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刑法规范应当坚持探求法的精神。法的本质和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是国家主流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和个人行为准则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法之内已有天理、人情在,三者是“一而三”“三而一”的关系。因此,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原本无需强调所谓兼顾“法理情”的问题。只不过法是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组成的,相对于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这些技术性、行为性规范,公平正义、秩序安定、和谐善治等法的精神更为集中地蕴藏于法律原则之中,如果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局限于将目光粗放地投向具体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而忽视探寻和追问法律及其承载的精神内核,得出的结论就可能看似于法有据实则背离公平正义。
在刑事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的穿梭往返中,根据犯罪构成去对接具体规定只是起点而远非终点,尤其当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界限模糊时,更需要以惩恶扬善、尊重人权、审慎谦抑等刑法精神作为标尺进行权衡与取舍,才能遴选出“法理情”融合度最好的适用方案。应注重把握好“三个判断”:判断是否符合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初心”,如果适用具体规定后的结论与之相悖,判决不可能是公正的。
如“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宗旨,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也在于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作坚决斗争,办理具有防卫情形的案件,就需要准确把握上述立法旨趣,将司法专业判断与弘扬正义的刑法价值取向结合起来,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准确判断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等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精神的基石。
比如此罪彼罪区分问题,不仅应当对犯罪构成进行辨析,也需将危害行为与各罪所配置刑罚的匹配性进行比较,如处理用轻微暴力强行索取小额财物案件,就需要权衡被告人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的具体程度,以确定是适用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且更接近于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预期。判断是否符合总则规定。某一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需要同时适用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才能予以确定。
比如刑法分则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孤立地适用该规定,会得出醉驾就要判刑的结论。而刑法总则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审理醉驾案件,不仅需要审查被告人是否醉酒,还应当综合考虑醉酒具体程度、驾驶车辆类型、行车速度和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情形,才能确定是否认定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