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1
、送审稿
18
年
8
月出台后引发较大关注,此次最终落地消除政策不确定性
自
1982
年“社会力量办学”首次提出以来,民办教育快速发展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
2004
年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对相关原则加以细化和补充,二者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6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其核心是确立了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亦被提上日程。
继
2018
年
4
月
20
日教育部出台《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
年
8
月
10
日司法部发布《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后,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正式签发第
741
号国务院令,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最终尘埃落定。
由于
2018
年
8
月的送审稿中提及“实施集团化办学的机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秉持公开、公平和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禁止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益”等条款,对于教育公司利用
VIE
架构上市、通过集团化办学对外扩张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引发市场较大关注。
2
、维持推荐职教、高教相关标的,
K12
学校板块需谨慎
对比此次发布的最终版本和
18
年
8
月的送审稿:
(
1
)关于集团化办学:仅对民办
K9
学校、民办非营利性学前教育学校的兼并收购和协议控制作出限制,营利性学前教育、高中和高校的兼并收购行为未在禁止之列。高教板块并购逻辑不改,政策不确定性消除估值有望提升。
①“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的表述变为“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表述更加准确。
②此前备受关注的“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措辞变更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里包含三处变化,第一,主语由“实施集团化办学的”扩大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第二,方式中,去掉对“加盟连锁”的禁止;第三,控制对象,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基础上增加了“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并不包括高中、高校,意味着高中和高校的兼并收购行为未在禁止之列。
③新增“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
2
)关于关联交易:变化较大,
K9
民办学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违反者将按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①
K9
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此为新增条款。
②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与此前版本一致。
③《条例》正式稿第八章法律责任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情形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例如,“
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