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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1俱乐部被罚!

网信西藏  · 公众号  ·  · 2025-02-0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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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举报线索, 查获了一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经查,拉萨市某户外俱乐部组织游客前往羊卓雍措、珠峰等地旅游,行程包含交通、住宿、门票等旅游服务,而该户外俱乐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俱乐部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并对该俱乐部有关责任人马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户外俱乐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典型案例,该户外俱乐部为获取利益,在没有合法资质的前提下,私自开展旅行社业务,这种行为破坏了旅游行业的经营秩序。一方面,未取得许可的经营者缺乏专业的旅游服务能力和管理经验,无法保障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或安全事故,游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的旅行社的利益,对整个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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