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金融监管研究院
我们专注于跨业资管、外汇、跨境人民币、自贸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金融业牌照及业务资质等领域的研究。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金融监管研究院

罚款6033万元!外管实名公布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案例,单个企业最高被罚2281万元!叫你们逃汇,叫你们套汇,叫你们非法买卖外汇!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25 23:46

正文

法询出品,必属精品:

外汇系列报告| ¥400/套(第一轮预售)

外汇跨境政策合规班|上海 ·6月17-18日

点击上面蓝色标题,可以获取详细信息,详询李老师13524285894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研究部。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今日,外管官网再度公布一批外汇违规处罚案例,只是此次的处罚金额之高可以说是史无前例。 十个违规案例合计罚款金额达到了6033.74万 元,其中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就有三个 ,原因均为虚构贸易背景,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


从外管选择这三个违规案例来看也十分典型:

  • 案例一 是虚假转口贸易,使用了作废提单,并且交易价格大幅高于市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19亿美元,被罚款2281万元。

  • 案例二 据推断,应该是服务贸易项下的虚假支付运费。该案例中通过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租船合约和伪造运输发票,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4506万美元,被罚款2075万元。

  • 案例三 是虚假预付货款,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合同发票,非法对外流出资金3967万美元,被罚款1000万元。


以上几个案例虽然罚款金额已经很巨大,但恐怕处罚还不仅仅只是罚款。

根据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具测算, 罚款金额均已经超过了违法金额的30%以上,极有可能还将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当前“控流出”背景下,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比以往任何时点都更加重要,今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报关单核验”政策只是 其中的一个小细节。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把握监管红线,防范合规和政策风险,欢迎参与我们组织的 外汇跨境合规班(上海|6月17-18日) ,四位专家讲师从国际 、国内、外汇政策、违规案例等不同角度进行分享,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做业务更安心。


结合此前外管已数次公布违规案例来看,杀鸡儆猴的意图非常明显!


关注跨境金融监管公众号( banklawcn1 ),查看详情。

  • 2017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在官网上公布了 《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的通报》。

  • 再根据3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

  • 《杯具!异地购汇审核不严被罚350万!叫停结售汇资质一年!!追责相关责任人!外管处罚力度空前!教银行重新做人!!》


外管局通报原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 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201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贸易投资,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租船合约,伪造运费发票,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4506.9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4笔,合计3967.70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重复使用已作废海关进口报关单,篡改报关单金额,套用其他公司进口报关单信息,伪造对应的合同和发票,虚构进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8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9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5: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为逃避银行真实性审查,重复使用7份发票,分别在两家银行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3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1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6:广东籍车某逃汇案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广东籍车某为实现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逃避监管,将其人民币资金多层分散划入刘某等84名个人的账户,再利用该84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冒用因私旅游、赡家款等名义,将435.52万美元违规汇至车某在澳大利亚及香港的个人账户。

车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7:山东籍赵某非法套汇案

2015年2月至12月,山东籍赵某为实现大额兑换外汇目的,将公司账户内资金分散划入41名员工个人账户,利用这些员工个人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办理购汇,再组织人员将所购外汇分439笔全部提取现钞后归集存入赵某个人账户,转为定期存款,合计204.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其作出罚款70.5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8:广东籍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广东籍梁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出口贸易货款2403万港元分82笔划转至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后由地下钱庄向梁某及其亲属境内账户分94笔划入195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数额巨大,违规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8.6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9:河南籍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3月,河南籍娄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多次向地下钱庄控制的11名个人账户打入资金710万元人民币,由地下钱庄将该资金兑换成外汇汇至娄某指定境外账户,金额合计142.6万澳元。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推荐文章
电商零售局  ·  共享单车已死!
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