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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指定了离职日,公司提前让走人要赔2N?仲裁一审都判错了!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3-20 12:12

正文


李某于2022年3月1日入职广东京某公司,任职商业改善分析岗。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李某的平均工资为为16928.03元。


2022年9月22日,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出辞职信,内容如下:

鉴于对公司的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不认可, 现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9月29日,公司向李某发出《离职证明》,内容如下:

兹证明【李某】先生,自2022年3月1日入职公司,离职前工作岗位为商业改善分析岗,因以下第1项原因 于2022年9月29日(“离职生效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1.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

……


李某认为公司提前要他离职属违法解除行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4000元。


2023年3月3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56.06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员工指定10月21日离职,公司9月29日解除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李某提出于2022年10月21日辞职, 而公司发出《离职证明》,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6.06元


公司上诉: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劳动者的缓冲期,何时解除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提前三十日”实际上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劳动者的缓冲期,该条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待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而何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生效判决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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