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乔乔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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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几类模式

乔乔金项链  · 公众号  · 金融  · 2019-09-25 10:30

正文

(项目融资第214讲,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几类模式。 第一部分: 镇江隐性债务置换终落地,却不是原来的方式。 第二部分: 国开行提供25年期贷款,置换武汉交投非标债务。 第三部分: 山西化债项目获得2019年最佳银团贷款奖。 第四部分: 广东城投债新规: 如发行人未能足额偿债,可申请风险缓释基金。 第五部分: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几类模式及相关启示和猜想。

本期主要以镇江、武汉交投、山西、广东为例,分析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模式

一般来说,化解的模式都是建立在当地实际情况上,同时离不开政府的主导、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支持,另外就是加上平台公司的重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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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镇江隐性债务置换终落地,却不是原来的方式


镇江市属五大平台都参与了隐性债务置换,目前瀚瑞投资、镇江交投置换规模较多,其主要方式是通过银行贷款置换存量贷款和非标。 “最终置换规模要看城投和金融机构的具体谈判情况,目前已有落地的案例。 ”知情人士透露。

据了解,年初盛传的国开行“统贷”置换的模式并不合规,此次镇江置换的隐性债务要求对应具体项目。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亿元,主营国有资产的经营及管理、投资开发等; 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主营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和配套项目的开发等。

原方案不合规

镇江是债券市场的焦点,因隐性债务规模较高,其和大连、湘潭、毕节被戏称为“四大天王”。

今年年初,媒体报道,镇江试点化解地方隐性债务方案的设想总体上由国开行提供化解地方隐性债务专项贷款,利率在基准左右,由镇江市财政局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再以普通借款方式投放到辖区各平台,主要用于置换纳入隐性债务中的高成本非标,以降低成本。

记者了解到,该模式属于“统贷方式”并不被认可。

一位中央监管部门的权威人士表示,根据今年6月印发的《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隐性债务置换必须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平等协商是前提,不是行政命令;

二是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对应资产明确,项目具备财务可持续性;

三是具体操作中,按照项目一一对应到期债务实施,而不是“打捆”;

四是融资资金只能用于还本;

五是借新还旧期限有限制,原则上小于化债期限;

六是在隐性债务系统全过程登记反映,确保全过程可跟踪追溯。

因此,统贷的方式并不符合第二点、第三点。

发债规模骤增

不过,从传言到置换落地,镇江公开市场的债券发行规模已超去年全年,且利率已明显下降。 这反映出,市场认为镇江城投债务风险趋于下降。

从规模看,今年前8月镇江五大市级平台合计发行债券322.6亿,相比去年同期增加24%。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镇江城投的发行利率大幅下降。 以镇江城建为例,最新的发行的0.74年期的“19镇江城建SCP009”的票面利率为4.67%,相比年初同期限的超短融发行利率下降了大约200BP。

具体看,镇江债券利率出现明显下降主要在1月底2月初。 当时正是镇江隐性债务置换传言在市场上广泛流传,目前置换已落地,但已不是原来的方式。

“目前镇江的情况是银行和债券成为主要融资渠道了,信托占比下降了不少,期限结构也有改善。 ”在镇江有业务的北京地区一位大型信托公司业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融资结构还好,但信托融资绝对额较大,毕竟镇江债务体量大。

数据显示,2018年末镇江政府债务限额732亿(一般债限额264亿,专项债限额468亿),余额702.17亿(一般债余额241.02亿,专项债余额461.15亿),余额尚在限额之内,不过政府债务率已略微超过警戒线。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镇江区域仅发过债的城投公司有息债务总规模就达到3118亿。

但这个数据和真实的隐性债务规模至少有三个差别:

1.隐性债务的负债主体不止有城投,还包含国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 比如一些没发过债的城投债务就没有计入。

2.隐性债务不一定全是有息债务,如应付工程物资款、政府中长期财政支出,这部分有待计入。

3.城投债务不一定是隐性债务,比如经营性债务就不计入其中,需要剔除。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第二部分: 国开行提供25年期贷款,置换武汉交投非标债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武汉市国资委网站获悉,武汉交投在2018年多措并举降负债,其中一条为,抓住政策性金融业务窗口期,积极开展以国开行为牵头银行、多家银行共同参与的融资再安排工作。
比如,开行湖北分行提供了35亿元的期限长达25年的西四环线和南四环线贷款额度,置换了平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期限为10年的保险债权,使公司还债期限大大延长,降低了还债的压力和风险。
武汉交投公司全名为武汉交通工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武汉交投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62亿,主营范围为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3月末,武汉交投集团总资产434.62亿元,总负债334.40亿元,负债率75%。武汉交投称,加强债务管理工作,制定三年降负债计划,确保了2018年底资产负债率较2017年底降低1个百分点的目标实现。此外,合理配置融资工具,注重融资结构和期限适配性。 前述国开行置换非标债务即为案例之一。
国开行参与交投债务置换并非孤例。今年2月有报道称,国开行山西分行参与了山西交控政府性债务的置换。
天风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认为,市场化的隐性债务化解方案需要匹配优质资产。在山西交控的案例中,不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将所有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全部划拨给山西交控,而且国资委还将三家经营性高速公路的运营主体划入山西交控,山西交控的资产大多为银行最为喜欢的高速公路类资产,未来这些资产的运营将产生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去年10月国办发〔2018〕101号文下发后,部分股份行及城商行参与了置换隐性债务的尝试,但规模不大。今年6月《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下发后,国有大行也在跟进,参与隐性债务置换。
根据相关要求,所置换的隐性债务要求对应具体项目且原有存量债务发生时间需在2017年7月14日之前。此外,要求原项目具备现金流。
某大型券商首席固收分析师测算称,隐性债务规模大体在30万亿-40万亿,存量隐性债务中有现金流的业务可能只有10%左右,能置换的隐性债务规模可能在3-4万亿之间。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第三部分:山西化债项目获得2019年最佳银团贷款奖


日前,《中国银行业》杂志社主办的2019年银团贷款业务评优活动评选结果公布,山西交通控股集团融资再安排银团贷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获得了最佳项目奖及牵头银行奖。


中国银行业 》是由中国银保监会主管,中国银行业协会主办的 专业刊物。


山西交控集团融资再安排项目,正是我们年初所介绍和分析的山西省化解交通行业 2600亿 债务风险案例。其化债模式及银团组建模式确有可圈可点之处,并为后来者所借鉴。


当时与山西交控一并报道的,还有镇江化债模式,但据悉尚未正式落地,仍在静默进行。与山西交控化债获得最佳银团项目奖比较,显见政策对于产业整合、市场化化债模式的支持导向。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起经典的融资再安排、化解债务风险的案例。


山西交控集团于2018年12月与国开行牵头,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等参团的银团正式签订了《银团贷款协议》,债务重组规模最终达到2607亿元左右,每年将因此可减少利息支出30亿元左右。借助此举,山西高速公路高成本债务基本得以置换,消除了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山西省《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报告 》称,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省厅整合62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10户路桥企业、厅直2户科研企业、省高管局3户直属企业和省国资委管理的路桥集团、交通投资集团、高速集团,组建了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实现了化解政府性债务、推进政企分开、培育强劲市场主体“一石三鸟”的预期目标。


燃油税费改革后,全国逐步形成了两种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模式:一种是省交通运输厅领导的交通投资集团模式,典型省份有福建、江西、四川、贵州等;另一种是省国资委管理的交通控股集团模式,典型省份有江苏、浙江、陕西、云南、安徽、广东、广西等。山西组建交控集团,是推进国企国资改革、打造一流企业的有效途径。


在2017年7月获批筹建之后,山西交控集团于2017年11月便挂牌成立,注册资本500亿元,重组资产除了山西路桥等三大原省属重点国企外,还包括30多家原山西交通厅下属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单位,整合资产规模达4000亿元左右,并一举成为除山西国投集团外山西规模最大的省属重点国企。


公开信息显示,在山西交控正式挂牌之后,山西省便通过召开债权人大会等方式,着手将高速公路债务主体变更至山西交控集团,加快完成政府性债务向集团的平移工作。与此同时,还于2018年7月批复了由山西交通厅、山西国资委、山西交控集团三方为处置主体的债务风险化解方案。


该方案最大看点当属大规模的高速公路债务重组:山西方面希望由最大债权人国开行山西分行牵头,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先期组建2500亿元左右规模的银团贷款,对存量债务进行结构性合理化重组,将短期和中长期债务统一延长至20-25年,从而缓解近几年集中到期的流动性波动。


最终经各方共同努力,山西交控集团于2018年12月与国开行牵头,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等参团的银团正式签订了《银团贷款协议》,债务重组规模最终达到2607亿元左右,山西高速公路高成本债务基本得以置换,每年将因此可减少利息支出30亿元左右,消除了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山西交控的重整思路:


资料来源:天风固收、YY整理


山西通过组建交控集团并协商银团进行贷款置换,化解区域性债务风险,有以下特点:


1、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同步进行。


虽然交控集团迅速组建的目的之一是加快化解交通债务风险,但其推动政企分开,机制改革,整合省内高速公路资源,促进自我经营和造血能力,意义和功效同样显著。


2、以国资委为出资人,符合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思路。


以国资委作为交控集团的出资人,交控集团再履行对下属公司的出资人责任,出资人通过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履职,更有利于政企分开、竞争中性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化经营能力和融资能力。


3、采用分公司制,便于平衡营业收入,共享集团信用.


山西交控集团成立过程中,将 30多家原山西交通厅下属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单位整合为16家分公司,采用分公司架构而没有采用子公司架构,估计是因为这些路段车流量和经济效益良莠不齐,部分路段财务数据较差,不具备偿债能力。 采用分公司架构,偿债主体是总公司,集团的所有收入一致对外形成偿债来源,可平衡偿债能力,共享集团信用。也便于厘清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提高管理效率。


4、实现贷款期限与现金流入周期匹配,债务成本降低。


与完全依赖政府支付的隐性债务不同,高速公路交通项目是有现金流入的。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投入大、回报慢,以及债务期限与资金回收期限不匹配。本次化解以低利率、长期贷款置换高利率、短期贷款,在制止利息“滚雪球”、防止债务违约的同时,实现贷款回收与经营收益匹配,从而化解债务风险。


5、财政采取注资方式予以支持,避免隐性债务风险。


山西交控成立过程中,山西财政将对山西交控集团分年分批进行大规模注资,尽快完成500亿元注册资本金确认工作,这将大幅改善山西交控整体负债状况和市场融资能力。


6、发挥企业机制优势。


去年3月27日,山西交控集团召开2018年工作会,确定10大年度目标任务。在做好资本运作方面,提出:集团更加突出资本要素,实现更大的突破。


在打造上市公司集群上,有选择地培育优质路产,分批逐步将条件成熟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转变为经营性高速公路,装入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变存量债务为增量资产,使上市公司的规模、实力跻身全国同行业前列。


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上,广泛使用各类融资工具,综合证券、保险、信托、资管等渠道,运用公司债、境外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融资租赁、保理等手段,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扩大融资规模;精选3~5家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组成融资联合舰队,提高融资实力。


在建立交通产业基金池上,重点要通过基金池,集中发力,募集超过1000亿元的资金,用于BOT项目、PPP项目、EPC项目、优质路产培育项目,由产而融、由融而产、良性循环,持续降低间接融资带来的债务负担。


在拓宽产业金融公司业务上,围绕服务主业这条主线,加快推进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入运营,扎实稳健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开展业务。


由此可见,实行企业化运行后,企业有动力也有机制进行金融运作和债务转化。


2017年刚组建的山西交控集团能够在短短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在山西省政府和各大金融机构给予的大力支持下,完成逾2300亿元规模的政府性交通债务重组,自身机制也得到了淬炼。其成功经验被称为化解政府性债务的“山西模式”也在情理之中。


(摘自: 信贷白话  作者: 信贷白话博主)

第四部分:广东城投债新规: 如发行人未能足额偿债,可申请风险缓释基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资委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证监局    关于印发城投债券发行与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五单位关于城投债券发行与风险管控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资委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3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五单位关于城投债券发行与风险管控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点防控城投企业债务风险,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促进我省债券融资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内城投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以下统称债券)适用本办法。 城投企业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以经营性、公益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业务为主,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债券发行转报、存续期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


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城投企业债券发行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协助存续期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发现本地区城投企业相关债券涉及新增隐性债务线索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实与责任认定,并协助存续期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做好债券市场行政监管工作,证监会依法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执法工作。


第二章债券申报


第四条【额度规定】城投企业申报债券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企业财务情况、经营能力、对外担保余额与偿债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发债额度。 企业发行债券应符合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规定;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五条【市场化运作】申报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 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第六条【信用隔离】由城投企业举借的债务属于企业债务,申报企业应向债券主管部门出具发债不新增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的承诺。


第七条【资金用途】企业发行债券的募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申报企业应做好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发行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对于主体评级较低的城投企业申报债券应当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利用债券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必要时提供市场化增信措施。


第九条【发行方案】申报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 债券发行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债券名称、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利率确定方式、票面金额、还本付息方式;
(二)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拟上市地;
(五)承销机构、审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条【内部决策流程】申报企业发行债券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 提出审批申请时须报送的文件包括:


(一)债券融资发行请示;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债券发行方案;
(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投资项目情况;
(六)还本付息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八)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资格审核】各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展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申报主体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和增信措施(如有)等;


企业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向债券主管部门报批】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出同意债券融资事项的审核意见后,企业可按规定向债券主管部门报送发行申请材料。


第三章债券发行


第十三条【债券发行】债券主管部门出具核准或接受注册的文件后,城投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债券发行。


第十四条【发行报备】城投企业除按规定向债券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外,应于债券发行首日的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备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承销工作报告】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各期债券发行完毕后,除按照债券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外,还应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风控制度】城投企业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债券风险管理机制,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本息兑付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存续期风险预警与管控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发行人应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债券资金,严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八条【本息兑付】城投企业应在各期债券兑付兑息日前,根据托管场所的要求及时且足额地将偿债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


对于可能出现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的情形,所在地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应主动介入、积极协调,充分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偿债方案。并第一时间向债券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城投企业应按照债券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半年度报告应于当年8月31日前、年度报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二十条【信息监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债券风险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本息兑付、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实时监控,与各部门开展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风险排查】各级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除配合债券主管部门做好风险排查工作外,应主动对所辖区域存续期城投债券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 如发现大额资产划转、新增大额担保、经营情况明显恶化、主体评级下调、募集资金挪用等明显可能对城投债券偿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应及时向债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执法。 对涉及城投债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并将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缓释】根据《广东省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粤担函〔2016〕570号), 广东省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委托省级担保机构管理,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且担保人(如有)也未能按时足额代偿,发行人可申请风险缓释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各类风险缓释金,对于已设立风险缓释金的地方,要利用好风险缓释金,有效化解城投企业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城投企业应审慎提供对外担保。 城投企业不得为下列企业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企业;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企业;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企业;
(五)已发生担保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
(六)所在地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摘自: 广东省发改委网站)

第五部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几类模式及相关启示和猜想

2013年和2018年,审计署分别进行了隐性债务的摸底和梳理,市场对于存量的隐性债务及化解措施也较为关注。 表现形式而言,隐性债务的存在有如城投平台等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融券、其他债务工具; 信托等有非银金融机构融资、企业和个人借款、供应商应付款等; PPP项目、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
整体隐性债务备受市场关注。 前期,某些特殊区域的债务敏感度很高,市场形成自己的热点,如市场广为热议的几大区域: 北青州、南湘潭、东瀚瑞、西金堂、中禹州,这几个地方号称几大债务神兽,都因为独特的债务规模而受到市场关注,存续债券如湘潭备受关注。
2014年的43号文出台限制城投融资扩张,但是经济下行以及公司债扩容、叠加降息等货币政策的宽松,隐性债务的增量仍较为可观。 风险也有所积累,目前在去杠杆的宏观大背景下,对债务的化解也是中央和地方非常关注的问题。
目前化债并无一个明确的“范式”,各地基于自己的历史成因、优势资源和相关的政策,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 中央对各地的模式暂无明确的确定或者推广,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模式多多少少是有些可操作性的,可操作核心的点在于: 以什么样的资源筹措资金,可持续的以时间换空间来进行债务置换。
目前来看,市场比较关注的一些化债模式如镇江模式、山西模式、海口模式、陕西模式和湖南模式,备受市场关注。 我们也尝试根据公开资料,略窥一二。

(一)镇江模式——国开行介入 + 低成本贷款置换 + 核心区位城市(少量复制)

镇江模式: 2019年初,镇江化解隐性债务的设想是国开行介入,未来十年每年国开行出200亿附近的长期贷款,利率基准附近,用低成本的借款置换镇江区域内高成本的负债。 暂时具体方案暂未落地。
由于该方案市场影响实在太大,且考虑到国开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策性银行,其深度参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置换或将给市场造成“中央为地方债务兜底”的错觉,与此前中央出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措施中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的原则相背离,但就是在此背景下,很多地方在镇江之后,积极与国开行接触,试图复制这一模式。 但总的来说各地市与国开行总行或分行达成的合作意向实际落地情况不及预期。

资料来源:公开报道, YY 评级整理

镇江模式,核心要点是对隐性债务精确的置换,通过动态干预的方式,降低债务雪球越滚越大的可能。 这个模式的核心在于债务的以长置短,以低息置换高息,降低债务的增速,预防失控。 目前,国开行的方案虽然暂未落地,但给各级政府化解地方隐性债务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思路。 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中央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保密文件,未对外公开),并组织各省级政府及金融机构进行学习研讨。 根据文件精神,金融机构可以新增贷款置换政府融资平台的隐性地方政府债务。
目前,镇江已有商业银行落地案例,合作银行为民生银行,模式为通过新增贷款来置换存量债务中的非标融资。 金额6.8亿,期限5年,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15%。 具体合作模式如下:
总的来说,镇江模式是2019年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思路相对清晰的一种模式,这个模式得益于下述几个条件:
一是政府自救意愿。 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政府各种工作会议和债务化解的信号来看,目前镇江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工作小组,任务较为清晰。
二是经济上有一定可行性。 这一点,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区位条件,镇江所处长三角经济腹地,整体基本面相对扎实。 二是,有一些可观的资产。 在盘活资产维度,2018年镇江市盘活“四集团一中心”闲置房产230万平方米,盘活率达88%。 实施市区“集中拆违行动”,拆除违法建设45.2万平方米。 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建成“慧眼守土”动态智能监管系统,整改存量违法用地1.8万亩,处置各类闲置土地4290亩,整体逐步加大力度,能够提供一定的偿债来源。 三是,省级协调,有债务的兜底承诺,整体经济上可行等于多了一层担保。 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政府在南京召开全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推进会,省委书记娄勤俭作出批示,省长吴政隆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长明确表态称,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考核,是以省为单位的,所以省级政府不会允许下属市县出现任何问题。 当镇江因为融资困难产生资金链紧张问题的时候,省里会予以调拨资金。 包括像镇江的国开行模式,初步的接洽都是江苏另外一个地市在做,最终是决定由镇江作为债务化解的试点。
那么,镇江模式对市场有哪些启示,未来会有哪些猜想? YY点评如下:
一是我们认为,国开行的镇江模式有其独到之处,核心还是对于城市区位的选择,镇江所处长三角腹地,所处南京都市圈、苏锡影响也较强,整体的价值仍在历史的长周期视角中非常独特。 镇江模式并不具备全国推广可能,更多是因地制宜,较为独特。 另外一个维度是从债务化解的角度而言,国开行化债更应视为一个商业的行为,而不是政策兜底债务的行为,否则整体和中央债务化解的思路冲突。
例证来看,也就是最近21世纪经济报道的内容(见前文),国开行在武汉落地了债务化解的思路,这一模式可以看做镇江模式的拓展和复制,核心原因是武汉作为中部核心城市,区位重要性强,土地等经济活力高,和镇江所处长三角的逻辑有一定的相似度,更倾向于商业上有利可图。
二是,国开行的介入,加上对隐性债务的化解思路,未来土地财政将明显受到抑制。 以前突破预算硬约束的法宝有二,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预期和城投平台的融资安排结合。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对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特别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度较高,且整体的规划和透明度略低于预算收入和支出,未来会迎来一定程度的监管,且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介入后,对自身的偿债来源保证来看,均有提高对于基金收入披露透明性的要求,土地财政的依赖度将较为明显的受监管和一定程度的抑制。

(二)山西模式——隐性债务转为市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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