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义盛,原题:硬币缴罚款,表面上是傲慢,实际是规则意识的缺失。
近日,南京一男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交警拦下。面对50元罚款,男子表示没带钱将回家取钱。半小时后男子返回并交出一大袋一毛硬币。民警无奈,只能现场清点其缴纳的罚款,共计508个一毛,民警随后将多余的8毛退还给男子。
媒体上类似的报导并不少见,事情本身也不复杂,不需要过多的思考我们就能揣摩出当事人用硬币缴纳罚款的用意。排除个别当事人恰好只有硬币的情况,在可以用更快捷的方式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拿大把的硬币缴罚款,实则体现出部分人心中的“不平之气”。
当然部分民主人士可能会说,硬币也是人民币,是合法流通货币的一种,并没有法律禁止使用硬币缴纳行政罚款。从这个角度而言,用大把硬币缴纳罚款的也并非不可。但我们不可能单纯从客观出发来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对行为作出评价时,我们必须把当事人支配行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的行为结合起来,如此才有可能对一行为作出全面、公正的评价。
社会要能够正常运行,除了法律等外在制度约束之外,还需要社会上的每个人在处理各类问题时秉承“善意原则”,通俗的来说就是尽可能地与人方便,而不能故意为难。经济学上的博弈分为合作型的博弈和非合作型的博弈,非合作型的博弈为“共损”博弈,而合作型博弈为“共赢”博弈。合作型博弈有利于实现经济的最优效率,是值得提倡的博弈方式,而该理论提倡的正是彼此善意而非对立。博弈双方彼此对立,无形中会增加博弈成本,于双方均不利。
作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当然有权利选择使用何种货币形态缴纳罚款,但在可以选择更为便捷的方式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故意选择对行政机关负担更大的方式,其主观的“刁难”故意十分明显,违背了“善意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我们也可以很容易地探知这种心理产生的根源。上述男子用硬币缴纳罚款,无非就是对执法人员的处罚行为不满,以至于选择这种缴款方式意图为难执法人员。
从报道来看,该男子闯红灯被执法交警当场拦下进而作出处罚决定,按理来说违法事实清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据此,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充足,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驾驶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未超出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犯错误接受处罚,可以说是天经地义。该男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理应接受行政处罚。况且,如果其觉得罚款数额过高,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当然会用人觉得,并非每个公民都是法律人士,其完全有可能不知道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但“不知道”显然并不能合理地解释其滥用权利的行为。那么其“不服”因何而生?
笔者认为,因违法而接受处罚,不是选择接受教训,却选择滥用权利来发泄对处罚的不满,固然可以反映出当事人的傲慢和无礼。但其深层次反映了很多人心中缺失的规则意识。理由很简单,试想一下,如果接受处罚的不是该男子而是一个与他毫不相关的人,我想该男子在看完相关报道之后,除了可能觉得好笑之外,甚至还有可能会像很多正义人士一样,觉得该男子的行为有些“过分”。
可为什么一涉及到自身,便觉得不服气呢?这固然有人类某些情感因素在其中发挥作用,可以理解。我不赞成用那种完全脱离人类情感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那样思考出来的结果,即便在理论上可以做到完美无缺也毫无意义,因为根本无法实施。没有人愿意受到处罚,这是人类的天性,该男子在受到处罚之后产生不满情绪,作为一个同样有血有肉的人,我表示理解。
但法律不保护情绪,只保护权利。规则用在别人身上拍手称快,用在自己身上则满腹牢骚,实则是缺少规则意识的表现。应当明确的是,在规则面前,没有人应当置身事外,违背规则就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这不仅是公平理念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即便受罚者有再多的不满情绪,行政行为在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前,相对人也必须遵守,这是规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因为违反规则而受到处罚,产生不满情绪,可以理解。但试图用小聪明出口“恶气”,就是试图对抗规则,是对规则的不尊重。而之所以不尊重规则,在于先天缺少规则意识。公民规则的意识强弱,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个社会公民的法治素养,而这一素养则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关键。硬币交罚款,表现出来的是违法者的傲慢,反映出来的却是规则意识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