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经常在京东买东西,看到“京东自营”的标识会放心不少,潜意识会认为比第三方商家更加靠谱。但最近朝阳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让我们涨了新姿势。
据北京晚报报道,范先生在京东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四款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经检测是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认为,京东商城网站宣传构成欺诈,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检测费并索三倍赔偿。
但让他意外的是,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
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属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
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在范先生的发票中显示,销售方为京东海荣公司。原来,京东海荣公司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协议,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产品交易事宜,不对产品交易事宜负责。
2016年10月底,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认为,“京东自营”概念模糊,容易误导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建议京东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