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彤,男,48岁,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四委,无业,未婚。2017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逮捕。
2014年以来,潘彤长期在互联网上散布各种谣言,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公安机关就此进行了长达半年之久的跟踪调查。 特别是2017年3月至6月间,潘彤分别在 “通辽团”、“新浪”、“天涯”等10余家网站发布捏造的虚假文贴247条,造成转发、点击量达20余万次。近期,又以“遗书”形式编造自述虚假视频,在微信媒体大量传播,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网络秩序和公共秩序。 其目的在于发泄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诋毁政府和政法机关、帮助犯罪嫌疑人杜红逃避法律惩罚,置法律于不顾。具体事实如下:
2007年初,杜红(女,46岁,科尔沁区永清二委居民,目前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依法逮捕)举报中国银行通辽支行白某涉嫌“洗钱”犯罪。经公安机关及市、区两级多部门联合调查,杜红关于白某“洗钱”犯罪的举报与事实不符。此后十年,杜红多次非法到北京等地缠访、闹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被多次打击处理。期间,潘彤因拆迁补偿问题也曾多次非法上访。二人由此相识,并经常串联活动。
犯罪嫌疑人潘彤此前在网络和微信中发布内容均为捏造。
(一)经查,杜红母亲于2016年4月因心肌梗塞死亡家中。其父亲曾携带一包鞭炮在天安门前点燃时,被北京警方当场抓获。
(二)潘彤和杜红所提“命案”线索及潘彤本人被追杀纯属捏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对于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
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