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素南,行政庭二级法官助理、法律硕士
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公司等主体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公司及依法设立的其他营利法人,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作为其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是公司及其他营利法人合法存在的身份证明,是诉讼活动中证明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的主要证据。吊销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公司及其他营利法人作出的一种严厉行政处罚,属于资格罚,实质是依法剥夺、取消其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有哪些,法律后果是什么,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等主体是否还有法人资格,诉讼主体如何确认,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作初步的梳理总结: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处罚、以何种形式设定处罚、设定处罚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处罚需要遵循哪些程序。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吊销营业执照直接剥夺了公司及其他营利法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属于严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设定形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吊销许可证件,属于法定的处罚种类,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不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此,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及相应事由,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设定。我国关于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事由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根据《公司法》第250条、第260条第1款、第262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3款等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事由分为以下情形:第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这里涉及的违法行为有三种,一是虚报注册资本,二是提交虚假材料,三是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涉及责令改正、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此三种违法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适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给予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创设,最直接的设立动因在于通过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资格参与市场竞争,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以满足投资者的愿望。同时,公司的营利性目的还在于长期持续存在。对于公司登记机关而言,核准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适格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以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尽可能地维护公司制度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公司法》要求公司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后,应当尽快开业,并坚持营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对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公司法》规定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未开业是指没有正式对外营业,《公司法》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明确规定,需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例如,因不可抗力未能营业会被视为正当理由。第三,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针对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外壳”的掩护作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法律制裁的情形,必须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资敌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如走私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第四,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公司变更的事项需经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变更登记一方面适应了公司变化的需要,有利于保护与变更登记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国家对公司实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公司的各种变化动态。对公司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情形,处罚形式涉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只有情节严重时才适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第五,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营业执照的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统一制作和签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作和签发。公司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是确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文件,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登记事项同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营业执照需载明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事项。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成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法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由此,营业执照签发的主体和对象是特定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滥用执照,破坏了营业执照的签发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可以对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主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第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例如,《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及第5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20条等法律规定了因非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6条规定,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该办法第7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机关与签发营业执照的机关一致,均为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在我国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规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由此可知,虽然有关部门有权查处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公安机关对娱乐公司的违法行为有权查处、环保部门对实施污染公司的违法行为有权查处,但这些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吊销营业执照,只有原公司登记机关才有权对违法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时,应当视具体情形责令公司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考量公司是否存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公司的意见,对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公司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于行政机关调查终结,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则处罚决定自始不发生效力,公司的营业执照仍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既是法人资格的取得要件和证明文件,又是营业资格的取得要件和证明文件,被赋予了证明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及取得营业资格的双重功能。这就产生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是仅发生终止营业资格的效力还是同时发生终止营业资格兼法人资格的效力问题。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及其他营利法人解散的原因之一,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及其他营利法人将面临清算。《民法典》第69条第4项规定,法人具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情形的,法人解散。《公司法》第229条第1款第4项规定,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解散。由此可知,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具有宣告公司解散的效力。但此仅为公司解散程序的开端,要彻底终结公司的法人资格必须进行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在吊销营业执照等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未启动清算程序情形下,该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所实施的对公司主要资产的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吊销情况会被登记机关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会有登记机关的特别标注及公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纳税义务存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8条第1款第4项、第229条、第233条第2款、第241条第1款、第250条、第260条第1款、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3项、第12条第1款、第28条、第32条、第44条、第45条、第63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4项、第26条、第33条第4款、第44-46条、第48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4条第3款、第67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4项、第6条、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2款、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前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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