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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六个方面基本的主体责任内容,以及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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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和应履行的从业人员安全保障义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等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及职责。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进行量化。规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及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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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三级安全培训体系,履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明确安全培训时长及培训方式。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生产作业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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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明确安全生产投入的范围以及列支方式。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基本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明确危险作业流程及要求,规定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形及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第三方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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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重点辨识的安全风险内容,形成“一图一牌三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行业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一般和重大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日常和专项隐患排查的基本内容,对事故隐患应建立台账,确定治理措施,做到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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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应急处置与事故管理。
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置流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明确事故报告基本流程及要求,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配合事故调查等事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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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支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梳理主体责任基本框架,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六方面主体责任内容,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对照逐项落实。
二是聚焦现实问题加以规范。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范围认定不准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不具体、一线从业人员“三违”作业、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危险作业管理缺失、事故报告不规范等薄弱环节,总结提炼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措施,形成解决问题、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
三是对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细化。
采取条目式列举方式,具体规定各层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安全生产职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等,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和配套规定,着力解决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