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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参加球赛被撞伤残 自甘风险无需赔偿

内蒙古掌上12348  · 公众号  · 体育 法律  · 2025-02-21 09:22

主要观点总结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涉及一起中学生篮球比赛中的伤残事件。法院认定自甘风险原则适用,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中学生丁某参加学校篮球比赛,在比赛中被梁某撞倒受伤,造成右手两个十级伤残。丁某父母认为梁某存在过错,将梁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认定丁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伤,且没有证据证明梁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予支持丁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3: 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是一种免责事由,指受害者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通常免除行为人责任,所受到的损害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正文


参加球赛被撞伤残

自甘风险无需赔偿



中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篮球赛,比赛过程被撞倒造成伤残,撞人队员需要担责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5岁的丁某参加学校举办的篮球赛。比赛中,正当丁某抢到球准备运球时,位于后方的梁某推了下丁某的背,丁某失去重心向前扑倒,造成右手受伤。在校医简单处理完后,丁某的父母将其带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腕外伤、右侧尺桡骨骨折”。

随后,丁某又前往医院进行了9次治疗,2023年7月经鉴定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花费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8000余元。丁某父母认为,丁某是被梁某推搡造成的伤残,梁某存在过错;同时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梁某父母均不配合,于是丁某将梁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父母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伤的,受伤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篮球作为竞技性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学校在比赛前的培训中已告知了潜在风险,丁某自愿参加比赛,并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购买了人身保险,可以判断丁某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根据梁某父母提交的视频可知,梁某在比赛中因抢球与丁某有身体接触,丁某失去重心摔倒,而在篮球比赛中这种身体接触和对抗是不可避免的。丁某主张梁某父母需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梁某对发生伤害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丁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罗湖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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