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服务是互联网平台的常见服务类型,主要应用于平台用户主动发起信息检索的需求场景下。从完整的搜索链路来说,用户主动发起信息检索前,平台提供的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系常见的服务内容,能够有效帮助用户明确、补全、扩展搜索目标及范围,提升搜索服务效率和体验。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一般由平台基于用户的搜索记录等个人信息及衍生的统计数据,利用某种特定算法处理而生成,是典型的算法推荐与搜索功能相结合的应用场景。在上述算法推荐与搜索功能相结合的应用场景中,平台生成的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是否侵权,应当综合考虑是否有人工参与生成或审核、侵权内容是否明显或易于判定、平台的审核技术能力、平台是否因此盈利等因素,认定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并结合平台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最终判定。
本案中,涉案搜索提示系被告二利用算法根据不特定用户搜索、浏览的历史记录自动生成并更新变化的。被告二并不会人为加入新内容或是专门聚合负面内容,亦无人工事前审核,但会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对色情、暴力血腥、赌博、恐怖主义等严重、明显的违法违规内容进行识别拦截。鉴于庞大的用户量、搜索量,以及搜索提示词即时性、动态变化、海量性特点,要求被告二一一事先审核搜索提示词是否侵权不具有在合理成本内技术上实现的可行性,况且被诉侵权内容是否侵权需结合事实进行辨别、判断,相比色情暴力等内容需要算法对更高阶语义的理解,若要求被告二对此进行事前的验证审核,超出当前技术发展的水平,属于不当扩张被告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搜索提示服务目的在于优化用户搜索体验及内容获取体验,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此外,被告二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在合理期限内已采取必要措施,已经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后义务,并无过错或扩大损害的侵权情形。
此外,2021年9月17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将“透明可释”作为算法应用的基本原则,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合理、有效地公开算法基本原理、优化目标、决策标准等信息,做好算法结果解释。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则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算法解释义务。司法实践中,算法解释义务主要涉及举证责任分担及算法结果的释明程度。庭审中,原告曾质疑被告二在部分涉案侵权言论页面中有选择性地添加设置搜索提示词条,属于人为干预,主观上是利用算法扩大侵权内容传播范围和侵权影响,要求被告二解释说明涉案提示词的算法推荐规则和生成原理。为此,被告二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先后两次向法院书面说明涉案搜索提示技术服务生成机制、页面提示词展示的基本原理、运行规则及相关技术可行性等,有效回应涉案搜索提示词反映的算法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避免可能等,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视为其已履行相关解释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二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