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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铸造协会 铸造装备)
2017年7月31日,由中国铸造协会发布的T/CFA030802-2—2017《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国铸造协会标准公告 2017年 第06号)发布。该标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由中国铸造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提出,中国铸造协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铸造协会、玫德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西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华翔集团有限公司、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共享集团有限公司。
现摘录T/CFA030802-2—2017中“4排放控制要求”、“5污染物监测要求”、“6实施与监督”部分。前三部分“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与定义”请自行登录中国铸造协会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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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钢铁行业环保提标治理改造和达标验收进程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推进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改造,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和产能压减,经报省政府同意,2016年9月29日河北省环保厅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特排公告》)。公告明确提出:在河北省境内全域,于2017年9月1日起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地方标准有关要求,逾期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为加快全省钢铁企业早日实现提标改造,对接环保部关于2017年度完成钢铁等行业排污许可制试点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提标改造任务落实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调度,对本辖区钢铁企业执行《特排公告》落实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及时掌握企业提标改造治理工程进度,妥善解决企业提标治理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指导服务。对目前尚未启动限期达标改造的钢铁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强化监管。对已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尽快完成环保验收,按照新的排污许可证换证要求,启动排污许可证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按要求核发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对于列入《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的钢铁企业,各地对本辖区环保违规钢铁企业依法实施了停产、限产处理。其中对实施限产处理措施的,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以及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环保违规项目认定备案企业及装备名单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240号)有关规定,结合《特排公告》规定的时限要求,对相关企业核发了有期限(截止2017年9月1日)的排污许可证,为钢铁违规项目办理综合备案和达到《特排公告》限值提标治理改造创造了条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强化监督落实,督促钢铁环保违规项目(限产类)率先完成达标验收。
二、强化指导服务,切实落实清理整顿结果
对于包含在《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文件内列入“限期整改”的停、限产类钢铁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特排公告》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达标验收(限产类)。对于目前持有“有期限排污许可证”的限产类钢铁项目,参照如下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一)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工业园区且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或者装备水平为1000m3以上的高炉、100t以上的转炉、电炉。对于未取得备案手续、装备水平部分满足1000m3以上的高炉、100t以上的转炉、电炉条件的,满足部分可予办理;不满足部分不予认可,并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采取措施不得开启。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二)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非工业园区但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部分不予认可,并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采取措施不得开启。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附大气专项评价报告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三)对于9月1日以前未完成达标验收的,或不符合一)、二)条内容要求的钢铁违规项目,由原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于9月1日起停产。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符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环大气【2016】47号)规定的,报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并监督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
我省钢铁企业的整体环保提标升级改造,是我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推动,妥善解决我省钢铁企业合法合规、持证生产问题。要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对经过限期整改仍拒不履行达标治理主体责任的,坚决关停,不留死角。
各市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包括现有合法合规企业、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限期整改类环保违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满足达标验收要求的,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核发排污许可证;对9月1日之后不满足“持证排污”法律要求的,报当地政府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并监督到位。
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要做好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对于完成提标改造、已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的,要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及时督促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钢铁等环保违规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与排污许可申请报告内容对接,做好两项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衔接。
各市要高度重视钢铁企业提标改造和完善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环保厅将按照排污许可制实施有关规定,对各地企业“持证排污”组织检查,对执法不到位、未依法制止企业违法排污的,将按照省政府开展“一问责八清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市环保局、审批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报送达标验收等相关工作信息上报,请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以及停、限产类项目清理整顿结果要求落实情况,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报,并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联系人:王 璐 0311-87803635
何素娟 0311-87908515(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点名通报!这几家企业污染环境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2017〕4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216775721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北郊 法定代表人:叶晓东
我局于2016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沧州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2016年12月10日你单位催化裂化装置烟气中颗粒物排放平均浓度为186.6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120 mg/m3。
有2016年12月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2月1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2月12日的监测报告、2016年12月15日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环罚告字〔2017〕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沧环罚听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沧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鉴于你单位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一次,应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署西办 户名:沧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0169510805000279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9日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2017〕5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216775721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北郊 法定代表人:叶晓东
我局于2016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8月24日,经沧州市环境监测站比对监测,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第三季度未再进行比对监测。
有2016年11月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1月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9月1日的比对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环罚告字〔2017〕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沧环罚听告字〔2017〕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和《沧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十三条规定,鉴于你单位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一次,应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署西办 户名:沧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0169510805000279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9日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2017〕3号
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7916047XG
地址: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立军
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28日,你单位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仪表风入口保温点接口脱落导致数据异常且未启动人工监测。
有2016年12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2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环罚告字〔2017〕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沧环罚听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和《沧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十三条规定,鉴于你单位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一次,应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署西办 户名:沧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0169510805000279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3日
来源:沧州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