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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定向发行也是欺诈发行!造假情节并不突出,处罚结果从重顶格处罚,上市公司退市在即!

投行小兵  · 公众号  · 投资  · 2024-10-22 08:00

正文

1.  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对于上市公司国美通讯(现在是*ST美讯,股票代码:600898)的行政处罚决定。国美通讯就是我们所周知的国美控股的下属子公司。
2.  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周期、金额、性质以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来看,这个案例看起来都是“平平无奇”,或许是因为顶着国美的无奈的光环,因而被市场更加关注,监管机构在进行处罚的时候也考量更多因素,因而这个案例从立案调查到最终处罚也是经历了更加长久的时间。
3.  具体到这个案例的造假情形,个人觉得不典型也不算特别严重,尤其是2021年的情形,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一直都在申诉只是会计处理的不同理解而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准确:①2020年,上市公司通过同一控制的关联方实施家电和手机的贸易业务,实现了合同和资金的闭环,因而构成典型的财务造假行为,虚构收入5.7亿元,因为是“平进平出”几乎没有虚增利润。②2021年,上市公司是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导致当年年报净利润错报1900多万元。
4.  这个案例中,有一个相对比较特殊、争议很大也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问题:上市公司2020年进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6亿元不是很多,并且是大股东全部认购。这次非公开发行因为使用了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因而被认定是欺诈发行。上市公司申诉认为:所谓欺诈发行一般认为的是公开发行,我这是非公开发行并且大股东全额认购对市场没有损害,因而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监管机构显然并没有接受这样的理由。
5.  对于2021年会计差错更正的问题,上市公司以及处罚对象也都表示存在争议和申诉,作为专业会计处理问题,有的觉得自己不对会计具体处理复杂,有的觉得有争议自己也发表过意见。对于申诉意见,监管机构表示有些理由可以认可,也考虑到了最终处罚的结果中。
6.  在这个案例中,处罚的是由有两个,一个是财务造假构成的虚假信息披露,一个是欺诈发行的行为。从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也是连个违法行为叠加处罚的,先不说对上市公司的罚款是不是很多,不过对比以前的处罚案例,对于个人的罚款金额还是比价高的。还有,对于情形比价严重的当时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均被处以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一、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0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销业务。国美通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营业成本57,459.2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营业成本的62.18%,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公司2020年1-9月确认的虚假贸易业务收入为57,823.5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86.21%。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申请,即向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0.01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项目。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三、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2023年4月29日,国美通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1年国美通讯净利润错报金额为1,962.9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为38.35%,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听证过程中,国美通讯、宋林林、宋火红、郭晨、方巍、董晓红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国美通讯开展涉案贸易业务有特殊背景,年报披露时已将该贸易业务收入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扣除,且在年报以及非公开发行披露的文件中对投资者做出了专门的提示,披露后未对股价造成利多影响。

其二,欺诈发行违法通常限于证券公开发行方式。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如果扣除涉案贸易收入后并不会对申请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不存在不满足发行条件而骗取发行核准之情形。涉案非公开发行本质上是大股东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无受害者。

其三,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属于技术性争议,并非财务舞弊,无主观故意。

宋火红还提出:一是作为总经理,对公司拓展新业务管理不到位,风险防范不足,但在短时间内主动停止了相关业务并多次向市场公开提示该业务具有不可持续性,有效避免误导投资者。二是就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并未进行过相关决策。三是2021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事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其已竭尽所能了解相关事项并与管理层和会计师进行了讨论与确认,属于专业判断和认知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财务舞弊故意。四是事先告知书关于“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等判断显失公允。综上,请求减轻处罚,取消市场禁入措施。

郭晨还提出:一是作为财务负责人,因岗位原因被动成为有关事项的参与者,但并非首倡者和决策者,同时也多次提醒管理层在很短时间内就主动停止了相关业务并屡次向市场公开提示该业务具有不可持续性,有效地避免了误导投资者。二是就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并未进行过相关决策。三是2021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事项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属于专业判断和认知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任何财务舞弊的故意。

方巍还提出:作为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美零售)首席财务官,曾临时代表国美零售和国美通讯经营层与地方政府讨论过银行贷款平移事宜,但未安排国美通讯开展虚假贸易。

董晓红还提出:其是案涉商贸业务涉及的关联方广州国美贸易等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仅是大股东委派的外部董事,亦不参与国美通讯的经营管理。未决策、组织、参与案涉贸易业务,不知悉亦无法知悉该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对于2020年年报披露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尽勤勉尽责义务,无主观过错。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针对公司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国美通讯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不能以“贸易业务的偶发性和不可持续性”以及收入调整至“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等风险提示代替。

其二,证券非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原则同样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国美通讯明知涉案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仍将发生额计入当期收入,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不能因为证券发行仅涉及大股东单一认购方而免除责任。

其三,国美通讯2021年年报会计差错主要在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会计处理不当。该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资产减值准备的暂时性差异形成。国美通讯自2018年起,连续多年处于亏损状态,虽然2020年进行了一系列重组活动,但2021年的亏损状态仍未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未确认可抵扣亏损的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表明公司判断未来预计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因此,公司应保持统一的会计处理,不应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我会对国美通讯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656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会决定:

一、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6万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70万元罚款。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分别作为国美通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我会决定: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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