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三会学坊
"叁會學坊”由清華法政哲學研究中心主办,華宇汉语法学专项研究基金资助,概分會讀、會講与會飲叁端。旨在积聚同道,于术业专攻中求会通,在切磋琢磨里观天下。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清廉蓉城  ·  濯锦风丨“光远”前行为人民 ·  3 天前  
成都本地宝  ·  期待!成都两所“树德”学校预计今年招生! ·  3 天前  
清廉蓉城  ·  中国纪检监察报关注成都:居有所安 ·  4 天前  
成都本地宝  ·  终于官宣!成都多场大型演唱会定档!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三会学坊

No.1080 张笑宇 | 法律观念中的“政治性判断”——以不同的“秋菊”形象为载体

三会学坊  · 公众号  ·  · 2019-03-14 08:00

正文


法律观念中的“政治性判断”

——以不同的“秋菊”形象为载体


张笑宇 | 文





张笑宇,江西南昌人,中山大学法学博士,生前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本文原载《河北法学》2010年1月号,第45-51页。







目录

引言

一、陈源斌:“讨说法”

二、苏力:困惑

三、缺席的在场:个案分析和抽象理论

四、符号化秋菊

结语

引言


有关法律现代性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包含了重要的法学学术研究的潜在立场,同时,对其的看法也印证了法治发展的意向性目标,可以说,“法律现代性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也就是对“当下法律应当为何”基本观点的选择。非常明显,法学界的大多数争论,都逃不开“如何进行法律现代化”这类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追问。事实上,从法律人群体到普遍大众,都处在“自建设法治国家”以来尚不安定的状态,总感觉对其抱有很大希望的法律制度不仅在个案上,也在整个社会运作中,都与“预想/理想”的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差距。最后使得,人情、道理、族规、律令这些象征中国传统的“非正式”秩序或者消失在现代法律制度视野之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这种“对抗”和“融合”所造成的结果,就是越多越来的人相信我们的社会秩序是在“去其糟柏,取其精华”,从而感受到了理念中“法律”所带来的美好愿望,却又在不断地承受现实中“法律”造成的“不正义”的结果。于是,总是描述法律体系下“理想图景”而又“无法”立足于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研究逐渐把民众推向了带有虚无主义性质的法律工具论。必须承认,“法律”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不同领域中,正在甚至已经变成了两个不同的东西。而从建设法治国家开始,经由法律西方化抑或本土化的争论,到现在法律成为维护/牟取利益的工具,“秋菊”在这条线索中若隐若现,只不过,这种显现是对作为人物形象的“秋菊”的不同使用。换句话说,“秋菊”可以成为一个有关法律的“见证”,因此,对“秋菊”形象和使用的分析,可以“反观”法律观念中的不同立场。


那么,作为“见证者”的“秋菊”,她有着哪些人物形象呢?在法学的学术领域,毫无疑问是以苏力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为起点的,其后,冯象、赵晓力、凌斌等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讨论过“秋菊”。但如果将讨论的范围扩大到法律电影与法律文学的话,就无法忽视陈源斌的“万家诉讼”与张艺谋的“秋菊打官司”,对于创作过许多法律题材小说的陈源斌来说,可以从其创作的其他小说中去印证万家诉讼”中的“秋菊”形象,并观察从其处显现的法律领域内的张力。而相对于小说的“秋菊”,张艺谋影片中人物形象的些许不同,故事情节的一些增减,则可以视为把张力继续拉扯为难以调和的极致。在从文学到电影的变化中,诸如拍摄技巧、演员演技之类的电影方法并不在本文的研究视野中,而对于情节的变化,尤其是影响到法律理解的要素,则是重要不可或缺的。可以说,这种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苏力的法律分析及其结论,因而苏文中“秋菊”的困惑以及其后许多学者将“秋菊”形象继续深挖出来的“法盲理论”实际上与陈源斌的“秋菊”已然有了不同。虽然这种不同可以通过“不同学科关注点不同”的说法加以淡化,但却留下了“需要其他经验材料加以辅证甚至是主证”的隐患。当然,无法否认,苏文成功地揭示了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旧有习惯与新设法律之间的矛盾,只不过,正是由于对“秋菊”形象的“主观”塑造,使得苏文的法律分析是更加“意识形态化”还是更加“社会经验化”并不明确。另一方面,从苏文中观点引发开来的“西方本土”争论,则部分仍然以苏文“秋菊”形象为起点,进行与苏文思路相反的法律分析。还有一些争论并没有提及“秋菊”,那么,为什么作为苏力立论点的“秋菊”不被重新解读,却直接反对苏力的观点,这种做法值得玩味。换句话说,“秋菊”实际上是以“缺席”的形式“在场”。必须要说的是,除了法学学术争论,“秋菊”在社会生活中也出现过,但是在现实法律运作过程中,“秋菊”是作为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法律工具出现的,此时,“秋菊”本身形象为何,其隐含的法律观点如何,都不再重要,重要的是“秋菊”这个语词所具备的力量足以影响到法律运作。实际上,相对于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成果来说,法律实践是“更吃媒体宣传这一套”的,这是因为,司法的“民众模式”更加容易被媒体“微观权力化”的语词影响,而不容易接受尤其是在被广泛关注的个案上接受某个法律理论的结果。这也就是意味着,梳理语词和理论在实践过程中往往比口号和符号的力量更小。


鉴于上述不同的“秋菊”形象以及使用所隐含的不同观点和立场,我认为将这种不同展现出来,有利于理解法律观念如何在同一个语词,不同的语境下不断变化,以及其中又如何隐含着学者和使用者的“政治性判断”。 ①因此,本文将以陈源斌、苏力、缺席式在场以及人物符号化四个角度来分析“秋菊”的形象和使用,而相关的结论和启发,则在文章最后一部分叙述。



一、陈源斌:“讨说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不断全面和深化的过程,也是法制文学不断发展的过程。这其实不难理解,法律运作尤其是民事法律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民众愿意运用法律,按照现代法治的理念,生活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民事性质要求法律机关在开始阶段是一个被动参与的主体。因而,如何改变中国传统社会中以依靠伦理、宗族家规等各种习俗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就成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显然,这种改变,既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也不是单靠某个部门工作就能完成的。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改变牵涉到社会观念的塑造和变迁,如何用法律规则体系来替换传统社会中看重、接受的规则体系,离不开“普法”和“法制建设背后的“价值宣传”。于是,过去习俗、教条如何的不合理,而法律规则却如何的合理,就成为宣传和教育的基本立论。可以说,法制文学就恰是以此为目的的,2009年初成立的“中国法制文学研究会”,其宗旨就是做好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当然,从十数年前开始就有学者强调中国传统的秩序也是值得探究和传承的,现在更多,但这都无法阻挡“国家大势”,“落后就要挨打”所造成的结果就是“求变”思维和“去传统化”运动。因此,讨论法制文学,必须要重视的是,文章如何处理“现代法治观念与社会传统观念之间的张力”,这是一个应当具备同时也不可或缺的视角。


从这一角度看倾心于法制题材小说创作的陈源斌,可以发现,与近年来致力于法制文学创作的其他作家[1]略有不同,他更加看重的是法治建设过程中的观念变迁。从其同一时期[2]的小说来看,不可忽略当时法治建设的状况和背景。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建设法制国家的初期任务(其时还将“法治“称作“法制”),就要求实现最基本的“有法可依”。因此,这些不断颁布的法律与以往的行为规范之间必然存在的张力,以及这种张力在人们身上如何得到体现,就成为了陈源斌创作的一个基本预设。例如,在《天行》中[2],“八年前的江广福案件”正是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刑法刚刚颁布实行之时,而在《万家诉讼》中,也提到“国家年前颁布了个行政诉讼法,就是民告官的法。本以为是面子账,不曾想动了真格的。”[2]显然,在这里的秋菊正是作为代表着“民告官”形象的“秋菊”。换句话说,陈源斌的创作,是试图通过秋菊和村长的身份不同来隐射民和官之间可能的纠纷解决,并利用叙述“秋菊”不断上访/上诉的故事来表明“胜诉”的艰难。必须要强调的是,这种“艰难”绝不仅仅是在制度设计上,而是更多地体现在人们观念上。因此,陈源斌叙述的重点并不在“公职人员”可能的“官官相护”上,恰恰相反,文中的“公职人员”都是尽心尽职地想要解决秋菊的问题。然而,正是从秋菊本人对村长威权的一定程度上的认可,以及村民们对秋菊不停奔走的不满,体现出人们对“民告官”,甚或是对“法律”本身的一种牢固的传统观念。在这里,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礼俗秩序”瓦解而同时“法律秩序”尚未建立,[3]通过人们观念给勾连起来。这样的话,法制社会的建立,就不可避免地面对着“改变传统观念”的任务,联系到前面所提到的法制文学宗旨,有理由相信,陈源斌所重视的应当是“秋菊”告官的胜利。换句话说,在陈源斌看来,法治建设使得人们的生活境遇发生了巨大转变,而相应的在观念层面上,是否已经用“法律模式”替代了“传统模式”,从来都没有解决。因此,在《万家诉讼》中,“秋菊“作为一个受到法制宣传而寻求法律帮助的典型代表,实际上是以一种“正面”接受法律的姿态出现的。


另外从表面上看,秋菊的这种姿态似乎暗示了她相对其他村民更愿意接受法律的规制,但从秋菊寻求法律帮助的原因观察,可以发现,这种“求助”的意愿无论是在文中的叙述,还是在文外陈源斌的创作意图,都像是用法制宣传的结果包装起来的,它都无法否认她对村长感到不满意这个事实。因此村长的威权,不仅如上文中所说表现着一种传统社会的观念,同时也提供了法律制度渗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可能,那就是“如果对威权不满意,那么是否有途径可以反抗威权”。正如在文中秋菊说“村长管一村人,就像一大家子,当家的管下人,打、骂都可以的。可他要人的命就不合体统了。这又罢了,我登门问,他连个说法都没有。”[2]在这里,更加富有隐喻味道的并不是“要命的地方”,[4]而正是“当家的身份”,也就是说父母官的威权一旦不那么“父母”了,我们怎么办。文中提到其他村民对秋菊不断闹事”的不满,却没有提到他们对村长踢人事情本身的态度,这或许是因为村长和秋菊之间的纠纷是关于种地的“私人恩怨”:


村长说“上面布置成片栽油菜,各户都通了就他家不通。百十亩油菜夹他家一块小麦,看着像头上的疤。验收组下来,还没进村,看见这种场景,把分扣了,打个不及格,还限期改进。我要他补栽油菜,说了一遍,两遍,三遍,不听!用嘴不行了,不用脚用甚?[2]


虽然这并不必然导致村民会站在村长一边认为“秋菊”家里“不讲道理”在先,但既然大家都依照村长说的做了,单单只“秋菊”家没有,这种情况的结果就可能是如果运用传统乡村中诸如宗族规定、乡约民规之类的方式,秋菊可能得不到大多数村民的支持。因此,求助于国家公权力似乎就变得“理所当然”了,因为这种方式更有机会讨要到“秋菊”的那个说法。毕竟,现代法律与传统乡村秩序的一个基本不同就是前者基本上以个体为单位,而后者却更重视家庭组织[5]。也就是说,现代法律有关个体权利的基本理念与传统中国稳定的家庭观念截然不同,从这个方面说,“秋菊”也具备重视“个体权利”观念的人物特点。实际上,既然“秋菊”丈夫没事,甚至他自己都愿意不计较,“秋菊却仍然坚持讨要“说法”,用法学界的惯常表达方式,这也可以说是“现代权利意识的觉醒”。


因此,在“万家诉讼”中,秋菊的形象,或者说其代表的意义,是对接受法律规范的认可和期待,是对法律理念中个体权利的观念的接受和诉求。虽然,无法否认,秋菊的这种认可和接受所带来的结果或许和想象中的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从“正面接受现代法律”的角度看,这种“不一致”可能是“必然要承担的后果”。毕竟,两种规范体系,两种伦理模式,这之间不可能不存在着差异,而重要的在于对这种差异的“决断”,对“得失”不可避免的“决断”。所以,必须重视的是,“秋菊”讨要“说法”的重点,至少在陈源斌那里,是“法律”能够给她以“说法”,即使这个“说法”与她的预期有所偏差,但恰恰也正是法律给予了她成功的可能性。从这一点上说,“秋菊”即使谈不上说是法制宣传后的“成功” 案例,但至少不是也不应当是“法制建设”的“牺牲品”,即使同时可以看到,现代法制似乎并没有完全给予“秋菊”那个她所期待的结果。面这种现代法制的“无能为力”,则为苏力发现,重视,并加以深入。



二、苏力:困惑


从“万家诉讼”中“讨说法”的秋菊到苏文中“困感”的秋菊,中间还经过了影片“秋菊打官司"的加工。就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影片所添加情节与苏力观点的关系是本文的一个关注点,这是因为,在影片中,有两处情节丰富了上一节中提及的“两种观念之间的张力”。这两处情节是:1.村长踢秋菊丈夫的直接原因是他骂村长“断子绝孙”,面村长确实是只生了4个女儿,并且已经被节育了。2.秋菊生孩子的时候,是村长带着几个村民把她背去医院。相对应的,苏力在论述中也有意舍弃了另外两个重要情节:3.第一次调解时,村长将钱扔在地下面非是诚心道歌交给秋菊。 4.最后一次调解后,秋菊不满意的是裁定书由村长交回来。


这4个情节,看起来似乎和苏力的法律分析过程没有紧密的联系,而且不得不承认苏力的分析理路非常缜密,但是在对法律运作的立场上,却有着许多关联。第1处情节,是填充了小说中并未交待的冲突场景,并且将王庆来骂王善堂断子绝孙"作为村长踢人的直接理由。在苏力的解读中,他称这种“骂法”是很伤人的,因此“村长很愤怒,后果很严重”。这里面,似乎巧妙地暗示了农村里乃至整个中国社会到现在都依然存在的“重男轻女”思想,并进一步隐含着一种对村长踢人行为的理解乃至“谅解”,因为当有人这么骂我们自己的时候,我们自己也会很愤怒。第2处情节,在苏文中则是作为隐含支撑的基本立论表达的,也就是认为村长和伙菊都是“善良”的村里人,他们其实都是村里的“一家人”,这一家人的纠纷解决井不如陌生人社会中那样是可能以后就不相互来往的,生活中往往依靠更多的是人情面不是法律的几个判决,判得好与不好大多时候并不是单单针对判的那件事而言还要考虑到以后这些当事人的熟人生话,这也正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原因。因此,在苏力看来,"似手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秋菊和村长最终还得在这个村庄中生活。”[6]第3处情节,则表现了村长无心悔过,并且很自然地会认为他自己要高“秋菊”一等,这在小说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我仍是村长,仍管着这块地皮上的三长两短,仍不免要憋住气作践你万家。地上的票子一共三十张,你捡一张低一次头,算总共朝我低头认错三十下。一切恩怨都免了。”[2]当然,从剧情设计上考虑,也可以认为这一处情节不过是为了让影片故事得以继续进行下去。但是,这也无法消解情节本身可能给现众带来的印象和激发的情感,因此,舍弃这一处情节,也正是在淡化村长的霸道形象。第4处情节,不仅体现出秋菊比较看重法律上的一些程序,更重要的是她坚持讨“说法”背后的法律期待,经过比较可以发现,秋菊之所以求助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因为法律相对村里人来说比较外在,因而也就会比较客观和中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她才坚持认为道理在她这一边,而法律可以而且应当认可她的道理,若非如此,秋菊也不会在几次得不到她想要的“说法”后,仍然不放弃对法律的期待。因此,秋菊此时究竟是不是将此事局限在村子里熟人关系纠纷之中,或者说是不是认为应当按照熟人关系纠纷来处理,这是值得怀疑的。实际上,在小说中,秋菊在没有去检村长扔在地下的钱后,说“这个理不扳平,今后没法活”。[2]这恰恰是因为她认为需要外界或者更高权力的帮助,而她在乎的并不是法律一定要给予她想要的那个“说法"。相信任何人都会明白,法律没有给予秋菊想要的“赔礼道歉”,但是行政拘留了村长,这其实已经是认可了秋菊的“道理”,虽然比较模糊。秋菊既然能够明白李公安说的“医药费,调养费和误工补贴由村里和他私人拿,就证明事情的你对他错,岂不正是个说法吗”,又岂能不明白这一点呢?所以,會弃了这一情节,是为了加深井且强化秋菊所想要的就是她的“说法",并且这种想要的“说法”是不能被一丁点改变的,只有全部满足,才是满足。


可以看到,上述4个情节中,除了第4个是为了强化在上一节最后所说的法律“无能为力”之外,其他三处都是在减弱村长给人的威权形象,第一处是通过对常人情感的叙述,第二处是通过减轻秋菊和村长间的激烈冲突,第三处是舍弃村长的威权行为表现。也就是说,虽然无法否认苏文的法律分析理路,但从读者的角度说,正是由于经过情节取舍后的“秋菊”不再是和普遍让人反感的威权村长激烈对抗,才使得苏文的结论更容易被接受,甚至是“心悦诚服”的接受。否则,如果试想村长在影片中是个霸道之人,那么,即使秋菊讨要的“说法”没有变,观众和读者也不会认为对村长进行“行政拘留”是多么“不合情理”,甚至可能还会觉得就算“判刑”也绝不为过。从这个方面说,“以结果为导向"或许并不仅仅是出现在“先定后审”的“法教义学”中[7],同样也会出现在“立场已定”的“法理分析”中。因此,相对于梳理苏力的论证思路,解读作为论证基础的原型形象同样也很重要,这也就意昧着,承认现代法制的“无能为力”,接受苏力强调应当重视“地方性知识”和“本土化经验”的结论,与承认“应当正面评价法制建设,将出现的问题视作要改善的目标而不是阻碍”并不矛盾,因为不同结论所根据的是同一事件中对同一人物的不同解读,面这种不同解卖就取决于对于法制建设乃至法律现代化的不同立场和姿态。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将“秋菊”视为中性词“法盲“的法律分析中[8],其实,就算是不提及“秋菊”,也无法否认,更无需否认,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是需要“法盲”的。显然,没有“法盲”,也就设有法治建没和普法运动的对象,也就没有工具和视角可以让我们看到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普快运动的进展。承认自身有效性的方法最简单的往往是通过树立自身的对立面来达成,法治建设的过程,改变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过程,必然需要大量“专业”的法律人才,而这种“专业”,也就必然对应着更多的“不专业”。然面,这种现实状况下的“必然"却并不意味著可以从中得出法治建设应当与否,应当如何选择的“必然"。因此凌斌认为,其分析论证早已脱离了“秋菊”这个人物,从根本上是对“现代法治"所持有的个人立场和和要态的表达。 文中的“秋菊”也已经不是那个“困惑”的秋菊,而是利用“困感”激起了“同情”的秋菊,于是,法律的“无能为力“变成了对“现代法律”本身的批判性重构:


“普法的核心根本不是个知识问题,而是个权力问题(无论是身体化的还是非身体化的)。法治就是这样建立了自身的合法性,确立了不可质疑的‘政治正确’,并且通过秋菊的身体,随着‘打官司’的往返奔波,延伸到了秋菊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社会和传统秩序。”……“法治的‘无理’反倒成了法盲的‘无知‘的‘反叙事’。”[8]


当然,我无意于否认苏力提出的对法律移植过程中需要重视“本土资源”的结论,也无意于反对凌赋对“普法,法盲与法治关系”的重新认识,对于理解现代法治来说,他们的论述是相当重要而且有益的。然面,他们的分析结论和“秋菊”这个形象有什么关系,却是令人疑感的,由于结论得出的基础是对“秋菊”形象的包装而非分析,所以是由“秋菊”分析到“法律结论”还是由“结论”寻找“秋菊”,根本无法判断。如果对此解释说,任何对待人物的看法都是个人看法,必然包含着个人的价值倾向,那么,就必须承认从“秋菊”中可能得出的其他结论(在这里主要是指对法治建设在整个社会中现实如何和应当如何的解读)井不见得就“错误”,最多也只是因为“论证的不够出色”面显得不那么“有道理”。换句话说,“秋菊”其实是一个可其用于不同法律观点的人物形象。



三、缺席的在场:个案分析和抽象理论


在上一节叙述中隐含了一个桑本谦早已说过的观点,“为了自己的理论需要面对电影赦事情节做出有选择的叙述,既不可避免,也无可即非”。[9]看起来,这个观点是非常的简单,以至于“分析这些叙述是如何的有选择”变得意义不那么明显,然面,如果将关注点放在如何塑造“秋菊”形象与如何使用”秋菊”这一语词之上,就会发现,这些“有选择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是毫无根据意义的。因此,跳出苏力的论述语境,将有关“秋菊”的形象和使用作为分析对象,是本文的一个基本思路。换句话说,显然与苏力立场截然不同的桑本谦的“秋菊”解读,虽然也和本节想要表达和概括的学术观点一致,但仍然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即使不得不承认,桑本谦对苏文的反驳仍然是有力的。


在本文开篇曾经提到过,有关法律西方化和本土化的争论,虽然必须承认苏力的观点并不是简单和完全意义上的“本土化”,但是这并不妨碍对“西方化”的立场加以概括。实际上,从大多数赞同“法律移植”,或者对“西方法理”倾爱有加的学者著述中,大都可以发现其中的“反个案”倾向。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且立足到个案分析,则不可避免地会在研究中涉及到中国传统和本土语境中的要素,这与“西方”立场或多或少的存在相悖之处。这一间题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相当明显,“西方法理”不能很好的甚至无法运用到中国法律实践当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对“个案”的忽视,同时又因为没有个案分析的结论支撑,使得抽象的理论研究很难成为具备“中国特色”的理论,反而变成了西方法学理论的二手研究。当然,重视个案分析,并不意味着抽象理论研究毫无价值,就苏力非常反感的“大词”理论来说,④的确,在现实个案尤其是分析中很难运用这些“大词”进行论证或者争辩,但是如果分析的不是个案而是整个社会的法律运作,似乎“大词”理论的“无用”就不那么明显。因此,理论立场本身是与研究对象紧密相连的,在这里,本土化还是西方化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其实可以转向旨趣是否(应当)在个案研究的争论。必须要澄清的是,本文并不认为个案研究一定比抽象理论研究更“有用”(相对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来说),虽然在分析和论证的层面,好的个案分析往往比抽象理论的说明要显得更加“有理有据有力”。实际上,民国时期法学研究的“抽象性”与当下台湾地区的政治法律体制的关系,本就值得保思,这或许是因为,对理念的宜扬和口号的运用在有的时候会比严密的论证更加有实践力量。并且,对于法律说理来说,“道理”和“利益”,哪一个更符合”实用”的态度,似乎也是模糊不清的,既可以说,注重于论证和说理的“个案分析”对于法学研究本身更为“实用”,也不能否认,关注理论和“大词”“抽象理论分析”对于法律实践来说也比较“实用”。也就是说,所谓的“大词”理论和价值理念本就不是为了指导个案,而更有可能是为了“影响”个案中的个体。

因此,回到对“秋菊”的关注上,就容易理解,为什么重视“西方化”的学者们并不太关注“秋菊"这个形象,即使是讨论与此相关的法律移植、法律现代化之类的命题,“秋菊”也进入不了他们的视野。但正如上文所说,这种“缺席”本身也可以看做一种立场和态度的选择,无论这种选择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不影响作为观察者可能得出的结论。可以说,在法学研究的意义上,“秋菊”所代表的形象由于苏力的阐发已经很难重新作为她本身试图代表的对“法治建设”拥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形象,这部分是由于苏力的论证说服力,部分则是因为即便是在当下,小说和影片中所揭示的张力,也就是在生活中人情和道理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面对这种矛盾,也不能不负责任地说,这不被研究抽象理论的学者们重视,实际上,如果承认“秋菊”在小说中蕴含的意昧,即"寻求法律帮助”的正面接受心态,以及“现代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时也不忽视苏力所重视的法律制度在有些时候的“无能为力”,就可以发现,理念宣扬和抽象理论研究同样关注这些在现代社会中依然明显存在着的矛盾和冲突。例如有的学者在探讨中国法律现代性问题时同样也很重视苏力所强调的”地方性知识”[10],有的学者也非常重视中国法律发展的"独立演进的品格”,[11]还有学者即使承认法律现代化是移植西方法律,但也否认这种移植乃是“全盘西化”, [12]也有学者在研究西方法律文化精神的同时仍然重视“中国专制主义”的传统。[13]其实这并不难理解,因为“本土论”和“西方论”的争论是在根本性质上,而不是在“全然如此”的语境上所进行的争论,也就是说,谁都不会否认“西方资源"的实用价值,同样谁也不会否认“传统资源"的影响,在这里的“根本性质”,恰恰是“西方论”观点中所重视的法律价值、法律理念与法律基本体制,这些有关“权利”、“正义”、“程序性”、“司法中立”的基本特点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当坚持,才是“本土”与“西方”的差别。显然,在被认作为“本土化”代表的苏力那里,这些“大词”只有在个案中才有实践的可能以及意义,而一旦放在个案中,这些“大词”背后所隐含的价值则容易被"实用”的态度消磨乃至消解。相反,重视“西方化“的学者则倾向于认为,这些“大词”背后的价值是应当完全坚守的立场,正因为如此,对“大词”的梳理,论证以期达到“共识”是首要的任务。如果说,“秋菊"确实如苏力,凌斌所言,是被法律制度速感或者戏弄的牺牲品,那么,对于法治建设甚至现代中国的崛起来说,这种“牺牲”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这种态度或许容易受人指责,“谁都不能觉得牺牲他人”也应当是现代社会尤其是法律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牺牲”在所难免,只是由于"政治正确”或者“道德观感”使得不能也不应当对此“真实言说”。正是因为这样,“秋菊”只要有困感,只要法律制度无法解决她的“全部向题",那么,即使法律本就无法解决所有问题,"秋菊“也同样不能进人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语境,除非“秋菊”成为了普法和法治建设成功的代表,这就如陈源斌在“万家诉讼”之后创作的“秋菊”系列“中, “秋菊”成为了“学法”代表一样。⑤


可以想象,对于法制建设和普及来说,由于“秋菊”的正面形象被苏力从小说都具备的张力中挖据出了可以质疑法治建设之处,使得这一形象在主流的抽象法学理论讨论的语境中缺席,甚至从来没有作为简单的例子被提及。然面,正如上文的分析。这种“缺席”其实又是另一种形式的“在场”,所以从中能够发现“秋菊”形象仍然在发挥着某种作用。实际上。这种“缺席式在场”的逻辑同样可以用于理解本节中对个案和抽象理论分析的说明,那种理论对现实个案中个体的“影响”,也就类似于这种“缺席式在场”。




四、符号化秋菊


除了上文论述中法学研究的语境,法律运作的实践过程,同样可以作为考察使用“秋菊”形象的语境。但正如本文开篇提到的,这种使用与法学的学术分析截然不同,从后果上说,它是作为能够生产“力量”。⑥的工具使用的,而这种力量,就是符号学意义上的力量。在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法律和力量的关系,或者说法律在微观权力环境中的运作,以及符号学意义得以生产出力量的“媒体”环境。这两者实际上恰恰是和上文对个案与抽象理论分析的区分相对应的,在微观权力斗争的环境下,法律运作的基础就是法律上主体所拥有的“力量”因为法律正常(或者说正当)运作的要求就是针对“每个人都有参与博弈”的可能性面言的。因此,如果“秋菊”的使用能够带来“力量”的增强,那么重要的就不是“秋菊”本身的意蕴或其代表的法学意义,面是从这个形象中能够取得多少“资源”。进一步面音,这种“资源”取得的方式,则离不开“秋菊”的受众印象和媒体在法律运作中所起的作用,对“受众”来说,传统意义上的“法不责众”、“众意难犯”,或者如今司法实践中的强调“民意”,都印证了“受众”的支持乃是“力量”的一种,尤其是在当下重视”稳定“的政治意识形态之下,与此相关联的,也就是媒体的关注能够将受众印象明确表达出来,以使得“秋菊”作为一个符号产生力量。例如将“无法可依"的当事人视为“秋菊”, [14]将状告政府的当事人视为“秋菊”,[15]将不相信判决面选择自己调查的人视为“秋菊”,[16]甚至将财产受害的股民也视为“秋菊”,[17]而利用甚至有点违背道德的“噱头”来“讨说法”的人也一样可以能称为“秋菊”。更有意思的是,这种对“秋菊”的使用还不仅仅是在平民百姓一方,公权力机关也同样在使用,[19]相关材料可以找到很多,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显然,在这些对“秋菊”的使用中,并不涉及到对“秋菊”在小说中的原型或者在法学学术讨论中的意义,只是利用大部分人对“秋菊”的印象。这个印象并不试图回归到“真实"或者“有道理”,而是作为一种“已经”接受的事物,其中或许就包含着,“讨说法”、“民告官”、“坚持自己的道理”等等要素,更重要的是,被符号化的秋菊并不需要一个整体上鲜活的人物形象,而只需要这些要素中的其中一个或者几个。换句话说,“秋菊”作为符号出现之时,已经失去了其本来蕴涵着的张力,冲突和矛盾,变成了意义单一的语词,与普通语词不同的是,这个语词与“正义”。“程序”之类的价值请词一样,能够通过激发情绪而生产“力量”。


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法学学术中的讨论与现实生话中的语言运用,并不是全然不相关的两个领域,经常可以发现,在法学研究出镜率比较高的语词,同样在法律实践过程或者现实生活中会被“借用”而成为常用话语,反之亦然。但是这种“借用”却容易將法学研究中本来比较复杂的语词单一化和符号化,这或许是因为,意图得出“正确”结论的法学研究首先就必须梳理不同语词的意义,这个梳理的过程正是将语词含义丰富化的过程,法律实践和现实生活则与此相反,其中井不存在客观观察进行研究的第三方(除了不能参与争辩的法官),因而语词使用好坏的标准往往是能否给自己带来“力量”而不是“更有道理”。于是,“秋菊”形象究竟代表了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认为这一形象代表了什么,重要的是大家的看法和态度能够为使用者带来更多的“力量”,虽然,这种使用并不表示一定能够为使用者带来最终的胜利。因此,大众观感并不像法学研究一样,能要对某个概念或者形象进行深刻的挖掘和分析,面只需要明白这些语词所蕴舶的某个相对浅显的含义,也就是说,苏力等学者对“秋菊"的深刻解决,主流理论法学家对“秋菊”的缺席式使用,都不影响“秋菊”作为简单的观念和人物形象出现在大众的简单使用中。如果承认,法学学术和法学理论的深刻挖据和分析,对于法律实践来说,并不能很好地适用,那这其中至少有部分原因是解读过于细致,反而不利于思想在生活中的传播,这是因为对于法律实践和普通生活来说,同样也存在“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再是原因”[20]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法学学术理论得以被实践的前提,是至少结论要简单。从这个方面说,法学学术中不可避免也必不可少的,价恰是法律人可能比较反感的“政治性判断",就苏力的解读来说,其从“秋菊”中得出的简单结论就是面对传统秩序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应该更重视传统或者本土的一些已有特点,而不能一味地推崇西方和借鉴西方,毕竟,借鉴本身也并不意味着要舍弃全部本来就有的东西。然面,对这一宽泛理论的个案分析,却必然涉及到那些主流理论认为必须坚守的价值和法律理念,因此,尽管苏力并不崇尚完全的“本土化”,却仍然给贴上了“本土化”的标签。这也在定程度上说明,细致分析的结果是让结论所具有的“政治性判断”特点不那么“政治化“,但同时却在分析中引入了更多的“政治性判断”。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