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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到3% 两度推延的资管增值税对你的理财投资影响有多大?

经济观察报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7-04 19:13

正文


理性·建设性

再度迎来缓冲期的同时,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执行时间也终于落地。

赶在7月1日大限之前,资管行业迎来了财政部的意外之礼。


6月30日下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并表示原定于7月1日执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征税政策推迟至2018年1月1日执行。与此同时,56号文还表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虽然多了半年的缓冲期,且将原定于6%的税率降至3%,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税负较预期有所增加,是否会降低税负成本还不好说,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肯定会上升。”一位资管人士表示。


自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至今,已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经过两度推延后,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靴子终于落地,但由于行业涉税问题复杂,目前仍未有应税收入等具体细节的相关规定,有业内人士表示,推迟实施时间将给予财政部更多的时间制定细节。


靴子终落地

资管行业与增值税的渊源,需要从2016年著名的“营改增”36号文说起。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开启了全球范围内面向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先例。


但由于税务层面缺乏可参考的经验,初期难免考虑不够,政策出台后甚至一度引起债券市场的波动。2016年底,资管产品作为征税对象出现在了财政部、国税总局的文件里。


201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其中第4条为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还明确了“保本收益”的定义,表明保本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从2016 年5 月1 日起执行,这也意味着需要追缴增值税。


然而,140号文对税征收率等情况并未做出特别说明,且对已经结束的资管产品无法追溯,在行业引起很大反响,基金业协会也代表各类机构与财政部进行了沟通。


博弈过后,2017 年1 月10 日,国家税务总局就140号文再出补丁《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于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在这以前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可日后抵扣,140号文中的追缴纳税要求被取消。


“经过协会两次与财政部的沟通,初步解决了140号文7月1日大限的迫切问题,同时争取到半年的时间。”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的人士表示。再度迎来缓冲期的同时,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执行时间也终于落地。


但最新发的56号文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拟定,如及时方法的操作,债券的增值税征收标准等,“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资管增值税政策,但具体细节的空白部分依然较多。另外,从56号文再次提供缓冲期、减轻税收压力这个角度来看,从政策出台到明年1月1日的最终落地之中预计还有一定的调整空间,最终执行的强度和影响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一位固收分析人士表示。


公募基金政策优势明显

按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其运营的资管产品,则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对于资管产品的界定,56号文较前几个文件做了更为详细的补充。


在东北证券分析师刘立喜看来,目前我国资管产品规模已达百亿,资管产品增值税税基宽广。据其研报显示,截止2016年12月,银行理财规模29.1万亿元,信托计划超过19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1.79万亿元,保险资管1.65万亿元。简单相加后,总规模约为101.54万亿元。


“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交纳增值税”,按56号要求,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此外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而综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系列文件来看,公募基金获得的政策优势最为明显。按要求,公募基金适用的增值税率从前期的6%降至3%,只有票息部分需要缴纳,且所得税目前仍可以免缴。因此,有市场人士认为,定制基金或许更受欢迎,但监管机构当前对定制基金的管理较为严格,通过定制基金避税也面临着其他层面的一些限制。


对于包括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等各类等资管机构和自营类机构来说,政策则有所不同。根据要求,资管类机构则在票息、买卖价差均部分需要缴纳3%增值税;自营类机构需根据底层资产缴纳6%的增值税(可抵扣),同时,所得税根据底层资产按照25%缴纳。


海通证券也在研报中表示,140号明确提出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保本收益需缴纳增值税,这样来看,影响较大的是银行保本理财和公募保本基金;而目前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等由于已禁止提供保本承诺,影响较小。


或影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2018年征税政策正式执行时,或许更为详细的文件已经出台,那么目前已预见的影响有哪些呢?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研究组认为,资管类机构从不缴纳增值税到缴纳3%增值税,带来了整体成本的提高(相当于税务机关从资管链条中抽取了一部分收益)。这一税收成本虽然由管理人负责缴纳,但实际将在资管产品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进行分摊,分摊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弹性。就银行理财而言,假设70%持仓(包括委外)配置信用债等需缴增值税品种,平均票息5%,则或将大致使得理财收益率下行5-7bp 左右。


固定收益类委外业务也被认为受到影响。在56号文发布前夕,东北证券分析师刘立喜曾发文警惕7月1日大限对债市资金面尤其是信用债资金面有不利影响。


在他看来,目前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收益,大部分来自于信用债投资,资管产品委托资产收益需要承担增值税后再向委托人分配。“假设债券类资管产品信用债持仓比例75%,平均收益率5%,且假设利率债部分不存在差价交税的情形,则资管产品需要额外约24bp的增值税。增值税政策将进一步影响固定收益类委外业务收益,短期内这部分增值税税负将传导至投资者和管理方,从而抑制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的新增规模”,刘立喜表示。


于行业整体的影响来说,华泰证券分析师李超认为尚需进一步观察。在他看来,一方面,由于开始正式征税,可能会带来利空因素。由于之前并未正式全面开始征收运营环节增值税,开征以后相当于提高了成本,压缩了利差,可能会带来委外链条的减少,即出现由于税收的因素导致产品收益无法覆盖成本从而导致到期不续做或赎回。另一方面,由于采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相比银行直接放贷税收成本(6%可抵扣)更低,银行有激励更多采取资管产品的形式进行信用投放,有利于资管行业进一步扩大规模。这两方面因素熟大熟小,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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