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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经济法》高频知识点汇总(十二)

东奥中级会计职称  · 公众号  · 财务  · 2021-05-31 18:28

正文


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奥奥特整理了《经济法》科目必备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周一至周五每天更新一个科目的一章知识点。


接下来学习《经济法》第二章第八部分的内容。



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1】 出现该情形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提示2】 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3】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2、解散公司诉讼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 2年 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3、注重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权;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权;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权;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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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清算


1、公司解散是否需要清算?


(1)不需要清算——债权债务有人承继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2)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1)自行清算


①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20年修正)]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C)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提示】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义务人的职责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上述两项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①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而非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③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算方案的确认与执行


①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②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无自由)


【链接】 ①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公告公司终止


(6)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6个月内 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6、未经清算注销公司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的《经济法》高频知识点内容,大家一定要坚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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