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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出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否予以赔偿?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20 11:3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关于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案例。吴某酒后驾驶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责,郑某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并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事故概述

吴某醉酒后驾驶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承担全责。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郑某的损失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关键观点4: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驾驶人醉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5: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公众要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正文

鲁法案例【2025】140

驾驶人 醉酒后驾 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全责,对方诉至法院主张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不赔? 相关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吴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半挂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店铺门前处,碰撞上郑某停放的一辆专项作业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吴某系某运输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运输货物卸货完毕后因车辆停放不规范而挪车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吴某驾驶的半挂车系某运输公司所有,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成,郑某将吴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拖车费、停运损失。
被告吴某辩称,其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先行赔偿。
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肇事司机经过安全培训,醉酒后驾驶系司机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吴某醉酒驾驶车辆并构成刑事犯罪,按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原告主张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确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吴某系某运输公司员工, 事故发生时系运输货物,卸货完毕后因车辆停放不规范而挪车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可以确定其驾驶车辆系履行工作职务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 郑某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某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郑某要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 郑某所诉损失均系财产损失,因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部分符合免赔事由,郑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经审查核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郑某车辆损失、拖车费、停运损失共计1.6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醉驾是我国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驾驶人醉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驾驶人饮酒、醉酒驾驶往往属于机动车商业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后,在商业险范围内可拒赔。

法官提醒: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时刻谨记并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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