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省永州市某区段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启动,郭乙(化名)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安置补偿款84万元及过渡费1.2万元。一审法院仅认定郭乙诈骗31.95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面对相差的53.25万元为何不了了之的疑问,永州市冷水滩区检察院深入调查核实,掌握扎实证据后,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24年12月1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2017年11月,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因铁路扩能改造需进行土地征收,郭乙发现其兄郭甲(化名)所居住的房屋恰好位于征收范围。该处原是郭家祖宅,由郭甲和郭乙两兄弟共有。1997年两兄弟分家,双方口头约定郭甲以1000元的价格买下郭乙名下祖宅的所有权。此后,郭乙搬出祖宅,郭甲将原祖宅推倒重建就此定居。
征地公告发布后,郭乙窥到生财之机。“那个房子是我郭家祖宅,我理应要占一半。
所以我挂靠到郭甲的房子名下,这样就能申请更多的安置补偿款。
”为此,他特意向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咨询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
2017年12月,郭乙先以儿子结婚成家立业为由进行违规分户,后又打出“亲情牌”,说服郭甲在伪造的分家协议上签字,将其自建房中的部分房屋挂靠到自己名下,并许诺以房屋拆迁款作为感谢。
因一纸征地公告而结成的“兄弟同盟”开始运转。
2019年6月,郭乙通过隐瞒身份、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成功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同年7月,区财政局将20余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转入郭乙银行账户,次月郭乙便将其全额转入郭甲账户。
而后在王某的帮助下,早已与郭乙分户的儿子及儿媳、孙子三人顺利通过拆迁安置资格审查。
2022年11月,84万元安置补偿款及1.2万元过渡费陆续发放至郭乙指定的账户。
让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郭乙始料未及的是,2023年8月,冷水滩区监察委员会在办理一起贪污、受贿案时发现郭乙对王某行贿,遂将该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而取证工作却面临阻碍。
“目前,郭乙翻供、关键证人郭甲翻证,其余证人又多为郭乙的亲友乡邻,存在翻证风险。此外,对郭乙的行为应定性为共同贪污,还是涉嫌诈骗?”2023年9月,在案件研讨联席会上,侦查人员说出迟迟未予立案的疑虑。
冷水滩区检察院开展立案调查,发现郭乙及部分证人翻供、翻证的理由前后矛盾、逻辑混乱,不具有合理性。而现有证据表明,
郭乙通过隐瞒拆迁房屋实际所有人、其儿媳不具有安置资格等事实来骗取国家安置款的行为,应以涉嫌诈骗罪进行单独评价,且已达到立案标准。
该院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制发立案通知书。2023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郭乙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侦查期间,
冷水滩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参与案件会商、梳理关键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对郭乙的到案经过、其子违规分户等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夯实证据体系。
冷水滩区检察院将郭乙以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2024年8月27日,法院一审认定郭乙诈骗31.95万元,诈骗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共到手85.2万元安置款和过渡费,法院仅认定31.95万元,究竟是何原因让另外的53.25万元“消失不见”?
“这53.25万元是郭乙向监察机关退缴的非法所得。”承办检察官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发现,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为诈骗的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郭乙的诈骗数额为31.95万元,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而是“数额巨大”。
冷水滩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郭乙的诈骗行为早在2022年11月收到安置款及过渡费之日就已既遂,退缴53.25万元是郭乙在犯罪行为被监察机关发现并接受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之后,才于2023年9月至10月陆续退缴,其退赃行为系在国家公权力介入后的“被动之举”。
“当前的争议焦点在于,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案发前’的理解,是否应当局限于公安机关‘立案前’?”承办检察官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时间线。该案中,监察机关于2023年6月就已经对郭乙的行贿对象王某立案调查,并在对郭乙的调查问话中掌握了其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同年8月,该线索被移交至公安机关。
根据相关规定,“案发前”应是指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现,而非仅限于公安机关“立案前”。
据此,监察立案调查以及监察移送线索期间应当认定为该案“案发”,郭乙退缴53.25万元的时间节点应当认定为“案发后”而非“案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