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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余万元!​一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0-15 07:30

正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一机构被罚共计20余万元。”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125元;(二)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100125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共代理了116件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该项业务按照专利件数收费,每件专利收费1200元,部分客户每件收费875元或者1050元,部分被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被撤回及未通过优先审查的专利则不收费。当事人代理的116件专利优先审查业务中有22件未收款,94件已收取费用,共收取100125元,违法所得为10012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广办罚〔2024〕008号)


粤市监广办罚〔2024〕008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关于转送相关材料的函》的要求,本局于2023年4-6月对当事人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等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商请黑龙江省、山东省、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就有关问题开展协查。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7日,本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有限公司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粤知〔2024〕2号)。2024年4月2日,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止案件调查。


2024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国知办函运字〔2024〕648号),明确专利代理机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恢复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主要从事专利买卖业务和专利优先审查代理业务。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2月1日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经查明二,当事人电脑中存放有18份由当事人签署或草拟的《专利优先审查代理协议书》及《专利优先审查服务合同》等材料,当事人与委托人形成事实上的代理关系,从事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代理业务。


经查明三,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共代理了116件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该项业务按照专利件数收费,每件专利收费1200元,部分客户每件收费875元或者1050元,部分被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被撤回及未通过优先审查的专利则不收费。当事人代理的116件专利优先审查业务中有22件未收款,94件已收取费用,共收取100125元,违法所得为100125元。


上述事实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关于转送相关材料的函》共47页及光盘2张、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现场笔录、询问记录、证据提取单、证据复制提取单、相关协查函及复函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4〕00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国知办函运字〔2024〕648号)中明确,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应满足以下要件: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委托人形成事实上或实质上的代理关系;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其中,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视为办理专利申请事务。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委托人开展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代理业务,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的情形,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125元;

(二)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10012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0250元(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