资者一定比例的额外收益。通过这种方式,激励企业加大对绿色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的投入,推动绿色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具有环保和经济效益双重价值的投资选择。

在普惠金融方面,多个中小企业可将专利注入同一信托计划,形成风险共担池,构建中小企业专利互助信托。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资金短缺、专利运营能力不足等问题,通过专利互助信托,它们可以整合资源,共同发展。多个中小企业将各自的专利注入同一个信托计划,这些专利在技术领域、市场应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一家从事智能制造的中小企业与一家专注于新材料研发的中小企业,将各自的专利纳入信托计划,实现技术和市场的互补。信托计划形成风险共担池,当某个企业的专利在转化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风险时,信托计划可以利用池内资源提供支持。如果一家企业的专利产品在市场推广中遇到资金瓶颈,信托计划可以从风险共担池中调配资金,帮助企业进行市场拓展。信托机构还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运营服务,如专利评估、技术转移、许可谈判等,提升中小企业的专利运营能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实现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

在数实融合方面,构建专利运营数字孪生平台,通过构建专利资产的3D可视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技术实施、市场波动、法律状态等数据。信托机构利用数字孪生技术,对专利资产进行数字化建模,构建3D可视化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专利的技术结构、应用场景、市场价值等信息以直观的3D形式呈现,方便信托机构、科研单位和对应项目的投资者进行查看和分析。系统实时采集和更新专利的技术实施数据,了解专利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情况、改进需求等;监控市场波动数据,掌握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变化、竞争态势等;跟踪法律状态数据,如专利的有效期、是否存在侵权纠纷等。通过实时监控这些数据,信托机构可以及时调整专利运营策略,如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专利许可方向;根据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专利运营数字孪生平台为信托机构提供了高效的专利管理工具,促进专利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专利信托作为一种创新模式,能够充分借助《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成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通过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数实融合等领域的应用,专利信托可以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诸多困境。专利信托可以整合各方资源,打破专利运营的专业能力瓶颈,提高专利运营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强化职务发明激励,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突破跨境转化壁垒,降低技术风险;缓解专利纠纷影响,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信心。专利信托与数字金融的深度融合,将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高效、更全面的金融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法律服务为专利信托保驾护航

专利技术发展全生命周期包括研发、专利保护、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专利纠纷等四个主要阶段。信托和法律服务在专利全生命周期的各阶段均能发挥独特作用,为专利的发展和价值实现提供多方面助力,为专利信托保驾护航,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一)专利技术发展全生命周期

专利技术发展全生命周期包括研发、专利保护、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专利纠纷四个主要阶段。

研发阶段: 是专利生命周期的起点,企业、机构或个人通过研发活动创造出新的技术方案或产品。研发阶段的关键在于创新和技术突破,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投入。在这个阶段,需要不断尝试新的技术路径,进行大量实验和测试,以获取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成果。

专利保护阶段: 研发成果诞生后,需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这一阶段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提交)等;对外观设计而言,包括设计图和简要说明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将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阶段: 获得专利权后,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益。例如,可直接转让专利,获取资金用于进一步研发或企业发展;可将专利许可给其他主体使用,收取许可费用;可将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也可以将专利权的未来收益打包形成金融产品,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或者还可通过专利技术出资,与其他主体合作成立新公司等。

专利纠纷阶段: 在专利业务全生命周期的各阶段都可能出现纠纷,如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可能产生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属纠纷;在专利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专利权侵权纠纷、专利许可合同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等。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等方式解决。

信托和法律服务在专利全生命周期的各阶段均能发挥独特作用,为专利的发展和价值实现提供多方面助力。

(二)专利信托中的信托服务

研发阶段: 在研发阶段,企业、机构或个人往往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信托可通过多种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例如,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信托机构设立信托计划,吸引投资者资金,投入到有潜力的专利研发项目中,获取企业相应股权,分享未来专利成功研发后的收益;也可以以贷款的方式介入,向研发主体提供资金,并约定还款方式和利息。信托还可作为激励创新、合作开发、奖励职务发明等的资金来源。通过设立特定的信托计划,为勇于创新的科研人员提供专项奖励基金,激发他们创新研发的积极性;对于合作开发项目,信托资金可以为多方合作提供启动资金或后续研发支持,确保合作项目顺利推进;在职务发明激励上,信托资金能够补充企业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提高职务发明科研人员积极创新的热情。信托为研发活动注入资金,解决了研发过程中资金不足的关键问题,使研发项目能够顺利开展,研发主体获得信托资金支持后可以购置更先进的设备、聘请更专业的科研、设计人员,加速了研发进程。信托机构还可以基于专业的投资眼光和丰富的行业经验,对研发项目进行筛选和评估,帮助研发主体优化研发方向,提高研发成功的概率。

专利保护阶段: 在专利保护阶段,也可以通过设立信托激励创新的方式对将研发成果成功转化为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信托还可以参与专利资产的管理,专利权人将专利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负责专利的维护工作,包括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监测市场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等。信托机构凭借专业的管理能力和资源,确保专利在保护期内持续有效,避免因疏忽导致专利失效。信托机构还能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代表专利权人采取相应措施,如发送警告函、协助收集侵权证据等,降低专利权被侵犯的风险,维护专利的价值。

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阶段: 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涉及专利技术出资、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融资、技术转移等方面,且这些转化过程的开展往往需要法律、技术、经济等众多专业知识的结合。对机构或个人专利权人来说,在研发活动之外较难分出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这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中。可通过设立专利信托,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转移至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照专利权人设立信托时的意愿或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对专利权进行管理或处置,从而获取收益、实现专利权价值或者实现其他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效果。专利信托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技术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加速专利技术走向市场的进程。信托机构能够整合多方资源,促进专利技术与市场需求的对接,通过与潜在的专利使用方建立联系,为专利找到合适的应用场景和合作伙伴,提高专利转化的成功率,实现专利的商业价值。

专利纠纷阶段: 可通过设立信托为专利维权等提供资金支持,进而保护创新。例如设立专利维权信托基金,当专利权人遭遇侵权时,信托基金可为其提供维权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资金支持,维护专利权人基于其专利权享有的合法权益。信托提供的维权资金支持,能让专利权人更有能力和底气应对侵权纠纷,保护其创新成果,维护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专利维权获得赔偿或补偿款项后,也可以通过信托进行资金的管理和分配,信托机构可以确保赔偿款项得到合理管理和运用,避免资金被滥用或不合理分配。若赔偿款是用于支持后续的专利研发或企业发展,可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信托,保障资金用于预定的目标,为专利的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三)专利信托中的法律服务

在专利业务的全生命周期中,律师在不同阶段可以提供的服务各有侧重,对保障专利相关事务的合法合规、推动专利的有效运用和保护起着关键作用。

研发阶段: 律师可以协助研发主体进行合作研发的框架设计、专利导航以及FTO分析等。在合作研发中,由律师提供合作研发框架设计可以有效促进合作顺利进行、维护各方权益。律师可以依据合作研发主体的战略目标、资源优势和风险承受能力,设计契合各方需求的合作模式,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共建研发平台等。在委托开发模式中,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提供资金和需求,受托方负责研发;在合作开发模式里,规定各方共同参与研发,共享成果和风险。律师会考虑合作主体的法律形式,是新设独立法人实体,还是采取松散的合作联盟形式,确保合作架构合法合规、稳定且具灵活性;在共建研发平台中,通常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企业拥有资金、市场渠道和产业化能力;高校和科研机构具备丰富的科研资源、专业人才和先进的科研设备。各方基于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自在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研发主体而言,如何在复杂的技术和法律环境中精准定位研发方向、高效布局专利、有效规避风险,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课题。专利导航服务应运而生,律师可以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专利领域的深入理解,给研发主体提供专业的专利导航服务,为其研发和专利布局提供参考方向。FTO(Freedom to Operate)分析,即“自由实施”分析,是指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自由地使用、开发某项技术,并将由此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投放市场,而不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分析过程。其核心是确定当前技术或产品的实施是否符合自由实施的要求,主要对象是有效专利(包括已授权的专利和正在审查中的专利),分析结果通常总结在一份FTO报告中呈现。

专利保护阶段: 在专利保护阶段,律师可以为研发主体提供专利布局、专利申请、商业秘密合规以及专利池化等服务。在当前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专利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体现,对于研发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愈发关键,专利布局不仅仅是通过布局策略对研发成果进行组合保护,更是研发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战略要素之一。律师在专利布局方面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技术创新点挖掘与评估、专利战略规划制定、专利申请规划与布局、专利撰写与申请协助、专利组合管理与优化等。专利布局能够为研发主体的创新成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明确研发主体对创新技术或产品的独占权,防止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良好的专利布局是研发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同时当研发主体的创新成果得到有效的专利保护,其创新投入更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这将进一步激励研发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的持续发展,形成创新与专利保护的良性循环。

在专利申请中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前期评估与规划、申请文件撰写与准备、答复审查意见、申请流程管理与监控等。专利申请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专利侵权风险、专利无效风险等。律师在提供专利申请服务的过程中,会从法律角度对研发成果进行全面评估,帮助研发主体合理规划权利要求的布局合理界定保护范围、识别和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在申请前,律师可协助研发主体进行前期评估与规划,避免申请的专利已经成为现有技术/设计,影响专利申请动作的有效性。在申请过程中,律师会关注可能导致专利无效的因素,如申请文件的撰写瑕疵、在先公开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确保专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在专利保护阶段,律师提供的商业秘密合规服务可助力研发主体有效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维护其核心权益,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健前行。在专利保护阶段商业秘密合规服务的服务内容包括专利申请前商业秘密评估与筛选、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划、专利布局中的商业秘密规划、商业秘密合规制度完善、以及合作与交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专利和商业秘密是研发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合理选择保护方式,实现两者的优势互补。对于一些处于技术前沿、更新换代较快的技术,部分作为专利申请以获取公开保护和市场先机,部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维持技术独特性,从而构建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专利作为创新成果的关键载体,其数量与质量已成为衡量研发主体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专利池化作为一种高效的专利管理与运营模式,正逐渐成为众多研发主体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专利的深刻理解,为研发主体提供包括专利池组建规划、专利池协议起草与审查、专利池运营管理协助、专利池的风险防控与合规审查等内容的专利池化服务。专利池的一站式打包许可模式,使研发主体无需与每个专利持有人分别进行烦琐的许可谈判和合同签订,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专利池成员之间的专利争议通常可以通过内部协商解决,避免了高昂的诉讼成本。在风险管理方面,律师可以协助研发主体对专利池成员的专利进行严格审查,有效避免引入有瑕疵或存在侵权风险的专利,降低了研发主体的侵权风险。专利池为研发主体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搭建了平台,成员之间可以共享专利技术,相互学习和借鉴,加速技术创新的步伐。不同研发主体间的技术优势可以相互融合,产生新的创新思路和技术突破,进而推动整个产业的技术进步。专利池的形成有助于整合产业内的专利资源,避免专利的分散和重复研发,促进产业的协同发展,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在新兴产业发展初期,专利池还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获取所需的技术,降低进入门槛,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成熟。

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阶段: 在此阶段,律师可以为研发主体提供FTO分析、专利许可或交易框架设计、专利转让、以及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在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阶段,专利许可或转让是实现专利价值的重要途径,律师为研发主体提供的专利交易框架设计服务,涵盖从交易模式选择到风险防控等多个层面,包括交易模式与架构规划、权利义务与交易条件设定、以及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拟定等服务内容。律师会深入了解研发主体的战略目标、专利特性、市场需求以及合作方情况等,并以此为依据规划合适的交易模式与架构。例如,在专利许可方面,对于希望获取稳定许可收益、拓展市场份额且不希望放弃对专利的自行实施的研发主体,律师可建议采用普通许可模式,专利权人在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技术的同时,自己仍可实施该专利技术,还能继续许可第三方使用;若研发主体想要限制竞争,提高专利实施的控制度,排他许可或许是更好的选择,在特定区域和期限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有权实施专利技术。专利许可或转让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确保交易框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违法违规导致交易无效或产生纠纷。合理的交易框架设计能够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增强交易双方的信任,从而促进专利技术的顺利转化。清晰的权利义务界定和风险防控机制,让被许可方或受让方更有信心参与交易,推动专利技术在市场中的应用和推广。

律师提供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可以在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阶段帮助各交易方深入了解相关情况,为交易决策提供依据,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顺利进行。律师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基本信息核查、专利权利归属与稳定性审查、专利实施与运用状况调查、专利侵权风险排查、以及相关技术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关联审查。通过尽职调查,律师可以为交易方提供较为全面、准确的知识产权信息,使其清晰了解目标专利的真实状况。例如,在专利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可以基于调查结果判断专利是否符合自身技术发展战略、是否具备市场潜力,进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以及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尽职调查能有效识别和评估专利交易中的各类风险,如权属纠纷、侵权风险、专利无效风险等。例如,在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中,交易方提前知晓风险后,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或应对,如要求出资方解决权属纠纷、提供担保,或调整交易结构和价格以补偿风险等。律师可以依据专业法律知识,确保交易的标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交易流程合法合规。审查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的交易模式或合同文本是否符合《专利法》《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交易违法而无效,保障交易的有效性和交易方的权益。

专利纠纷阶段: 在专利纠纷阶段,律师能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典型法律服务包括专利诉讼法律服务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法律服务。专利诉讼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律师在专利纠纷阶段提供的专利诉讼法律服务涵盖了从案件评估、证据收集与分析,到诉讼策略制定与执行,再到参与庭审和推动和解等多个环节,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专利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较高,当事人自行诉讼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良好的辩论技巧,能够更好地应对诉讼中的各种问题。在证据收集和分析方面,律师可以运用专业方法获取更有力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合理组织和运用;在庭审辩论中,律师能够准确阐述法律观点,有力反驳对方主张,从而提高当事人的胜诉概率。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在应对专利权侵权诉讼时一项关键的法律手段,律师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涵盖从前期准备、策略制定到后续应对等多个环节,律师会对涉案专利进行全面评估,深入研究专利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剖析专利的技术方案和保护范围。检索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如专利数据库、科技期刊、学术论文等,查找可能影响涉案专利有效性的现有技术。根据检索和研究结果,判断专利是否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形,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若存在,律师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制定无效宣告请求策略,确定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重点权利要求项和相应的无效理由。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准确、清晰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阐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回应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削弱其证明力。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若能成功无效对方专利,就无需承担侵权赔偿等责任,维护了自身的生产经营权益。对于认为某项专利权构成不正当垄断或损害自身利益的当事人,律师帮助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能够纠正不当授权,恢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权益。



四、专利信托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在专利技术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有效嵌入信托服务和法律服务,形成独特的专利信托运营模式,能够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行业。通过整合科研单位和实体企业的闲置专利,专利信托让这些沉睡的创新资产重焕生机,推动实体产业转型升级,并能激励创新,进而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专利信托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行业

专利信托作为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凭借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为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带来了新的希望。专利信托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数实融合等领域的创新实践路径展现出其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化资源配置、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等方面的巨大潜力。在科技成果转化面临诸多困境的当下,专利信托可以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和运作模式,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行业,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与当下的经济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高度契合,有望成为打通科技与经济发展通道的关键桥梁。

(二)专利信托推动实体产业转型升级

科研单位和部分企业由于缺乏专业运营能力和资金支持,大量专利被束之高阁。通过专利信托将这些闲置专利集中起来,挖掘其潜在价值,信托机构凭借专业的技术评估团队,对专利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其在某个行业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便可以围绕该专利制定运营方案,将其与相关行业的企业对接,使原本闲置的专利有了转化为实际产品的机会,搭建起从科研成果到市场应用的桥梁。信托机构可以以盘活的专利资产为依托,通过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者基于对信托机构专业能力和专利潜在价值的信任,将资金投入信托计划。这些资金定向流入持有专利的实体企业,用于专利技术的研发升级、生产设备购置以及市场推广等关键环节。专利信托在吸纳社会资金的同时,还可以整合各类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信托机构可以利用自身广泛的业务网络,为信托中的专利匹配合适的生产企业、科研人才以及市场渠道,加速专利技术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进程,推动实体产业高效化转型升级。

(三)专利信托激励创新

专利信托还可以通过创新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实体行业的创新活力,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实体行业的创新领域。信托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创新奖励基金,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员工对信托中的专利技术进行二次开发和创新应用,推动专利技术不断升级。这不仅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益,还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关注并投入到创新活跃的实体行业,形成创新与资金流入的良性循环。专利信托还可以通过盘活闲置专利、吸纳社会资金、整合资源以及创新激励等一系列举措,将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短缺、资源分散等难题,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开辟新路径。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专利信托模式将不断完善和推广,为实体行业在创新驱动下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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