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在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上的探索,是中央精神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因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提出要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从内蒙古的医保制度体系建设和疾病发病率情况看,也需要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笔者还认为就全国而言,更应该建立一个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统一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把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到实处。这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全民医保制度的需要,也是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要求。下面,笔者仅就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筹资和资金使用问题谈一点思考。
1 建立独立的重特大疾病保障筹资渠道
目前推行的大病保险,其筹资渠道不应该采取从城乡居民医保结余基金或者提高的筹资中划拨的方式,因为它削弱了基本医保的保障功能,容易造成“两保俱伤”。应该转换为政府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保障责任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筹资渠道,建立独立的大病保险筹资渠道,如政府可以按参保城乡居民的人数单独安排大病保险资金。如果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就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性安排,充其量只能算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项特殊性的政策,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事情。
由谁来经办也应该由基本医疗保险来决定,而不是用行政手段强行安排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否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都讲不通。按照商业保险法规的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为投保人,为参保人购买人身保险范畴内的商业医疗保险,需要经过每个参保人即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且合同的具体条款也要符合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现行政策要求“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容易被人们理解是一种依靠行政力量强制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
2 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保障的筹资标准
应该根据重特大疾病发生率、保障范围、保障责任,在充分调研论证和精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筹资方式。目前推行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五花八门,且频繁调整,极不稳定,这是决策的随意性所致。应该像职工医保那样,按居民收入的一定比例筹资。
3 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努力实现精准保障
所谓精准保障,就是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家庭困难的极少数重特大疾病患者身上,做到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现行大病保险,实行的是不分贫富,在自付一定数额基础上一律给予“二次报销”或“二次补偿”,将有限的资金撒了胡椒面,这种粗放式的管理方式,自然不会起到化解“灾难性风险”、防范“因病致贫”的作用,亟待改进。享受重特大疾病保障待遇,要有个人申报、专家评鉴、公示等环节。这么做虽然显得有些复杂,但能体现精准和公平,花一些功夫还是值得的。须知,精准施保,是靠功夫换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