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可诉性”为标准恪守履职边界
——专访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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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法律明确授权”作为“可诉性”的四个基本要素,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全面查实公益受损的领域、程度和事实,吃透法律法规精髓要义,准确把握实质性法律关系,依法确定适格诉讼主体,精准提出检察建议、诉讼请求。“可诉性”对于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诉得出、判得下”具有重要价值,是判断是否属于高质效办案的重要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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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间美术、音乐、文学、传统医药、游艺与杂技等领域,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促进“苏绣”“桦甸农民画”“苗族银饰锻制技艺”等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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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最高检将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公益诉讼监督活动,重点针对拆真建假、保护不力等问题开展监督。
2024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十周年。
回望过去十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已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新样本新形态,走出了一条彰显中国特色、中国智慧、中国自信的公益司法保护之路。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做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最高检厅长访谈,回顾过去十年检察公益诉讼发展成效,并就下一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部署。
“十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规模稳健增长、领域持续拓展、质效不断提升,制度逐渐成熟定型、制度效能日益彰显。”徐向春在访谈中表示。
据统计,2017年7月至202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0.1万件,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近79万件,回复整改率达98.8%;向法院提起诉讼6.1万件,99.77%得到裁判支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成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获得党中央肯定、社会各界赞誉,还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关注与认同。
记者了解到,在世界自然保护大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上,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获得相关国际组织、司法人士普遍好评,被称为“独具特色的中国智慧”。美国、英国、芬兰、荷兰等国司法人士给予积极评价,越南、希腊、巴林等国检察机关人士均表示希望学习借鉴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公共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访谈中,徐向春列举了多个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
江西省九江市检察机关主动摸排涉及新业态食品药品安全公益损害线索,督促相关公司下架违规视频4000余个,有效净化餐饮业互联网广告市场;
青海省检察院针对全省60余家快递企业存在未依法为快递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治保障;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针对医疗机构未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导致众多孕产妇信息泄露的情形,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消除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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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其中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自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明确成为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刚刚过去的蛇年春节,是我国第一个“非遗版”春节。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广泛收集线索,深入开展调查,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加强文物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聚焦民间美术、音乐、文学、传统医药、游艺与杂技等领域,检察机关通过办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行政机关堵漏建制,促进“苏绣”“桦甸农民画”“苗族银饰锻制技艺”等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传承。
徐向春表示,今年,最高检还将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公益诉讼监督活动,重点针对拆真建假、保护不力等问题开展监督。
“作为区分检察公益诉讼和其他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重要依据,‘可诉性’对于确保制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徐向春在访谈中强调。
记者了解到,“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法律明确授权”作为“可诉性”的四个基本要素,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全面查实公益受损的领域、程度和事实,吃透法律法规精髓要义,准确把握实质性法律关系,依法确定适格诉讼主体,精准提出检察建议、诉讼请求。
“‘可诉性’对于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下’具有重要价值,是判断是否属于高质效办案的重要核心标准。”徐向春表示,“可诉性”不仅在诉讼阶段要予以关注,其还具有统领各办案环节的全流程性。公益诉讼检察厅将持续强调“可诉性”,以推动公益诉讼办案各环节质效的全面提升。
提起诉讼是集中体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督的履职手段。访谈中,徐向春提到,虽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有磋商、检察建议等递进式监督程序,但都必须与诉讼相衔接,将诉讼作为之前阶段能够取得效果的有效保障和最终手段。在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的,必须当诉则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