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正版软件成本较高,而盗版软件不需要支付成本,安装方式又较为便捷,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为节约企业经营成本,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
一、未经许可,不得商业使用他人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对软件复制权的侵犯。
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商业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的,应当通过正规市场途径购买,获得权利人许可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使用盗版软件不会被发现,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采取的措施,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由于软件权利人通常难以获得他人使用盗版软件的直接证据,而侵权证据又容易灭失,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固定侵权证据的情况较为常见。
在人民法院依据证据保全裁定至企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企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擅自删除软件或者重装系统的行为,属于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也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行为,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直接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证据保全时擅自删除软件的行为,还可能触发证据妨碍规则的适用,人民法院不再对现场每台计算机是否安装有盗版软件情况进行逐一检查,而是直接推定所有计算机都安装了盗版软件。当权利人主张法定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时,该行为都属于情节严重的重要考虑因素,是确定判赔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