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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苍鹤:对医药代表备案制的几点不同意见

医药云端工作室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08-25 22:1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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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文:点苍鹤


上海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办法一经发布,立刻刷爆朋友圈,点苍鹤昨天文章中分析说,这一政策的冲击力绝不亚于两票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将医药代表从属关系绑定生产企业,直接屏蔽了经营企业及CSO机构,后者失去了「合法」接触医生的资格,如果全国都这么做,几百万人今后怎么办是个大问题;


2、医药代表备案制采用了类似「保甲连坐制」,5人犯规整个企业遭殃,生产企业承担了巨大的违规成本,在今后的推广活动中不敢轻举妄动;


3、医药代表如何与医生接触,结合药监备案办法及卫计委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代表与医生的接触面、接触方式、接触时间都将会大大受限,可以展开看:


上海市卫计委规定「三定一有」,即医院接待医药代表要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人员,并要有记录。


这相当于进行了再次备案+预约+限定拜访条件。按上海某三甲医院某教授的戏称,这简直是把医生当「犯人」看待-医药代表前往医院类似于「探监」。


那么,是不是今后医药推广将陷入大范围的停滞,几百万人何去何从?


就这个问题,今天和几家药企高管、医院药剂科的朋友探讨了这个话题,点苍鹤认为:一项政策的推行能否成功,要看是否有可行性,如果可行性差的话,即便是天才设计,也仅仅是纸上文章。


备案办法存在以下几个实际操作上的问题:


1、生产企业的主体认定问题


将医药代表与生产企业绑定,这是个高明的做法,不过,如何认定生产企业是个技术活,在实际操作中,也将因存在巨大的工作量和复杂性而流于形式。


备案办法所列举的生产企业,包含进口药品总代理商、上市许可持有人,但熟悉两票制及药品招标采购的朋友一看就知道,仅仅包含这几个主体是不够的,因为全国4800家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内部结构多样化,进口外资公司的生产主体也因为专利转让、授权,兼并收购等情况时有发生而变得复杂。


以两票制为例,结合国家版及各省政策,视同生产企业除了进口总代理商、上市许可人外,至少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生产企业

  • 大型科工贸集团内部仅销售本集团药品的商业公司

  • 国内总代理(至少重庆、云南、广西、海南四地有此政策)

  • 委托生产或委托经营的受让方


上海在医药代表备案时如果不把上述视同为生产企业的情况考虑进去的话,那么将会造成大量企业医药代表从属关系的错位而失去资格。


比如,某央企集团,下属有16家生产企业,这些企业从集团内的某一家商业公司统一销售。从两票制的角度看,这家商业公司视同为生产企业再正常不过的了,并且集团16家生产企业的医药代表(推广团队)在劳动关系上也属于这家商业公司的雇佣员工。


但是,假如这家公司不能被视为生产企业的话,那么这些这支推广团队立马失去了在上海的推广资格。这样的案例在当今医药市场上普遍存在比比皆是,强制执行的话, 难道要企业与医药代表改变劳动关系?显然不切实际,必遭到有关企业的强烈反弹。


因此,备案办法对生产企业主体的认定,需要与两票制或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主体资格一致,才具有可行性。


然而,即将「失去」推广资格的经营企业与CSO难道不会想办法获得资格?办法不是没有,那就是将自己的员工「加入」到生产企业雇员花名册中,「受雇」于企业。


上海市药监局显然想到了这一招,所以在备案办法里规定医药代表必须要与生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措施颇为毒辣,因为劳动合同不是那么好签的,雇主需要到当地地税局备案缴纳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等,这个作假成本相对高昂。


然而,问题依然还是出在可操作性上,试想,生产企业分布于全国各地,医药代表这个岗位本身流动性又很大,药监部门哪有这个时间精力来一一检查、验证几千家生产企业的几万名、甚至几十万医药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


2、备案+三定一有的操作性同样存在问题


上海市医药代表备案系统备案倒不存在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三定一有(三定:规定时间、地点、人员;一有:有记录


三定一有相当于再次备案+预约。第一次备案在药监的线上系统,没问题;按惯例,医院出于管理需要,会将涉及本医院的医药代表统一登记(可能会由药剂科、器械科、设备科或医务科负责),这是第二次备案;医药代表到医院开展技术咨询、学术推广活动之前,需要预约,医院不是公司,哪能天天敞开大门接待医药代表?或者医院相关科室需要医药代表来院进行正常工作沟通时,需要进行登记,事事有记录嘛,这是第三次备案。


这三次备案整完一圈,别说医药代表苦不堪言,估计连医院也被折腾得够呛。特别是药剂科,在两票制要求下,每个批次的药品需要大量的单据形成全供应链条的单据查验、备查资料,已经怨声载道。这回面对的是数量更为庞大的医药代表备案,以及高频次的拜访,如何是好?


以每个药品平均配置一名医药代表为例,理论上三甲医院平均1800个品种就有1800人代表(现实中根据医院及用药规模,代表人数有多有少),30个科室计算,理论上每天拜访一轮次,30个科室需要登记,近2000人次的接待工作,这还不算上医院主动要求代表上门、解决临时性突发事件(如药品不良反应等)以及医院外的学术活动。


如果真要实现三定一有,医院得特别弄个类似便民服务中心的柜台,用于预约、排队、叫号和接待的系统。这边厢患者排长队挂号看门诊,那边厢,医药代表争先恐后预约医生求能见上一面,看上去真有喜感,其实是悲从心来!


3、「保甲连坐制」惩处过于严重且缺乏法律依据


备案办法规定:医药代表所属企业一年内有5人及以上存在不良记录的,应注销该企业所有医药代表的信息。


这一监督办法对违规主体的惩罚异常严重,所谓不良记录,指的是进行商业贿赂、违反医药代表接待规定、以及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真实性,只有触及其中一条,就很有可能计入不良记录。


很显然,这个违规惩处的「杠杠」效应是非常厉害的,往极端出想,如果哪家企业对医药代表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水平、从业年数、联系电话,以及所属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工商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事项。)只要稍有疏忽出错,就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备案信息不真实被计入不良记录,如果不实信息数量达5人,岂不是连上海市场都得丢掉?


再往坏处想,竞争对手要搞对方,亦可利用这些政策,「卧底」打入对手内部,利用漏洞,凭空弄出点事情来,「无间道」的成本也是非常之低却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保甲连坐制」可谓是矫枉过正,可能会误伤无辜。


此外,「保甲连坐制」也缺乏法律依据。企业出现不良记录是要进行处罚,这本身没问题,但因5人违规却连累整个企业,那就有点说不过去,这不仅造成对其他没有违规人的不公平,在有罪推定基础上执法,也难以服众。将「5人及以上」绝对数量改为企业备案的医药代表人数的百分比或许更为科学。


作为首家出台医药代表备案制的上海,在方案上体现出异常高明的一面(甚至本鹤认为这比起两票制不知高到哪里去了),不管药品配送需要几票,只要牢牢扼住医疗终端最后一道大门,并将代理商、自然人等非生产企业排除在外,大大缩小了医生与灰色利益的接触面,这对于净化医疗行业的风气非常有利。


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备案办法也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一面。当然,备案办法现在还处于意见征求阶段,这也算是医药云端工作室提出的意见,供上海市药监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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