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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硬币向交警缴罚款,奇葩男一条道走到黑?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9-05 06:16

正文

作者吕义盛,原题:硬币缴罚款,表面上是傲慢,实际是规则意识的缺失。


近日,南京一男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交警拦下。面对50元罚款,男子表示没带钱将回家取钱。半小时后男子返回并交出一大袋一毛硬币。民警无奈,只能现场清点其缴纳的罚款,共计508个一毛,民警随后将多余的8毛退还给男子。

媒体上类似的报导并不少见,事情本身也不复杂,不需要过多的思考我们就能揣摩出当事人用硬币缴纳罚款的用意。排除个别当事人恰好只有硬币的情况,在可以用更快捷的方式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拿大把的硬币缴罚款,实则体现出部分人心中的“不平之气”。


当然部分民主人士可能会说,硬币也是人民币,是合法流通货币的一种,并没有法律禁止使用硬币缴纳行政罚款。从这个角度而言,用大把硬币缴纳罚款的也并非不可。但我们不可能单纯从客观出发来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对行为作出评价时,我们必须把当事人支配行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的行为结合起来,如此才有可能对一行为作出全面、公正的评价。

社会要能够正常运行,除了法律等外在制度约束之外,还需要社会上的每个人在处理各类问题时秉承“善意原则”,通俗的来说就是尽可能地与人方便,而不能故意为难。经济学上的博弈分为合作型的博弈和非合作型的博弈,非合作型的博弈为“共损”博弈,而合作型博弈为“共赢”博弈。合作型博弈有利于实现经济的最优效率,是值得提倡的博弈方式,而该理论提倡的正是彼此善意而非对立。博弈双方彼此对立,无形中会增加博弈成本,于双方均不利。

作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当然有权利选择使用何种货币形态缴纳罚款,但在可以选择更为便捷的方式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故意选择对行政机关负担更大的方式,其主观的“刁难”故意十分明显,违背了“善意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我们也可以很容易地探知这种心理产生的根源。上述男子用硬币缴纳罚款,无非就是对执法人员的处罚行为不满,以至于选择这种缴款方式意图为难执法人员。

从报道来看,该男子闯红灯被执法交警当场拦下进而作出处罚决定,按理来说违法事实清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据此,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充足,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驾驶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未超出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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