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根据男女平等的思路去讲,这事情是没争议的。但是这几年在抛弃男女平等的思路,像这种女方有钱离婚也要和男方有钱一样去给配偶分钱的案例,就会被争议了。
#自驾阿姨苏敏称已转给男方16万#
我看这个词条下面一堆人骂法律不公、骂凭什么离婚还要女方给男方钱的。
其实,这个事很正常,原因在于这个阿姨现在的经济实力比男方强,这个阿姨比男方更想离婚。
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下(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例子也是这样),离婚的时候从来就不是必须由男方给女方钱,而是由经济强势方给经济弱势方、或者迫切想离婚的一方给不迫切想离婚的一方给钱。
只不过,长期以来,传统也好环境也罢,造成了大部分婚姻关系都是男方经济实力比女方经济实力强,所以让没结过婚的吃瓜群众有了离婚时候必须由男方补偿女方钱的错觉。
是的,《民法典》第1087条确实写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这一条指的是对共同财产的划分,没有针对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是的,婚后也是有可能有个人财产的)。
现行的离婚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现在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有冷静期,登记了还得去第二次。那么也就是说,不想离婚的那一方在离婚与否这个问题上是有主动权,不拿到足够的收益就同意签字。这种情况下,经济强势方或者更迫切想离婚的一方,就只能让出自己的利益去换取对方赶紧签字。
我看这个词条下面一堆人骂法律不公、骂凭什么离婚还要女方给男方钱的。
其实,这个事很正常,原因在于这个阿姨现在的经济实力比男方强,这个阿姨比男方更想离婚。
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下(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例子也是这样),离婚的时候从来就不是必须由男方给女方钱,而是由经济强势方给经济弱势方、或者迫切想离婚的一方给不迫切想离婚的一方给钱。
只不过,长期以来,传统也好环境也罢,造成了大部分婚姻关系都是男方经济实力比女方经济实力强,所以让没结过婚的吃瓜群众有了离婚时候必须由男方补偿女方钱的错觉。
是的,《民法典》第1087条确实写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这一条指的是对共同财产的划分,没有针对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是的,婚后也是有可能有个人财产的)。
现行的离婚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现在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有冷静期,登记了还得去第二次。那么也就是说,不想离婚的那一方在离婚与否这个问题上是有主动权,不拿到足够的收益就同意签字。这种情况下,经济强势方或者更迫切想离婚的一方,就只能让出自己的利益去换取对方赶紧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