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以问答的方式陆续解读证券交易纠纷相关知识,以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所需的基本知识点,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答:投资者因股票盗买盗卖犯罪行为有损失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否则投资者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投资者在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且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即使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投资者仍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8.股票被盗卖后因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可以索赔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投资者因股票盗卖遭受的损失,不包括股票盗卖后因股价上涨带来的具有或然性的收益。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责令其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关于股票盗卖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股票被盗卖当日平均价赔偿。
随着我国侵权法对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合同法对履行利益之赔偿的肯定,以及对证明持有者享有股东权的法律凭证即股票性质认识的深入,该规定已不适应现时的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赔偿范围应包括被盗卖的股票及相应股利之损失。
答:在这里,笔者首先要敬告并提醒投资者的是,证券投资是高风险行业,在交易之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认清风险,理性投资。
在投资股票前,投资者一定做好风险准备。如果不明白其中多道理而盲目入市,可能会招致巨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所以,你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便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当你到券商开户时,券商会让你签署一份《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这里,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你千万不要对这两份文件漠然视之,当成例行公事签完了之,而是应该认真阅读并理解。一般来讲,《风险揭示书》会告知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的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让投资者签署该文件的目的主要是让投资者真正知道证券投资的风险,树立大家的风险意识,并提醒大家注意证券投资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投资水平。《客户须知》也是要告诉投资者要了解证券公司、投资品种等其他信息的内容,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客户与证券公司的关系等事项。
21.什么是第三方存管制度,我从事炒股的资金有安全保障吗?
答:第三方存管就是指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由存管银行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这样的话,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保证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这就从根本上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途径。
此外,交易所要求券商会员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必须向证券交易所缴纳用以保证证券正常交易的一种保证金。当会员不履行清算交割义务时,可动用该保证金,以保护广大客户的利益。根据规定,交易保证金应当存入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所以说,随着客户资金监管制度的完善,已基本可以杜绝证券公司对客户保证金的挪用,你用于炒股的资金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很安全的。
答:不可以。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的是指定交易制度,所以,一些券商为争夺客户,擅自给客户进行指定交易的事件就时有发生。依上证所有关规定,投资者买卖上证所上市的股票,比须与指定券商订立指定交易协议,也就是只能在一处营业部买卖交易,这与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既然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如果投资者未向券商发出订立指定交易协议的要约,那么与该券商就不发生指定交易的合同关系。因此,证券商擅自对股民进行指定交易就构成侵权。
答: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通过代理客户买卖,收取佣金,促进证券买卖双方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进行证券买卖,并取得收益的业务活动。
《证券法》规定如果二者混合操作,会发生证券公司的自我代理行为,即在同一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既是经纪业务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又是自营业务的当事人,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因此,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开,一是避免发生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股票的事情,二是避免证券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从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答:投资者买卖股票必须通过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进行,因此,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根据国家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的设立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买卖股票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能在非法设立的场所或机构进行股票买卖。
投资者在确定证券部合法性后,可再依据其他客观标准来选择令自己放心投资的证券营业部。这些标准主要包括:
①公司规模;
②信誉;
③服务质量;
④软硬件及配套设施;
⑤内部管理状况。
25.投资者买卖股票,应该签订哪些协议?应注意哪些内容?
答:投资者选择了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作为股票交易代理人时,必须与其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和《指定交易协议》(沪市)等协议,形成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双方依约享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双方投资者还要与券商和选定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答:股票账户遗失时,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一是客申请挂失并补办,二是更换证券帐户卡。
投资者申请补办或更换证券帐户时,须由股东本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挂失,如不幸身份证也一同遗失,凭公安局开具的“身份证遗失申请书”和其他有效证件经受理机构核实后方能办理挂失。
在办理挂失时,股东应填写“股东账户挂失申请书”,并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股票账户编号、股票种类和股数。
若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还须首先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帐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帐户冻结证明,然后再办理挂失时提交冻结证明书。
答: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并交付客户。你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证券营业部或者通过其他的查询方式打印交割单。目前A股市场采用“T+1”交收制度,即当天买卖,次日交割,所以你可以在交易日后一天查询和打印交割单,以核对自己的买卖情况。
随着交易方式的不断发展,电子化和无纸化交易已成为交易的主流方式。相应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接受传真的方式或网上交易直接打印的方式获取交割单。
28.我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是否须在约定期限内提起?
答:是的。一般是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提起。约定客户对其委托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是目前证券商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普遍存在的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11月下发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也规定:“甲方(客户)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券商)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证券商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具法律效力。因此,有关异议期限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29.听说网上委托很方便,如果我要使用,应该注意什么?
答:因为网上交易的方便快捷以及交易佣金的低廉,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了。但网上交易也有一定的弊端,甚至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使用时需要谨慎。
第一,要注意网上交易的安全。因为易遭到黑客攻击或病毒侵袭,所以网上交易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性。所以,投资者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网上交易的效率有时会收到网速、流量等的限制,有可能会使你交易效率降低甚者无法完成,使你错失交易良机。
第三、网上交易有时还受到交易系统、软硬件配置等的限制,出现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第四、网络故障。当出现网络故障时,投资者的终端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的服务器却未接受指令,从而存在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投资者显示未成功,于是再发出委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却收到了两次指令,使投资者产生重复买卖。
所以,虽然网上交易有不少的优点,但也不能完全或过分依赖网上交易,你还应该辅以其他诸如电话、自助等委托方式。
答: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到《证券法》,无不禁止证券经纪人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但在实践中,投资者根据经纪人提供的虚假投资建议导致亏损的情况,是否构成经纪人对投资者的欺诈。
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提供建议并不违法,但如何判定客户实施的投资行为是出于自己意思还是经纪人建议,属主观范畴,很难判定。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下,除了证券经纪人公然隐瞒或歪曲已公开的市场信息较为典型的欺骗行为外,对于一般的欺骗行为,则很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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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学堂第五十九期:投资者维权 证券交易纠纷 相关知识】
【巨潮学堂第五十八期:投资者维权 证券交易纠纷 相关知识】
【巨潮学堂第五十七期:投资者维权 证券投资咨询侵权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