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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娄东】别样三八与法同行,以案释法用法维权

太仓娄东街道  · 公众号  ·  · 2020-03-05 19:22

正文

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值此“3·8”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精选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若干,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宣传和贯彻法治精神,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三员”助力断家务 群策群力化纠纷

——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姜某某(男)与徐某某(女)1998年结婚,生育一子一女。自2010年起姜某某便以性格不和等原因数次起诉离婚,徐某某因患病身体状况差,且情绪偏激,期间多次自杀未遂。法院考虑一旦判决离婚,必然使矛盾更加激化,因此一直没有判离。姜某某便因此多次上访,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后姜某某再次起诉离婚,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适时启用了“三员”(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调解机制,首先委托“家事调查员”(乡镇妇联主席)走访调查案件的真实原因,评估社会影响,并出具符合农村客观实际的调查报告,确保法官准确判断案情。其次将“三员”请进来介入调解,精心制作调解方案,分析症结所在,然后对子女抚养和住房等问题采取了多种调解方法,交叉并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出现偏激情绪,“心理疏导员”及时介入进行情绪疏导,经过法官与“三员”耐心地劝解疏导,最终徐某某同意离婚,姜某某同意作经济补偿。此后回访中,法院还多次对徐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并协调妇联、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案例。在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逐步建立起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为一体的“三员”机制,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以有效的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各地妇联积极助力家事审判改革,通过诉调对接等手段,促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两年多来,“三员”逐步成为家事法官辅助办案的有力助手,成为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力量。法院充分利用“编外军”特长优势和专业素养,深度参与案件审理和调解工作,使得家事法官不再是“孤军作战”。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功效落实到个案审理和判后延伸服务中,拓展了家事审判治愈职能的有效发挥,真正做到情理法兼容,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2、夫妻一方私下举债 共债与否有新规

——高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高某因周某借款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周某归还高某借款本金8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7年9月,高某因周某无力偿还,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妻子徐某归还,理由为周某的借款及法院判决时间均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某辩称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与周某自90年代后期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对于周某开办公司、向高某借款等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公司经营,周某借款并未用于家庭购房或其他日常生活。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徐某、周某婚后因生活琐事、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周某自2015年5月起与家中便再无联系, 2017年11月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高某所诉借款本金未直接汇至被告徐某账户或者现金直接交付给被告徐某,该借款本金810万元及利息显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水平,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被告徐某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借款数额较大,借条、还款协议书上并无被告徐某的签字,原告高某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徐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经过综合认定,太仓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当下时代背景和利益平衡的考量,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此规定,既有利于增强债权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交易主体采用“共债共签”的模式谨慎举债,从源头上减少纠纷,降低交易风险;亦有利于有效防范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债务人配偶利益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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