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多层次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唐史主任司马迁  ·  三家分晋,乃有韩赵魏。后曹操以魏地起家,封为 ... ·  2 天前  
圆圆说财实盘  ·  幸福再次迎来!这个方向正在蓄力!!! ·  2 天前  
圆圆说财实盘  ·  幸福再次迎来!这个方向正在蓄力!!! ·  2 天前  
钟正生经济分析  ·  中国经济高频观察(3月第2周):二手房成交续升 ·  3 天前  
有色非无话语  ·  【周观点 · 钴锂金属 | ...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巨潮资讯网

【巨潮学堂第六十期:投资者维权 证券交易纠纷 相关知识】

巨潮资讯网  · 公众号  · 股市  · 2017-06-20 21:06

正文

前言

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以问答的方式陆续解读证券交易纠纷相关知识,以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所需的基本知识点,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17.股票被盗卖,如何提附带民事诉讼?

答:投资者因股票盗买盗卖犯罪行为有损失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否则投资者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投资者在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且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即使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投资者仍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8.股票被盗卖后因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可以索赔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投资者因股票盗卖遭受的损失,不包括股票盗卖后因股价上涨带来的具有或然性的收益。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责令其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9.股票被盗卖,损失怎么赔?

答:关于股票盗卖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股票被盗卖当日平均价赔偿。

随着我国侵权法对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合同法对履行利益之赔偿的肯定,以及对证明持有者享有股东权的法律凭证即股票性质认识的深入,该规定已不适应现时的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赔偿范围应包括被盗卖的股票及相应股利之损失。


20.到券商开户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在这里,笔者首先要敬告并提醒投资者的是,证券投资是高风险行业,在交易之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认清风险,理性投资。

在投资股票前,投资者一定做好风险准备。如果不明白其中多道理而盲目入市,可能会招致巨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所以,你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便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当你到券商开户时,券商会让你签署一份《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这里,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你千万不要对这两份文件漠然视之,当成例行公事签完了之,而是应该认真阅读并理解。一般来讲,《风险揭示书》会告知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的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让投资者签署该文件的目的主要是让投资者真正知道证券投资的风险,树立大家的风险意识,并提醒大家注意证券投资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投资水平。《客户须知》也是要告诉投资者要了解证券公司、投资品种等其他信息的内容,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客户与证券公司的关系等事项。


21.什么是第三方存管制度,我从事炒股的资金有安全保障吗?

答:第三方存管就是指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由存管银行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这样的话,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保证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这就从根本上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途径。

此外,交易所要求券商会员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必须向证券交易所缴纳用以保证证券正常交易的一种保证金。当会员不履行清算交割义务时,可动用该保证金,以保护广大客户的利益。根据规定,交易保证金应当存入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所以说,随着客户资金监管制度的完善,已基本可以杜绝证券公司对客户保证金的挪用,你用于炒股的资金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很安全的。


22.证券商可以擅自为我办理指定交易吗?

答:不可以。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的是指定交易制度,所以,一些券商为争夺客户,擅自给客户进行指定交易的事件就时有发生。依上证所有关规定,投资者买卖上证所上市的股票,比须与指定券商订立指定交易协议,也就是只能在一处营业部买卖交易,这与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既然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如果投资者未向券商发出订立指定交易协议的要约,那么与该券商就不发生指定交易的合同关系。因此,证券商擅自对股民进行指定交易就构成侵权。


23.为什么证券商自营与经纪须分开操作?

答: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通过代理客户买卖,收取佣金,促进证券买卖双方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进行证券买卖,并取得收益的业务活动。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