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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言: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
生活中,有一些令人发指的施暴行为,因为结果无法鉴定为轻伤,从而无法“齐之以刑”,最终违法行为难以得到震慑,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这一情况,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认为,故意伤害罪中“重财轻人”的入罪标准,加之轻伤标准高得让人“伤不起”,使得法律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呈现出无力之感。
3月6日,邓辉在全国“两会”上递交了一份《关于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建议》,呼吁降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
“在贫穷年代,财产利益的价值往往被高估,而人身权利的价值易被低估,因而刑法在设置入罪门槛时往往过于注重惩治侵犯财产犯罪而相对轻视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邓辉分析说,“身体健康权属于公民的重大基本法益,其重要性优于财产法益,因而在刑法上理应受到更加严格、周密的保护。然而,从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来看,上述逻辑却是颠倒的。”
邓辉认为:“其实暴力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通常超过普通的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产罪等常见的财产犯罪。暴力伤害行为直接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也破坏社会正常的文明秩序,应当将各种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列为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邓辉表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道理,既然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均已入罪,那么多次殴打他人、入户殴打他人、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等社会危害性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就更应该入罪。今后,我国刑法在入罪标准问题上,应当改变原先“重财轻人”的倾向,转向注重人身权利的保护。
“更麻烦的是,我国刑法上的‘轻伤’标准其实也偏高。”邓辉表示,根据最高法等五部门2013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四肢长骨骨折、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是典型的“轻伤二级”(刚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但按照民众的一般观念,这种程度的损伤其实已经相当严重。
同样,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头面部出血、牙齿脱落一颗、鼻骨骨折、耳道鼓膜穿孔、指骨骨折、外伤性先兆流产等是常见的“轻微伤”,但是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这些“轻微伤”已属较严重的伤害,足以让人“伤不起”!被害人宁愿承受数千元被盗、被抢的财产损失,也不愿遭受上述“轻微伤”。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也认为,这一问题导致的直接尴尬,是很多看上去很恶劣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尽管在“性质上”属于故意伤害他人,但伤残鉴定往往达不到轻伤或者重伤的“量”的要求,即便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最后仍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这一特点,容易造成公众感受的落差,从而引起公众对于‘法律纵容伤害他人’的质疑。”
“故意伤害罪以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为入罪门槛,且轻伤结果是唯一入罪门槛,是不合理的。”邓辉说,这带来的恶果,是实际生活中诸如街头暴力、校园暴力、医疗暴力等令人发指的暴力伤害,场面虽然残酷但绝大多数达不到轻伤的标准,从而无法“齐之以刑”,再加之治安处罚的无力,这客观上使人认为“暴力是一种被容忍的恶”。
经调研,邓辉形成了《关于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建议》,并于昨日向大会提交,呼吁降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
邓辉在建议中举例称,德国刑法将伤害罪分为一般伤害罪、重伤害罪、危险性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罪;日本刑法将伤害罪分为一般伤害罪、伤害致死罪和暴行罪;英国刑法中的伤害罪包括威胁罪、殴打罪、一般伤害罪和重伤罪。由此可知,国外刑法中的伤害罪立法尤其注重对公民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周密保护,即使是未造成伤害结果的暴力殴打也可以构成犯罪,而不将伤情程度作为入罪的门槛要求。
为了有效惩治暴力伤害行为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邓辉建议,我国应当适当降低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除了原有的致人轻伤情形之外,应当将其他较严重的暴力伤害情形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范围。
在建议中,邓辉认为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应修改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致人轻伤的;(二)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三)殴打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致人轻微伤的;(四)多次殴打他人,结伙殴打他人,或者连续殴打多人的;(五)入户殴打他人的;(六)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的;(七)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处罚后又殴打他人的。”
“该建议一旦通过,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可能会呈几何倍数增长,届时会给办案部门带来很大负担。”徐娟对此倒是有些担心,称如果建议得到落实,希望有关司法部门能作出相应的制度改革,缓解因案件量猛增带来的办案难题。
在邓辉看来,在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降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符合刑法注重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时代精神和发展方向,相信也会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拥护。
【来源于公号:法治江西、刑法规范、悄悄法律人】
政法动态
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都是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维护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典型代表。【法制日报】
3月9日,最高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第16批一共10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其中9件民事案例,1件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到。集中发布的这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指导性案例发布工作以来,首次以专题形式针对某一专门审判领域集中发布指导性案例。
【中国长安网】
两会聚焦
在2016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权的行使。他表示,去年最高检和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合作建立”两法衔接平台”,加强对环境食药监管领域立案监督,这样的努力值得点赞。【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号】
“限购限贷不能踩急刹车,但也不能置之不理。”8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周学东表示,从长远看,建议开征房产税,这是抑制炒房最有效的手段。但开征起步时幅度要小,例如从夫妻名下第三、第四套房产开征。【凤凰网】
新疆律师协会潘晓燕:”在雾霾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治理的情况下,我呼吁有关方面重视雾霾对劳动者尤其是像环卫工、快递员、道路养护工、交警等户外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积极研究相关劳动保护办法,必要时可为劳动者发放‘雾霾津贴’。”【工人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表示,中国传统是熟人社会,债务超期的情况下,很多人不好意思催要。较短的诉讼时效反而让那些不守信的人钻了空子,当前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5年或者更长。是不是可以考虑再适当延长诉讼时效。【人民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主建国会成都市委员会主委仰协建议,可对目前的双休日进行调整,实行每月弹性休假制度,即按照每月8天的休息日总量不变,自行将双休日调为一天,在每月凑齐4天小长假,这4天小长假可在每月的任意时间进行自主调休。【凤凰网】
以案说法
服刑犯以看不惯同监舍服刑的“狱友”不爱洗澡很脏为由,经常强迫对方蹲厕位,在刑满释放前一天将“狱友”三根肋骨打折。经福建省顺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21日,法院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黄志诚有期徒刑一年。 【八桂法苑微博号】
2013年11月,北京智齿数汇科技公司在淘宝网注册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由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具体运营。2014年4月,同在淘宝网注册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雇用谢某在6天时间内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宝店铺的商品共计约1500单,并给予好评后又退单导致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被淘宝处以搜索降权处罚。2014年5月7日,对董某、谢某恶意刷信誉一事,淘宝公司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免于刑事处罚。至此,全国首例因恶意刷信誉而获刑的案件尘埃落定。【中国青年网】
新规速递
张德江委员长3月8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电子商务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证券法、标准化法等,着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新华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8日在“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记者会上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薄弱环节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如新增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华视点微博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