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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库丨如何办理“新型贿赂犯罪案件"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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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吴克利 《镜头下的讯问》  转自:职务犯罪研究

新型贿赂犯罪表现出犯罪手段的间接性,掩盖了直接的犯罪行为,增加了获取犯罪信息的难度;其犯罪手法智能化的特点,强化了新型贿赂犯罪分子的 抗侦查、审讯的心理动力,获取犯罪证据困难


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还表现在 职务犯罪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其特殊身份 ,通过为他人走后门、批条子、揽项目、提官职等等,从中大肆收受钱财,行为败露以后又转移赃款,隐瞒真相,推卸责任,为逃脱法网创造了退路,导致案件侦破困难。

还有新型职务犯罪表现出来的 窝案串案 比较突出,犯罪嫌疑人互相勾结、共同作案,犯罪呈现团伙化,案发后大多订立攻守同盟,证据难取,有的关键证人躲避,导致主要证据不能到位。再有案发后犯罪赃款向境外转移和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现象增多。

为了逃避法律惩罚,一些贿赂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准备,即便是外逃不成,也能够因为没有赃款、赃物,不能证明有受贿犯罪事实。 在侦查讯问活动中必须对上述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保障提取犯罪证据的路径通畅。

提取犯罪证据的基本方法包括 直接提取、间接提取、讯问提取。

一、直接提取——全方位的收集证据





犯罪证据是确定是否有犯罪存在的依据,提取证据的活动首先是经过初步调查开始的,初查活动的取证就是确定是否有犯罪存在,是否需要进行侦查立案。

在初查活动中运用正确的取证方法,是实现以证定案的重要方法和步骤,这不仅能够迅速确定案件的性质,正确掌握初查活动中提取证据的方法和技巧,也是确保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和真实可靠性的基础。

1.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提取证据

根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就是要紧紧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贿赂犯罪的主体身份,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等予以全面收集。

在初查实践中,贿赂犯罪嫌疑人常常是隐瞒犯罪的物证,否认自己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旦受贿的行为暴露以后,他们除了采取直接的否认对抗之外,还会 以新型贿赂犯罪的表面形态来为自己选择退路 ,办案人员要做到胸中有数。


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针对这类案件,就要早做防范,先堵退路,然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关键是不给犯罪嫌疑人留有任何退路。犯罪嫌疑人有了退路,无疑是给案件的初查增加难度。

关于贿赂犯罪嫌疑人的退路问题,常常表现为四个特点:

一是贿赂犯罪常常是隐瞒犯罪的物证,否认自己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是把受贿行为辩称为双方的礼尚往来。

三是否认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

四是声称自己对受贿行为不知情,是别人收的。


赌博受贿犯罪否定自己赢钱,收干股的辩称自己付出劳动,指定关系人获利为第三人受贿,否定与第三人的关系等。


贿赂案件的行贿人其行贿的目的是以较小的利益来换取较大的利益,这个较大的利益就是由受贿人创造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的特点。

例如,一位市长把一块城市用地直接批给了某一个个体开发商,在提取这位市长的受贿证据时,办案部门最先提取了这位市长的亲笔批件,这就堵住了犯罪嫌疑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退路。同时也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职务之便,不是双方的礼尚往来。


根据贿赂案件的个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堵其逃避惩罚的退路。 根据新型贿赂犯罪的特点来看,在很多时候行贿人不是把钱直接交给受贿人的,有许多中间环节。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退路是以自己不知道别人送了钱,其中间环节人也谎称自己没有告诉犯罪嫌疑人,这样犯罪嫌疑人本人就不存在受贿犯罪的问题。

堵犯罪嫌疑人的退路可以直接寻找行贿人的行贿理由 ,将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职务联系起来分析研究就不难发现问题,因为平白无故谁也不愿意将自己的钱送给别人,送钱总是有原因的。

这里主要是从寻找犯罪嫌疑人为行贿人办了哪些事情入手来堵其退路。另外还可以通过行贿人或者相关人员来证明,达到堵住犯罪嫌疑人退路的目的。


最后是 根据客观存在的关系证明,来堵犯罪嫌疑人的退路。

近几年来,贿赂犯罪的行为方法变化比较大,行贿人有时不直接把钱交给受贿人,而是经过一道中间环节才转到受贿人的手里,还有的受贿人为他人办完了事情以后的若干年才收取钱财。

例如某一领导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以后,并没有收取获利人的钱财,而是把自己的亲戚介绍到获利人的公司工作,获利人以高薪支付其工资,而实际上这位亲戚根本就没有去上班,只是挂了一个名字。

这类案件就要设法用客观存在的关系证明,来堵犯罪嫌疑人的退路。这位亲戚与获利人的关系是没有付出劳动而获取了高额的报酬,原因是什么?该领导与这位亲戚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介绍他去获利人的公司工作,原因是什么?获利人为什么愿意这么做?该领导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得到什么?办案人将这些“为什么”一一落实,犯罪嫌疑人的退路自然也就堵上了。


2.从不同的角度广泛收集犯罪信息
在初查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积极反侦查的特点,获取直接的犯罪证据比较困难,必须先 从不同的角度广泛收集犯罪信息,充分发挥点滴犯罪信息的引路作用,将一个点一个点有效连接起来,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

一是围绕案件的主线进行提取,围绕“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违反政策、制度和规定”收集固定证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与客观存在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证据。

三是赃款、赃物的去向,经济上不正常的暴富,不正常的消费证据。

四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人员,以及相关涉案人派生出来的证据。

五是犯罪主线所延伸出来的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关系证据。

六是犯罪物的比照和同类物的统一证据。

七是进行科学的司法技术鉴定出来的证据。

八是因为进行反侦查讯问活动暴露出来的有关证据,如转移赃款、赃物,进行匿赃、串供、毁证,恐吓、威逼证人等证据。

九是利用客观存在、逻辑关系、行为特征以及时间、地点、数额、人员、目的、关系进行对比出来的证据。

十是关于受贿犯罪嫌疑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征,违章表现、矛盾对比和利益选择出来的证据。

十一是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的表现、产生的条件、关系的延续、反常现象和可能的条件。

十二是行贿人的特点、基础以及获利情况。

十三是行贿款物的来源以及书证、物证和人证。

十四是认真确定行、受贿双方是否存在矛盾、恩怨、陷害的可能性。


在初查的活动中提取的间接证据是从一个点一个点的收集开始的,每一个点之间连接的紧密程度,直接影响间接证据的证明程度,同时每一个点之间的先后、左右的多方位的连接,形成多方位的多条锁链,就能够增加证明的条件,这些点之间连接的锁链的紧密程度越高,证明犯罪的条件就越充分越有力。

如何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中获取证据?


新型贿赂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受贿行为的辩解有其基本的辩解方法,这种方法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活动中的对抗方法,也就是前文所述新型贿赂犯罪的十种表现行为。

办案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因为这些辩解不仅能够有效证明犯罪,提供犯罪的证据,而且也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基础的,实际上他们辩解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也是对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明过程。

有罪而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总是以谎言来为自己进行无罪的辩解,当犯罪嫌疑人辩解的谎言被揭露,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就成了犯罪的证据。提取了犯罪嫌疑人辩解的谎言,同时也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因此,侦查人员不要怕犯罪嫌疑人“辩”,而是要让他充分“辩”。

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提出的辩解,侦查人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证提取,并将其辩解和查证情况如实记录在案,这不但能够进一步证明犯罪事实,也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主观恶性态度。

除此之外,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能够成为讯问其他人犯罪的间接或者直接证据。

3.对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

新型贿赂犯罪证据在很多时候需要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连接,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是,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缺少犯罪嫌疑人口供连接的情况,案件证据显得松散凌乱不成体系。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更加重视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和判断。审查、分析和判断的重点是证据的 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证明性和统一性。

合法性 是指证据的来源与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影响对犯罪的证明力;

证据的关联性 是指证据相互连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脱节、遗漏的地方,侦查取证应当全力使有关联的证据系统化,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可或者尽量避免孤证定案;

证据的客观性 是证据的客观存在,是能够客观地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不受主观意识的左右;证据的证明性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结论是唯一的,完全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证据的统一性 是案件证据体系之间达到的相互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案件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必要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予以证明,不存在凌乱对立的孤证定案的问题,完全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案件的侦查讯问活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但是,如果通过审查分析判断,发现案件证据体系还达不到上述要求,那就要及时查漏补缺,抓紧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例如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交代赃款去向时称:当时受贿的钱是存在银行里的,平时支取使用了。

可是办案人员没有注意提取这一证据,赃款的去向问题就是一项空白,整个案件只有行贿人并不肯定的证言和受贿人的部分供述,关键的行贿人用于行贿钱的来源没有出处。

在起诉开庭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忽然进行了翻供,并且辩解根本就没有受贿,因为银行的存款凭证可以证明,经过辩护人出具的银行证明,在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记录上根本就没有受贿的钱的存入记录,同时行贿人也说不清楚行贿钱的来源,根据当时的情况分析,行贿人很难有那么多的钱用于行贿,由于该案件证据不成体系,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无罪判决的结果。

二、间接提取——再生证据的创建

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以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在侦查讯问主体开展初查或侦查后实施的掩盖犯罪事实、隐蔽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讯问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难度加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准备好充分的讯问条件,否则获取言词证据就成为证明犯罪的“拦路虎”。准备讯问的条件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引发、创建、提取再生证据。再生证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串供串证、翻证变证、订立攻守同盟;

(2)隐匿销毁罪证, 转移赃款、赃物等;

(3)威逼利诱证人伪证、翻证及打击报复知情人等;

(4)金蝉脱壳, 避重就轻;

(5)刺探侦查秘密, 进而设障碍, 对抗侦查等。


在贿赂犯罪的侦查讯问活动中,尤其是新型贿赂犯罪,表现为高智商的行为特征,犯罪行为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客观上表现为一对一的形式, 直接的犯罪证据常常是“言词证据”为主 ,由于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和言词证据本身的独立性,表现为提取言词证据很多时候不能一次性到位,还有通过一个空间的连接证明的过程,这个空间连接证明的过程,我们把它称为再生的创建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来获取再生证据。

再生证据 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与反侦查的活动中产生的,也是犯罪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共同创建产生的, 产生的原因和根据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所进行的反侦查讯问活动。

从概念上来看,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惩罚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讯问活动。

这些反侦查讯问活动,针对的是侦查讯问人员可能启动或正在进行的侦查讯问活动,也就是说再生证据只形成于案发后,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不是再生证据。

再生证据的产生就是这些反侦查讯问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材料。这些事实材料能够有效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是在初查活动中创建与提取再生证据的重要意义。

1.再生证据产生的基础

再生证据产生的基础是贿赂犯罪嫌疑人的积极的反侦查行为,没有反侦查行为就不可能有再生证据。再生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通过与直接证据的配合使用才能“再现”既往的犯罪事实。

再生证据是以犯罪事实存在和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存在为前提,再生证据不具有独立性。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再生证据的存在。

再生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便具有逆向性,因为,没有贿赂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没有必要采取相关反侦查讯问活动,再生证据也就无从产生。

例如,原阜阳市某领导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纪委请去了解其违纪情况时,其爱人认为是查经济犯罪的问题,开始了转移财产的行动,并且将17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兑换为现金准备转移出去。

就在其取款的过程中,被有关知情人发现举报给了纪委,纪委及时通知银行暂缓支付,本来还是非常隐蔽、不容易暴露的目标,经过这一行动被暴露了。

因为当时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不是实名,而是用其他人的名字存的,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拿着存款单去银行取现金,侦查部门很难证明这些钱就是犯罪嫌疑人存的。

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就成了再生证据,这个再生证据存在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的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直接证据就是17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如果这17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不是非法所得,那么犯罪嫌疑人又何须转移呢?正当的钱财也不存在转移的问题,更不会成为再生证据。


2.再生证据的作用

(1)再生证据在侦查讯问活动中能够有效地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对于突破案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初查活动中办案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串供的再生证据后,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对抗侦查已经失去了意义,供述认罪说不定对自己有利,这是大多犯罪嫌疑人在再生证据面前,放弃对抗的基本原因。

(2)再生证据能够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在侦查讯问活动中由于案件的客观原因,所提取的证据在认定案情时表现得比较单薄,再生证据能够达到增强证明力作用。

(3)再生证据能给直接证据以重要的补充,完成确实充分的证据的证明体系。

(4)由于零星散乱的犯罪证据不能有效地、完整地证明犯罪行为,再生证据能够使零乱证据粘连在一起,变成完整的紧密的证据锁链。

(5)再生证据能够强化直接证据,能够进一步证明直接证据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6)再生证据提取的同时产生直接证据,在侦查讯问活动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提取再生证据的同时牵连出直接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的间接证据,在被转移的财产中又存在和包含着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7)再生证据能够证明已经灭失或无法获取的犯罪证据的存在。例如犯罪后的串供,受贿的犯罪嫌疑人曾经给行贿人提供一个银行存款号码,让行贿人直接把钱汇入该银行账号,受贿人打电话给行贿人后把当时自己提供银行存款号码的纸条立即销毁。那么串供的电话录音就是再生证据,虽然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银行存款号码的纸条已经被销毁,已无法获取,但再生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银行存款号码的纸条的存在。

(8)能够充分地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量刑的依据。针对贿赂犯罪的侦查应当注意走好第一步,案件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走好这第一步,这个第一步就是初查,初查活动只是全部诉讼活动的开始,经过案件的发展进入侦查阶段、公诉阶段,还要经过审判阶段,再生证据不仅能够证明直接证据,同时在很多的时候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

例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某忠的犯罪案件。在全部的侦查讯问活动中,因为“侥幸心理”动力的驱使,王某忠选择了积极的对抗。

在检察机关的侦查过程中,采取能够隐瞒的就隐瞒,实在不能隐瞒的就供一点。因为王某忠的积极对抗,侦查讯问活动进行得非常艰难,王某忠以大量的假话来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其犯罪事实暴露以后,继而又采取“翻供”的方法来对抗侦查时,上述这些行为的记录便成为王某忠犯罪的再生证据。与王某忠同样级别的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某曜,其罪行严重程度与王某忠相同,在某种程度上要大于王某忠,但是在面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时,王某曜表现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写道: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某曜因受贿704余万元,另有649余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鉴于王某曜被查处后能够主动坦白问题,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故对所犯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理:判处王某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济南市中级法院的同一法庭,判决书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某忠因受贿517.1万元和480.58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且犯罪后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于2004年2月12日执行死刑。

类似是职务犯罪,同样的行政级别,同样的犯罪情节,最后的处罚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其法律依据就是在侦查讯问活动中提取的再生证据。


3.再生证据的提取

再生证据的产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动型的,另一种是触动型的。

自动型再生证据的产生 ,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之后,权衡自己行为的后果,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为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在恐惧压力的驱使下,所进行的反侦查讯问活动。他们的这种反侦查讯问活动,是以剥离犯罪事实与自己行为之间的联系为中心,采取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财产、隐瞒事实、销毁罪证等活动所形成的行为记录,即再生证据。

触动型再生证据的产生 ,是承办案件的侦查部门为了提取侦查对象的犯罪证据和证明犯罪的间接证据,有意识地把案件的侦查信息故意泄露给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嫌疑人围绕着自己的犯罪事实行动起来,进行反侦查讯问活动,他们的这种反侦查讯问活动是在侦查部门严密监控的情景下进行的,侦查部门提取收录的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情况,能够有效证明直接证据的存在,同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反侦查讯问活动与犯罪存在的关系,以及能够说明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本质,其重要的依据就是反侦查的活动行为,这些行为被记录、被再现,用于证明这些关系和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再生证据也就产生了。


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通过实施反侦查讯问活动产生出来的。大量的再生证据是以触动型的产生为主,办案人员积极主动去触动,帮助犯罪嫌疑人创建再生证据,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触动信息,让犯罪嫌疑人全面的“动”起来,淋漓尽致地暴露反侦查的活动行为。

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实施反侦查讯问活动?原因在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的需要。再生证据的来源是反侦查行为,反侦查行为来源于趋利避害的心理需要。这种趋利避害的心理需要,在反侦查讯问活动中的表现:

(1) 犯罪嫌疑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因为恐惧心理的存在,在侦查讯问人员进行外围初查时,常常闻风而动,不动声色地以各种借口,阻碍、延缓调查进 程。

比如把相关的人员支离,通知知情人隐匿,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提供与犯罪无关的甚至相反的材料,于是设置障碍型的再生证据便由此产生了。办案人员应当全面提取这些材料。

(2) 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被侦查的信息之后,总会使出浑身解数,动用各种关系四处活动,打探消息,托人说情,上下“打点”逃避法律的惩罚,这样拉关系说情型的再生证据便出现了

通常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这种再生证据,以拉关系说情的近距离的优势,不断扩大再生证据的范围,从不同的角度来证明直接证据。另外,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反侦查讯问活动表现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藏、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威胁证人,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行为人的隐蔽性和瞬间性是该行为的重要特点,所以再生证据的出现也只是瞬间一现,注意抓住提取的时间和机遇。


4.犯罪嫌疑人在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过程中产生的毁灭证据的再生证据

首先根据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情况,提取再生证据。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来进行再生证据的提取。由于新型贿赂案件的犯罪行为特点不同,再生证据产生的方法也是不相同的。


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的提取目标是犯罪的物证和书证,表现的方法是串供、涂改、隐蔽、转移、销毁或者是阻止查账、对账、封账、清账。新型贿赂案件犯罪的再生证据的目标是证人证言的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藏、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贿买、威胁证人的录音、录像。

其次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特点来收集再生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心理素质、主观恶性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等进行再生证据的提取。

最后是根据客观环境与嫌疑人的关系即犯罪行为与证明行为的关系。再生证据产生的客观环境对犯罪嫌疑人越有利,再生证据就越难提取,那么客观环境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情况下,再生证据暴露的可能性就越大。

5.获取再生证据的方法
(1)设置型再生证据的提取方法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要,推定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的反侦查行为,根据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行为进行设定,然后让出空间提供环境,让犯罪嫌疑人充分实施反侦查行为,产生再生证据。

(2)触动型再生证据的提取方法

新型贿赂犯罪案件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经常是不动声色地观察侦查讯问活动的进展情况,根据案件的特点,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选择按兵不动,就无法暴露犯罪的具体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让犯罪嫌疑人活动起来,促使其反侦查行为充分表现出来,才能暴露犯罪的主要行为。这里侦查人员就要积极主动地来触动犯罪嫌疑人进行活动。通常触动的方法是有意把自己的侦查行踪透露给犯罪嫌疑人,触动犯罪嫌疑人积极地采取反侦查行为。

例如,某检察机关在查办一起新型贿赂犯罪案件中,初查的时候办案人员故意把第二天去行贿人的家乡了解情况的行踪透露给了受贿人,果然在当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就打电话给行贿人,让行贿人千万不能说出给钱的事情,电话的监控录音全部记录了通话内容,在这样的事实面前,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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