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将于2025年2月8日实施。文章介绍了新标准的主要变化,包括营养强化剂纳入食品添加剂范畴、删除不再使用的品种、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产品、严格限制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甜味剂总量控制要求、食品用香料和香精的使用原则、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变化,以及部分食品类别的变化等。提醒食品生产企业按新标准调整规范,确保合规生产经营,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出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标准将营养强化剂纳入食品添加剂范畴
明确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
关键观点2: 删除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等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关键观点3: 调整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产品
罐头、食醋、果蔬汁等食品中限制或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关键观点4: 严格限制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
多种食品中禁止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包括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等
关键观点5: 甜味剂总量控制要求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要求
关键观点6: 食品用香料和香精的使用原则变化
明确了食品用香料和香精的标签要求,以及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
关键观点7: 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变化
明确一些加工助剂如1,2-二氯乙烷、矿物油等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关键观点8: 部分食品类别的变化和新增
新增了7个食品类别,并修改了部分食品类别的定义和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正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将于2025年2月8日起正式实施。
现整理了新标准的部分变化要点,提醒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按照新版标准规定,主动开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包装标识等方面的对照自查,对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情形及时调整规范,确保合规生产经营;要将食品添加剂使用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出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里新增了营养强化剂内容,明确规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相关规定。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1.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2.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
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包括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
2.腌渍蔬菜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变为0.3g/kg(以脱氢乙酸计)。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示;
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明确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加工助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1.新增7个食品类别:其他小麦粉制品(如面筋等)、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其他预制肉制品、其他液体复合调味料;增加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
2.修改了部分食品类别:将配制酱油、配制食醋这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将“醋”修改为“食醋”等,并对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修改。
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从正文到附录都进行了大量的调整,作为食品生产单位,要及时学习掌握新标准要求,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守护广大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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