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景耀1924年考入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实际上,他的研究领域主要是犯罪学。
大学四年级时,他就萌生了对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兴趣。当时中国犯罪学的研究还属于拓荒阶段,为了积累中国犯罪学研究的第一手资料,他在广泛阅读欧美各国犯罪学书籍的基础上,决定申请成为“志愿犯人
”
。
在学校的帮助下,他进入北平京师第一监狱,与监狱里关押的罪犯同吃同住同生活三个月,成为他们的忠实倾听者,以此取得了服刑人员的信任,许多罪犯放下心中的介谛,将他们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以及内心的挣扎甚至丑陋的一面都向他诉说,由此获得了犯罪学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写下了《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中国监狱问题》《北平监狱教诲与教育》等犯罪学研究力作。
他在担任燕京大学社会学系讲师时出版的英文专著《北京犯罪之一瞥》也是他学生时代开展社会调研的成果。为了掌握真实的材料,把自己当作“犯罪人”,与罪犯交朋友,恐怕连许多演员也做不到,在学术研究中应当是绝无仅有的。
1928年,严景耀继续在燕京大学就读社会学系研究生,他的研究生涯主要是开展社会调查,足迹遍及河北、山西、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等省二十多个城市,收集了三百多个案例;并且从各省的监狱记录中,收集了厚厚的几十卷,成为分析研究犯罪学的翔实资料,形成《中国监狱问题》调查报告,受到当时监狱界的重视和国外刑法改革的关注。
毕业后,他曾到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主要精力也都用在河北、山西、绥远和热河等省以及东北三省调查犯罪情况。1930年,他在美国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也通过纽约社会工作学院的帮助,深入到纽约、新泽西、马萨诸塞州和宾夕法尼亚等东部各州的刑罚机构;还到波兰、德国、法国、英国等国访问相关国家的监狱及狱政。
1934年,严景耀为了了解当时的社会主义大国苏联的监狱状况,经过艰辛的努力拿到苏联的入境签证,联系到苏联的监狱考察,进行了近一年的犯罪学和监狱学研究。
1937年后,他到上海工部局监狱担任副典狱长期间,仍然不忘开展犯罪学的调查和研究,他的主要工作是调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他每天都到青少年监区巡视,与青少年罪犯交流,通过持续访问473位少年犯,写成英文文章《青少年犯罪》,推动解决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挽救和社会制度建设。1948年,他回到燕京大学担任法学院院长期间,仍然注重对乡村建设等社会治理问题的实地调查。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廉希胜曾经回忆严景耀在治学方法上给予他的帮助:“严景耀等老教授给我们讲做学问当从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开始,然后怎么利用资料,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当老师不做无米之炊。”“要想做一个好教员,必须先做一个好的资料员,这句话就是受到严先生的启发。”
严景耀结合他的调查,形成了其博士论文《中国社会变化时期的犯罪情况研究》。
首先,他将中国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联系在一起
,认为“犯罪与发生犯罪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的”,“犯罪产生的根源是由于经济关系和私有财产观念造成的”。
经济犯罪是各类犯罪中数目最多的一类,其中最多的是盗窃犯,是因为民国时期是社会大幅动荡的时期,
“
几千年来我国农村稳定的经济局面被破坏……农村传统的道德观与新形势下的法律观发生矛盾",因此,社会制约失效和社会解体是犯罪产生的一大主因。
同时,他从文化的角度来研究犯罪,认为
“
犯罪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
“
文化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和习俗各个方面"
“
从文化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的目的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探索犯罪者的冲动同环境的有效刺激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揭示犯罪者因社会条件的改变而产生的行为变化。
”
另外,他将犯罪原因放在个人境遇与社会冲突背景下心理层面加以分析,
“
农村破产,农村手工业者被迫失业,纷纷流入城市后,无以谋生,个人经济生活陷入困境……他们被迫以身试法
”
,这些观点摒弃了简单将罪犯
“
标签化
”
“
污名化
”
,认为社会危机与个人危机叠加、文化缺乏与知识缺乏等都会成为诱发犯罪的原因。时至今日,这些观点仍然不乏学术启迪作用。
谈及严景耀对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因为近期思考疫情之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问题,我想是有借鉴意义的。
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参与社会治理,已成共识。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策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一方面聚焦办案和法律监督,通过惩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秩序犯罪,加大办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等方式,促进社会治理;
另一方面延伸检察职能,比如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和释法说理以及时防范和化解矛盾、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和未成年人以预防犯罪、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等特殊群体的犯罪矫正监督以推动和谐社会创建等。
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调
“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标志着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得到重视并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层面。
张军检察长也多次就检察机关重视检察建议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如2018年8月,他在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专门就检察建议落地落实的问题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
一是检察建议的精准性。
“
无论是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还是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都要把问题指得精准,解决建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可行性、操作性要强。
”
二是检察建议的实效性。
“
检察建议绝不是发出去就了事,要紧紧盯住效果,监督落实情况。
”
三是检察建议的刚性。
“
要通过我们的努力,把所谓没有硬性要求的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
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上率下,先后就加强减少未成年性侵犯罪、规范人民法院民事公告送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出
“
一号
”
、
“
二号
”
、
“
三号
”
检察建议,各地在规范制作、督促落实上狠下功夫,为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运用检察建议的意识普遍增强,但仍然存在制发检察建议
“
三多三少
”
问题:
一是个案检察建议多,类案检察建议少。
绝大部分检察建议只是办案检察官就所办案件制发的要求有关单位改进工作的建议,而结合某个地方、某个行业、某个时期发生的某一类案件综合提出的建议少。
二是执法办案类检察建议多,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少。
高检院在《规定》中明确了检察建议的五种类型,
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相对多一些,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
较少。
即便高检院为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提出了每案必须有检察建议的刚性要求,推动各地在治理类检察建议上有所加强,但总体上着眼于治理层面提出检察建议的数量仍然不多。
三是格式化检察建议多,分析性检察建议少。
一些单位在制发检察建议上简单化、格式化,诸如“理想信念丧失、教育引导不够、监管制度缺失、责任追究虚设
”
等形同八股式文章,
不能结合案件进行深度分析,更少有通过广泛的调查研判形成有数据、有事例、有法理的建议书。
上述问题从主观上还是重视不够,单纯为了完成考评任务,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和效果;客观上是我们运用统计学、社会学、法学、犯罪学的方法进行分析把握的能力有很大欠缺。因而一些检察建议书只是千篇一律的面孔,针对性不强,难以引发共鸣,促进社会治理的作用也大打折扣。
当前,以湖北武汉为主战场的疫情传播基本阻断,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积极向好,进入“后防疫时期
”
,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时期。
这个时期,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不是任务轻了,而是更复杂、更艰巨。
一方面,要继续做好
“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措施,另一方面,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也刻不容缓。随着各地通道打开后,人员流动会加大,静态防控变成动态防控,引发风险和犯罪的概率加大。
特别是社会公众从前一阶段高度关注疫情、关注自身的健康安全的思想心理状态逐步走出来,更多关注生活恢复、民生保障、权利救济甚至于聚焦政府疫情防控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后续能否更好地健全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机制等。
同时,随着国际上疫情的进一步漫延,给恢复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更大挑战和不确定性,各类矛盾纠纷会凸显、风险隐患会加剧,迫切需要各方面予以高度关注并真正把社会治理现代化放在突出位置来抓。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仅直接承担着执法办案的任务,而且对执法和司法以及公共利益具有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充分运用包括检察建议在内的措施和手段,服务
“
后防疫时期
”
的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是一次重要的检验和契机。
故借鉴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改进我们的检察建议工作,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当是应有之义。
具体来说:
犯罪学认为,犯罪与社会环境紧密相关,因此,我们参与社会治理,就要从执法办案入手,再联系到社会现实,深入到社会治理,并上升到社会意义的高度,也就是着眼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比如,高检院发的
“
三号检察建议
”
从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案件入手,联系我国对金融监管相关政策,其目的是助力打好
“
三大攻坚战
”
。
当前,在后疫情时期,许多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上下游产业链不畅通、企业融资难等多重困境,同时,中小企业集中了80%的就业人员,是社会的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