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税务咨询】
1、安徽地税
在纳税地以房屋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否需缴纳契税 发布日期:2016-02-04
咨询内容:
我公司为省属国有企业,拟在公司所在地以设备房屋土地作为出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请问是否需缴纳契税?是否适用财税2015年【37号】文规定的情形?
回复内容:
需要缴纳契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是指在全资子公司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母公司将其名下的房地产划转到全资险情名下免征契税。而你公司是“以房屋土地作为出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不符合该文件规定,故需要缴纳契税。
部门:耕契处答复时间:2016-02-04 17:48
2、江苏地税
咨询内容:
我公司地处无锡,拟将公司(母公司)所有的一块土地及房屋作价投资全资子公司,基于投资决定,母公司准备将该土地权属划转至子公司。
请问上述土地划转行为是否适用2015 37号文第六条“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另也参考了贵局的一些答复,贵局总体精神是投资不属于“划转”。那么请问 “划转”一词总局有无单独解释,为何不包括基于投资行为的划转? 2017-03-25 12:43: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据与无锡地税联系核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的规定,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5号)附件的规定,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应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政府主管机关批文。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4、资产评估报告。
5、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单位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6、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因此,若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局备案后方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若您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划转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鉴于不了解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请您携带相关资料到您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进一步判定,或者您可以直接拨打主管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一步核实,谢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时间 2017-03-27 17:28:58
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四、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七、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