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裁判文书的大量公开、类案检索的大面积推广,法律人在办案过程中呈现出愈发
注重“归纳”而非“演绎”
的趋势——即
越来越重法条、重结论,而忽视思维方法
。
诚然,参考类案达成办案目的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但在实务中,想要从本质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回归到结构清晰、逻辑理性的法学思维方式上来。
正如
民法学泰斗王泽鉴教授
所说,
“案例研习的目的乃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
。这也是近年来
请求权基础思维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推崇的原因之一。
从裁判视角来看,长期以来,裁判构造都是以对抗式的诉讼为出发点在
请求权
和
抗辩权
之间建立的,对抗、动态、交锋是其特质。
近年来,最高院为了破除“机械司法”、避免程序空转而大力推崇的
“穿透式审判”
,就是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揭示深层次法律关系,进而发现案件真实情况;而对程序的穿透就更多地体现在
诉讼请求的变更
上,法官被要求更多地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目标,
充分发挥释明权
,减少当事人诉累。
因而,法官群体也在积极接纳和吸收请求权基础。
邹碧华法官
在法律人几乎人手必备的
《要件审判九步法》
一书中,就将这一方法作为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融入了审判实践。
正是请求权基础思维所具备的直指案件裁判的
“请求→抗辩”结构
,以法官视角为切入点,使其在实务界大受欢迎。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意识到,请求权基础体系在案件解决时是更有效的。
那么,从学习、搞懂请求权基础,再到利用它解决案件,需要遵循怎样的路径?
这一点,恐怕
吴香香教授
是最有发言权的学者之一。作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认的“请求权女神”
,她长期致力于请求权基础方法与鉴定式案例的研习;在充分结合立法更新和裁判实务发展基础上,她归纳出对于律师分析案件具有重大实务意义的
三层四步法
,即对每项请求权基础的检视均可分为:
■
四步
:请求权成立要件→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利阻止的抗辩
5月14日晚19:00
,智拾网诚邀
吴香香老师
,以授予代理权型担保为例进行实案演示,拆解请求权基础适用的要件与抗辩,从诉讼策略研判与庭审思路优化视角,拓宽合同效力检视思路,将请求权基础方法真正融入广大律师的专业思维。
吴香香教授建议,可以从
方法、体系、实例
三个维度来研习请求权基础的
方法逻辑、规范体系与适用程式
,进而投入到实务中。
你需要的正是一堂从理论出发、但又不局限于理论学习,更贴近律师真实工作场景,能帮助你从纷繁的证据材料中检索出
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将方法论真正运用到实务中的体系化课程。
——这正是我们邀请吴香香教授开设这堂案例研习课程的初衷。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阐释与体系梳理本就皆以个案的法律适用为落脚点,也只有深入到个案中,才能一窥请求权方法的各种细节。
以
授予代理权型担保
为例,其重点就在于
检视合同效力
。而在这一过程中,关键便在于
举证负担的分配
。这是因为,合同奉行的是“有效推定”思路,即已经成立的合同若推定为有效,对此提出质疑者才应承担举证责任。
而主张合同有效者仅须证明合同成立,即存在合意,各类效力瑕疵事由(可拆分为合同效力未发生、合同效力已消灭)则应由反对方举证。
因而,对照请求权基础检视的攻防结构,可将合同效力的检视思路拆解为
合同成立、合同效力未发生的抗辩、合同效力已消灭的抗辩
三个步骤。
那么,
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合同效力未发生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合同效力已消灭的抗辩事由又涉及哪些?
5月14日晚19:00
,
吴香香老师
就将从合同效力的检视出发,选取大量典型、实际案例进行演示,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层层剖析,呈现请求权基础方法在本土案例解析中的方法逻辑与适用细节。
滥用代理权情形下,合同未成立、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事由分别有哪些?抗辩思路是怎样的?
恶意串通情形下,合同未成立、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事由又分别有哪些?抗辩思路是怎样的?
如何理解代理权授予的担保功能?如何理解实质担保观?
一、案情与问题
二、合同效力检视程式
(一)请求确认合同有效
(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三、滥用代理权情形
(一)合同未成立事由
(二)合同可撤销事由
(三)合同效力待定事由
1.代理权滥用与无权代理
2.代理权滥用之行为效力
3.代理权滥用之认定标准
4.涉案合同之效力检视
(四)合同无效事由
(五)小结
四、恶意串通情形
(一)合同未成立事由
(二)合同可撤销事由
(三)合同效力待定事由
1.恶意串通无效规则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