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主体间性理论形成于19世纪晚期,当时西方哲学开始从近代转向现代,其特点
是认识论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转向,或者说是主体哲学向主体间哲学的转向。近代哲学以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二元划分为前提,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从主体到客体的单向度认识模式,即
“主———客体”模式。基于对 19世纪末人类特定的社会历史境遇和自负的绝对理性观念的深刻反思,20世纪的哲学家开始意识到,这种价值取向以单向的主客体关系为基础,并不能指引人
们走向幸福与自由,由此形成的思维方式也无助于缓和激烈的社会冲突。从单一主体的主体性思维方式向多元主体间思维方式的转换便成为当时解决社会危机的理论诉求。在这个时期,胡塞尔在现象学中提出了他人与我共享的生活世界,伽达默尔提出主体间要通过对话达到双方的 “视
阈融合”,另外海德格尔的 “此在”与主体理论,萨特的个人与他人的 “主奴关系”论,都表明近代 “主———客体”认识模式受到了挑战。
主体哲学仅仅从自我出发去认识客观世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其他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存在差异,因此,承认自我与他人认知之间的分歧是很重要的。而主体间性理论正是基于这种自觉,试图为我们提供一个与主体哲学的单向度模式全然不同的认识视角和模式,它致力于在不同主体间如何有效形成共识,强调的是 “我们”认识的客观世界是什么样的。但是,主体间性理论在我国理论界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尤其在法学界。在哲学界它也受到了某些学者的批判,如有学者认为 “主体间性”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既没有增加任何新的知识,也没有超越任何
传统的、旧的知识;它不但没有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反倒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 “主体间性既是客观性的条件,又是客观性的基础,没有主体间性就
不可能有客观性,主体间性成为客观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客观性包括了主体间性。”
笔者认为,主体间哲学至少表现出和主体哲学不一样的理论情怀。
主体间性理论的出现意味着哲学家们开始思考传统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的不足之处,进而取消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主张 “自我”与 “他者”之间的非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从认知关系转向沟通关系,
在话语的商谈沟通中为自我与他者找到了平衡点。
按照主体间性理论,在认识的参与过程中重要的不再是认识对象,认识主体的主体性问题再次以新的方式得到了历史的确认。在人类历史上,对于认识主体的主体性问题的重视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智者时期,普罗塔哥拉就提出了
“人是万物的尺度”这样著名的命题,由此破解了在认识过程中专注认识对象的不足之处。在文
艺复兴时期,人类关切点从上帝转移到人类自身,人文主义由此诞生,说明在人类社会和认识道路上,认识主体的重要性。但即便如此,其认识结构还是设定为从认识主体出发到认识对象的理解过程。但是,主体间性理论则降低了认识对象的地位,其认识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而是复合主体,主体间性的认识过程是认识的主体们在理解对象中获得共识的过程。到了20世纪后期,哈贝马斯基于社会理性的观念进一步将主体间性理论推向极致。他认为交往理性有别于实践理性,“因为它不再被归诸于单个主体或国家———社会层次上的宏观主体;使交往理性成为可能的,是把诸多主体连成一体、为生活赋予结构的语言媒介,其中参与者的同意与主体间的承认相
联系,并表现出准备承担来自共识的那些同今后交往有关的义务。”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为我们认识现代政治和法律的权威提供了新视阈:
秩序的建立有赖于参与者承认规范的有效性,因为人的主体性不再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认知主体,而是一个
与他者话语沟通的实践主体。
主体间性理论对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推动价值极大,因为自然科学发现虽然也有赖于主体间的共识,但其程度与哲学社会科学对于主体间的共识不可同日而语。哲学社会科学整体上涉及到价值、信念之类的主观活动,通常难以用经验科学获得验证。因
此,正义的多样化、价值的多元化、文化的多样性、地方性知识等等与形而上学、普遍性相反的概念,都成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不得不面对和接受的概念。
首先,主体间性理论解构了传统政治权威的基础。
在人类社会发展程度不高的时候,社会共同体权力还具有原始民主的性质,缺乏国家所具有的政治权力的权威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共同体的权力结构中缺乏实施规范的强制性保证,而且其强制力缺乏稳定性。在此背景下,宗教和神灵观念就显现出其潜在的社会影响力,因为神灵观念是权力实现合法化的来源。神灵授权为世俗裁判者的权威提供了正当化根据,世俗裁判者也逐渐掌控了裁决权。反之,基于神灵观念的法律规范想要在现实中被遵守,必须借助于世俗权威的帮助,如果人们拒绝神灵观念,基于神灵观念的法律规范也难以获得现实效力。社会共同体权力的建立正好回应了这种需要,它让基于神灵观念的法律规范具备了世俗性的约束效力,拒绝遵守这种规范将会受到 “神灵的惩罚”,还会遭
受社会共同体权力的世俗制裁。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基本实现了宗教神权社会向世俗社会的转型,“世界的祛魅”使宗教丧失了绝对权威,神灵观念荡然无存,世俗统治者自然无法继续借助神灵观念为权力寻求合法性基础。
其次,主体间性理论为树立政治权威提供了新的方法。
理性化的反思侵蚀了道德、正义理念等世俗规范的根基,而传统习俗的有效性也遇到了很大争议。为了解决这个政治上的根本问题,我们不得不注意在政治领域发生的一些变化:第一,在现代社会中,恐吓和暴力是政治统治中应当尽可能避免使用的强制手段。基于此,政治权力要想让公民遵守法律,就必须使法律成为他们认为值得遵守的规则。第二,在现代社会中,为了赋予规范以应有的权威和保证,就必须重新赋予规范以新的内容,一方面规范要继续解决法律的事实性问题,另外还必须解决法律的有效性问题。规则的有效性并不仅仅在于它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还应在实质上具备合法性保障。第三,在现代社会中,神话和传统已经无法形成规范在实质上的合法性基础,政治精英和抽象的自然法理念也不能为此提供有力保证,这要求我们重新作出选择,其中最佳的方案是,将现代规范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之上,通过公民的自我立法,让公民既是规范的创制者,又是规范的承受者,从而使规范真正获得合法性保障,并使之成为其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值得遵守的规范。第四,民主、协商立法的方式只有通过基于具有交往理性的公民的合理商谈和互动沟通,在主体间性的政治架构中才能形成。可见,规范秩序的合法性与公民对于规范的信念有直接关
系。规范秩序的合法性程度越低,就越是需要其他因素的补充来稳定规范秩序。对规范的信念之所以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因为 “主体间共享的信念构成了社会整合的媒介。”
基于上述认识,哈贝马斯大力提倡从主客体范式转向主体间性范式。他提出没有主体间性就
没有规则,亦无确定规则的正当性,从而开创性地发展了康德 “无规则即是无理性”的命题。
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哲学必须从近现代对主体意识的强调转向对主体间意识和交流过程的关注,关注 “自我”与 “他者”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在交流过程中出现对规范有效性的质疑时,对话各方应展开辩论和批评以调整语言沟通。而对话和沟通必须建立在符合认识主体之间 “理
性交流”的基础上,避免诉诸强制性权威。这是一个着眼于 “自我”与 “他者”对话沟通关系的体系,它试图避免 “自我”的话语霸权。惟其如此,才能在政治中破除精英思维,更充分地将民主协商的机制纳入政治冲突的解决体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