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希一方认为在文旅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促进不可移动文物有序“资产化”,进行资产化管理已势在必行。而马自树一方则认为“那种把文物当作摇钱树,吃光分光的勾当,乃是中华民族的不肖子孙。”
吴必虎教授认为其实这两篇文章,都没有说到点子上。刘尚希院长没有讲透资产化的具体对象是国有文物的经营权;而马自树局长则失之于死抱旧法上纲上线涉及人身攻击。
国有文物的特许经营是国际上流行的做法
,但现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现行《文物保护法》产生于特定历史背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部门法特色,根据目前和未来文旅融合、文物活化的社会要求,
修法是势在必行的
。
可行的方法是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
。文物局负责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文物专家承担学理及法理方面的技术支持,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专业指导即可。把
经营权让渡给市场,对于文物保护来说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
实际上刘尚希所讨论的文物“资产化”在于“化”字,特别是指经营权的资产化,并非要把不可移动文物本身拿到市场上去出卖,而是指将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后允许其进入市场流通,这一过程在财政理论上就是“资产化”。部分文物专家把国有文物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权合一视为理所当然。把文物经营权视为不可拆分,是产生抵触情绪的主要原因。
首先应该树立
“国有文物属于全民所有”
而非文物部门或文物专家所有的物权、产权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整个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国有即全民所有”。哪些物权属于全民所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那么已经发掘或存在于地表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谁呢?大多数属于国有,也有一部分位于乡村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集体所有。
既然国有文物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关于它的使用方式、能不能资产化、哪一部分权属可以拿出来资产化、谁能执行资产化,就不再是文物专家内部的事情了。就应该全民参与讨论和决策了。
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如果不修改,国有文物三权分立和经营权资产化就会触犯法律。因为该法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一法款相当于说,国有的文物资产,不得将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不得将经营权分离进入市场流通。
实际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是全民所有。全民要求将特许经营权拿出来,进入市场流通。怎么判断全民要求?文物局之外的其他部委;文物专家之外的其他学科专家,可以部分反映这种要求。(这里只讨论国有文物,其他物权情况再议)。
所以《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应该加以修法。建议修改为: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国家所有、专业管理、特许经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权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其经营权可以按照特许经营要求,作为获得法定资质企业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