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万家诉讼”中“讨说法”的秋菊到苏文中“困感”的秋菊,中间还经过了影片“秋菊打官司"的加工。就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影片所添加情节与苏力观点的关系是本文的一个关注点,这是因为,在影片中,有两处情节丰富了上一节中提及的“两种观念之间的张力”。这两处情节是:1.村长踢秋菊丈夫的直接原因是他骂村长“断子绝孙”,面村长确实是只生了4个女儿,并且已经被节育了。2.秋菊生孩子的时候,是村长带着几个村民把她背去医院。相对应的,苏力在论述中也有意舍弃了另外两个重要情节:3.第一次调解时,村长将钱扔在地下面非是诚心道歌交给秋菊。 4.最后一次调解后,秋菊不满意的是裁定书由村长交回来。
这4个情节,看起来似乎和苏力的法律分析过程没有紧密的联系,而且不得不承认苏力的分析理路非常缜密,但是在对法律运作的立场上,却有着许多关联。第1处情节,是填充了小说中并未交待的冲突场景,并且将王庆来骂王善堂断子绝孙"作为村长踢人的直接理由。在苏力的解读中,他称这种“骂法”是很伤人的,因此“村长很愤怒,后果很严重”。这里面,似乎巧妙地暗示了农村里乃至整个中国社会到现在都依然存在的“重男轻女”思想,并进一步隐含着一种对村长踢人行为的理解乃至“谅解”,因为当有人这么骂我们自己的时候,我们自己也会很愤怒。第2处情节,在苏文中则是作为隐含支撑的基本立论表达的,也就是认为村长和伙菊都是“善良”的村里人,他们其实都是村里的“一家人”,这一家人的纠纷解决井不如陌生人社会中那样是可能以后就不相互来往的,生活中往往依靠更多的是人情面不是法律的几个判决,判得好与不好大多时候并不是单单针对判的那件事而言还要考虑到以后这些当事人的熟人生话,这也正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原因。因此,在苏力看来,"似手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秋菊和村长最终还得在这个村庄中生活。”[6]第3处情节,则表现了村长无心悔过,并且很自然地会认为他自己要高“秋菊”一等,这在小说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我仍是村长,仍管着这块地皮上的三长两短,仍不免要憋住气作践你万家。地上的票子一共三十张,你捡一张低一次头,算总共朝我低头认错三十下。一切恩怨都免了。”[2]当然,从剧情设计上考虑,也可以认为这一处情节不过是为了让影片故事得以继续进行下去。但是,这也无法消解情节本身可能给现众带来的印象和激发的情感,因此,舍弃这一处情节,也正是在淡化村长的霸道形象。第4处情节,不仅体现出秋菊比较看重法律上的一些程序,更重要的是她坚持讨“说法”背后的法律期待,经过比较可以发现,秋菊之所以求助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因为法律相对村里人来说比较外在,因而也就会比较客观和中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她才坚持认为道理在她这一边,而法律可以而且应当认可她的道理,若非如此,秋菊也不会在几次得不到她想要的“说法”后,仍然不放弃对法律的期待。因此,秋菊此时究竟是不是将此事局限在村子里熟人关系纠纷之中,或者说是不是认为应当按照熟人关系纠纷来处理,这是值得怀疑的。实际上,在小说中,秋菊在没有去检村长扔在地下的钱后,说“这个理不扳平,今后没法活”。[2]这恰恰是因为她认为需要外界或者更高权力的帮助,而她在乎的并不是法律一定要给予她想要的那个“说法"。相信任何人都会明白,法律没有给予秋菊想要的“赔礼道歉”,但是行政拘留了村长,这其实已经是认可了秋菊的“道理”,虽然比较模糊。秋菊既然能够明白李公安说的“医药费,调养费和误工补贴由村里和他私人拿,就证明事情的你对他错,岂不正是个说法吗”,又岂能不明白这一点呢?所以,會弃了这一情节,是为了加深井且强化秋菊所想要的就是她的“说法",并且这种想要的“说法”是不能被一丁点改变的,只有全部满足,才是满足。
可以看到,上述4个情节中,除了第4个是为了强化在上一节最后所说的法律“无能为力”之外,其他三处都是在减弱村长给人的威权形象,第一处是通过对常人情感的叙述,第二处是通过减轻秋菊和村长间的激烈冲突,第三处是舍弃村长的威权行为表现。也就是说,虽然无法否认苏文的法律分析理路,但从读者的角度说,正是由于经过情节取舍后的“秋菊”不再是和普遍让人反感的威权村长激烈对抗,才使得苏文的结论更容易被接受,甚至是“心悦诚服”的接受。否则,如果试想村长在影片中是个霸道之人,那么,即使秋菊讨要的“说法”没有变,观众和读者也不会认为对村长进行“行政拘留”是多么“不合情理”,甚至可能还会觉得就算“判刑”也绝不为过。从这个方面说,“以结果为导向"或许并不仅仅是出现在“先定后审”的“法教义学”中[7],同样也会出现在“立场已定”的“法理分析”中。因此,相对于梳理苏力的论证思路,解读作为论证基础的原型形象同样也很重要,这也就意昧着,承认现代法制的“无能为力”,接受苏力强调应当重视“地方性知识”和“本土化经验”的结论,与承认“应当正面评价法制建设,将出现的问题视作要改善的目标而不是阻碍”并不矛盾,因为不同结论所根据的是同一事件中对同一人物的不同解读,面这种不同解卖就取决于对于法制建设乃至法律现代化的不同立场和姿态。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将“秋菊”视为中性词“法盲“的法律分析中[8],其实,就算是不提及“秋菊”,也无法否认,更无需否认,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是需要“法盲”的。显然,没有“法盲”,也就设有法治建没和普法运动的对象,也就没有工具和视角可以让我们看到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普快运动的进展。承认自身有效性的方法最简单的往往是通过树立自身的对立面来达成,法治建设的过程,改变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过程,必然需要大量“专业”的法律人才,而这种“专业”,也就必然对应着更多的“不专业”。然面,这种现实状况下的“必然"却并不意味著可以从中得出法治建设应当与否,应当如何选择的“必然"。因此凌斌认为,其分析论证早已脱离了“秋菊”这个人物,从根本上是对“现代法治"所持有的个人立场和和要态的表达。 文中的“秋菊”也已经不是那个“困惑”的秋菊,而是利用“困感”激起了“同情”的秋菊,于是,法律的“无能为力“变成了对“现代法律”本身的批判性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