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侦案审
苏州刑侦案审法律学人交流平台,传递刑事法律资讯,探讨刑事实务案例。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叶尔盖提垦区法院:边境小院迎“蜕变” ·  2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徐向春:以“可诉性”为标准恪守履职边界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跟哪吒游法“海”,这试炼你能过几关?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给外国当事人送上了一份来自东方的新年礼物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侦案审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10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9 14:09

正文

【民法总则】

1.121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122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123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的登记】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124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25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1.126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7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1.128 第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

2.121 第四节 联营

2.122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123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124-2.128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提要】

1.121-1.122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定义和类型的规定。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虽然名义上是企业,但实质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