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运作资金,以公益、学术和非营利为发展理念,旨在为关注中国法治进程、学术发展的人士提供民商法前沿信息。倡导公开、公正的学术研究态度,为学术争鸣提供理论平台,推动中国司法实践发展。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民商法律网

陈兵:离世用户社交账号的归属与内容隐私保护|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18 18:0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上海法治报》2025年3月17日B1版。


【作者简介】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文共 3841 字,阅读时间 10 分钟。


近日,一则“父亲去世十年后微信账号被回收”的帖子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共鸣。一网友在社交平台表示,其父亲去世近十年,她一直通过查看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来怀念亲人。但近期,她发现父亲的微信账号突然消失,尽管微信客服尝试协助找回,但被告知账号一旦被系统回收便无法恢复。由此,关于用户社交账号在其身后能否由其近亲属合法控制并使用,或者依据何种程序、由谁来决定该社交账号的后续控制和使用问题,被推入公众视野。

一、

用户离世后社交账号的 控制与使用需求

社交账号与使用者的身份的建构高度相关,因此在账号使用者离世后,其近亲属或出于悼念故人、情感寄托的需求,或出于查明使用者死亡原因等目的,希望可以继承即实际控制原使用者的社交账号。有关前者的事例,如早在2011年就曾出现妻子希望继承意外身亡的丈夫的QQ号,但被腾讯以用户仅有使用权为由拒绝;后者的案例即影响广泛的德国“Facebook案”,该案中原告(即死者的父母)要求Facebook开放女儿账号内容并提供访问账号内容的服务,该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后,最终明确了Facebook账号作为社交网络账号的可继承性。
数字时代,社交账号的功能已突破单纯的通讯工具的范畴,更多地承载着用户的人格属性与财产权益。根据《2023年度中华遗嘱白皮书》,截至2023年底,中华遗嘱库共计收到包含微信账号、QQ等在内的488份涉及“虚拟财产”的遗嘱,多位于经济发达地区,但这与我国近11亿网民的规模显然相差甚远。由数字遗产协会(Digital Legacy Association)和美国锡耶纳学院调查并制作的《Digital Death Survey 2018》显示,记录死后社交媒体处置方式的被调查者仅占比5.93%,也印证了这一事实,即虽然数字资产、数字遗产等受关注度日趋增加,但对社交账号的身后处理有完整规划的用户尚属少数。
社交账号是由账号本身与账号内容两部分组成。 社交媒体中用户的联系人、生成的聊天记录或文字内容以及存储的视听资料等,使得社交账号兼具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在社交账号的处置中,应立足于账号兼有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法理基础,结合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与社交平台网络服务的技术原理,既考虑到账号本身的排他性,也需考虑到账号内容的容他性,在对账号的处置中采取区分账号本身与账号内容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

用户社交账号的 排他性与近亲属继承诉求的冲突

社交账号的排他性的法理基础源于用户在社交账号中的自我身份建构赋予了虚拟账号人格权益,实现了人格权的数字化拓展。微信账号中的朋友圈动态、聊天记录、联系人等直接或间接对应其社会关系,成为构成“数字人格”的核心要素。社交账号相较于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的显著差异之处在于,后者流转的阻力较小,而账号本身则经过实名认证同用户个体形成强关联,在用户使用过程产生人身专属特征。且平台服务协议普遍禁止账号转让(如微信服务协议中第7.1.2条禁止转让和继承微信账号、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1.2.2条禁止转让等)。同时,用户与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也使用户可对社交账号排他性使用,用户可自主掌握登录账号的方式和时间、登录后的发布内容以及交流范围等,只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他人就不能干涉用户对自己账号的操作。
但社交账号的排他性并不绝对,用户同时受服务合同与技术限制,更多呈现为合法合规使用下的有限排他。第一,用户与社交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基本为格式合同,在服务协议中账号采用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权属架构。 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体现着平台对网络空间资源的分配,用户通过与平台的协议行使使用权。平台通过对用户发布的内容审查、利用算法推荐引导用户行为以及在协议规则中限制账号转让等,对使用权进行限制。同时,平台企业基于对运维成本和资源利用考量可能会删除不活跃用户的账号,如X(Twitter)规定对非活跃账号永久删除。基于此,相较于用户而言,平台在账号管理中占有主导地位。 第二,社交账号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用以识别用户、提供对应服务的身份标识符。 在社交软件提供服务时用户凭借账号ID和登录凭证(如密码、验证码等)在登录客户端后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互,获取存储的对应文件以使用相应功能。因此,社交账号实际上是网络服务系统中的一部分,在该系统中需经其他环节配合方可正常使用。平台服务者、基础通信设施提供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任意一方均可对用户对账号的排他性使用施以影响。因此,社交软件用户的排他性权利边界受平台协议与技术的界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平台规则内使用的有限排他性。
依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死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其近亲属为了自身合法正当利益可行使查阅、复制等权利,但此种权利并非直接等同于继承。而且,若将账号全部转为继承人控制,继承人可能会因自身利益或其他原因对账号内容进行删改,若遭篡改,可能与死者生前意图构建的“数字人格”相悖。根据《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与“数字人格”的存续产生法理上的冲突。“数字人格”的身后存续中面临着近亲属情感寄托与平台规则冲突、用户人格权益与隐私保护等多维问题。

三、

用户社交账号内容的 排他性与容他性统筹

因社交账号功能愈发丰富,故可能与继承相关的内容也种类多样。其中既包含用户公开发布的图文、视听资料等,也包括其生前不希望被他人知晓的隐私内容,同时也包括为使用在线支付功能存储的金钱和购买的虚拟物品等。

如前述,微信账号中的朋友圈动态、聊天记录、联系人反映了用户的精神世界,成为构成“数字人格”的核心要素。对“数字人格”需确保个人的尊严、自由与身份认同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保障。用户对于此类内容享有人格权益,对账号中的人身性内容也应具有排他性,应严禁任何未经合法授权(即遗嘱)的个人或组织的擅自访问、篡改或传播。

社交账号内容中的用户生成内容(UGC)、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以及账号中存储的金钱均可认定为财产可被继承。第一,根据洛克的劳动赋权理论,用户生成内容中蕴含有其自身的智力与劳动投入,因此内容的创作者享有无可辩驳的初始权利。但平台介入对用户创作内容的权益共享,即通过由新浪诉脉脉案确立的“三重授权原则”,将财产权益通过平台构建的“用户—平台—第三方”实现容他性共享。原因在于平台在内容的管理、调用、分享、处理中提供关键技术支持,经过算法对内容进行分发以及数据存储与管理服务,与内容的价值实现过程紧密结合。第二,账号内容除体现人格权益,属于人身专属性的内容外,均有通过继承规则实现利益共享的可能性,如财产性权益显然可通过将权益分享给继承人实现容他性共享。

四、

基于用户社交账号 排他性与容他性兼容的方案

账号本身作为身份识别符,其自身法律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其不可继承特性。一方面,社交平台服务合同的订立基于用户与平台之间特定的信任基础以及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在使用中体现着用户人格权的延伸。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质上,社交账号本身并非传统意义的虚拟财产或财物,而是基于用户与平台间的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平台操作权限,难以归类为个人合法财产的范畴。

基于对被继承人个人隐私保护与维护死者人格尊严的考量,对账号内容应采取梯度划分,不能仅因可能存有用户隐私就将账号内容采用同书信、日记相同的处置路径 。因社交网络更为扁平化,账号内容的传播范围和影响深度远超日记和信件。因此,账号内容的有限容他共享中可考虑构建以“数字人格”保障为核心的梯度继承体系。其一,对在社交平台中公开的内容,如公开发表的图文、视频等,在遵循平台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默认其财产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其二,对有限公开的内容(如朋友圈动态),近亲属需提供关系证明,以此在保护用户隐私与满足近亲属悼念、情感寄托等需求间达到平衡。其三,对于隐私性更强的私密通讯内容,除存在被继承人遗嘱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外,原则上应限制共享,确保对用户自主权的尊重以及对个人隐私及通信秘密的保障。

在现阶段法律和技术发展环境下,试图以立法一次性全面概括地解决此类问题面临诸多挑战与困难。当前,有关数据属性的界定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广泛共识,仍处于深入探索阶段。如个人数据在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界定上存在较大争议,不能简单地将其纳入现有法律框架进行规范和调整。针对账号内容建立与平台服务者对财产权益的分享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主要原因在于数据的分类分级工作尚未完成,且短期内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在缺乏精确数据分类标准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各方在账号利益分配中的合理份额和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容易引发新的利益冲突和纠纷。

在平衡保障“数字人格”与近亲属继承诉求的进程中,平台肩负着重要责任。社交平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模式,以便在用户离世后,近亲属可在合法合规并尊重遗嘱的前提下处置账号内容。基于个人账号内容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双重特征,可考虑推动建立数据信托机制,确保内容在继承过程中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防范数据滥用和隐私泄露风险。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仍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复杂因素,审慎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在充分保障用户“数字人格”的同时,满足近亲属继承诉求。

推荐阅读

1. 丁晓东: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的法理——兼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前沿

2. 余成峰:数字时代隐私权的社会理论重构|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海上法学院”,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跳转至原文。

【温馨提示】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规则的改变,未对本公众号设置星标关注的读者,将难以第一时间接收到本公众号每日发布的前沿讯息!星标关注操作指南如下: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