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前沿法律动态周报(2016.11.8-2016.11.14)
上周,在国内,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服务商接到通知、投诉后24小时内采取删除、断链等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网络安全法》,网络实名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等被确立;全国人大投票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并取消电影摄制许可。在国外,2011-2014年间,亚马逊因在未获儿童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Kindle和安卓设备上进行应用内购买,被美国法院判决退回相关已发生费用;哥伦比亚拟出台版权法修正案,将法人的版权期限延长至70年;谷歌反驳了欧盟的第三项反垄断指控,称Android推动了市场竞争。
腾讯研究院动态
大国博弈下的网络空间国际法新动态,主导权博弈仍激烈
出于构建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和规则、维护网络安全的共同需求,在大国推动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网空国际规则制定在近年取得不少进展。(1)确认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网络空间。这在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2013年和2015年的报告中得到确立,G20安塔利亚峰会及杭州峰会对此也予以确认。(2)自愿性质的“软法”规范的制定取得更多进展,包括在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和信任措施建设两个方面。(3)关于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塔林手册”。2009年开始,北约“网络防务合作卓越中心”组织由20名学者组成的“国际专家组”编纂《关于网络战国际法适用的塔林手册》(2013年出版)以及包括平时法在内的《塔林手册》2.0版(将于2016年底出版)。
网租车会成为分享经济下一个热点吗?
网约新政实施后,分享经济的另一模式——网租车正在酝酿波澜。日前,北京市交通委更是表态,北京将大力发展汽车租赁产业,尤其是要促进新能源小汽车分时租赁业务,来推动新产业发展。尽管产业政策到底有没有用的争论还没有结果,但在交通出行这一具有刚性需求的领域,政策的指引还是具有就立竿见影的作用,可以建立或者消灭一个市场。那么,随着政策的助力,网租车这个“新产业”能燃起来吗?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国内动态
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加强版权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依法履行保护文学作品版权的义务;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主要义务;建立版权投诉机制,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通知》核心内容包括:(1)网盘服务商应履行审查和注意义务,主动屏蔽、删除侵权内容,防止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内容;(2)禁止搜索引擎、浏览器等以定向搜索链接、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盗版内容;(3)应用商店等网络服务商应审核并保存用户的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4)实行严格的通知-删除程序,即网络服务商应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投诉方式,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后的24小时内采取删除、断链等措施;(5)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公布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和重点作品“白名单”。
人大常委会:网络安全法获得通过 明年6月1日起施行
11月7,网络安全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在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国际上认为法条当中一些强制性规定会限制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担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做出了回应。他说,“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现在的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内部,它也不是哪一个国家所能单独应对。网络安全是各国面对的挑战,我们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应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
网络安全法核心规定包括:(1)确立了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明确了网信办在网络安全监管中的核心地位,由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工信、公安和其他部门均处配合地位。(2)建立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除了一般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需履行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若影响国家安全需经安全审查、境内运营收集产生数据境内存储、数据境外转移需经评估、进行年度检测评估等一些特殊义务。(3)网络实名制全面确立,对2012年人大《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信办“微信十条”和“帐号十条”、人大《反恐法》中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总结。(4)明确个人享有个人信息删除、更正权,删除的情形限于违法违约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更正的情形限于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的。(5)规定匿名化的例外,但分享匿名化信息(即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无需征得被收集人同意。(6)明确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7)执法协助义务,即网络运营者应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8)告知、报告义务,在发现网络产品存在缺陷、漏洞,或者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规定告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影产业促进法》
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将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该法要点如下: (1)明确电影定义,将本法调整范围限制于院线电影,网络电影仍然按照目前行政管理中自审自播模式。(2)取消电影摄制资质许可,既包括对电影摄制企业要求的《电影摄制许可证》,也包括对电影单片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3)进一步放权,将《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应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下放到省级主管部门。(4)对电影题材内容进行监管,“一般题材”需备案,“特殊题材”需审查,且予以公告、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5)明确国产片排片率,保障国产片发展。(6)鼓励与境外合作摄制电影。(7)严厉打击票房造假,规范艺人道德。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将电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实施必要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
工信部:发布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五年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正式发布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方向、重点和路径,提出大力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着力打造支撑制造业转型的创业创新平台,积极培育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将推动两化融合工作迈上新台阶,以两化融合推进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规划》提出,到2020年,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全国两化融合发展指数达到85,进入两化融合集成提升与创新突破阶段的企业比例达30%。在总体目标基础上,《规划》还明确了细化目标:到2020年,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体系不断完善、新型生产模式在重点行业广泛普及、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业态成为新的增长点、智能装备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支撑融合发展的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立。
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
11月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求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补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意见》指出,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在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各移动转售企业要对170、171号段全部用户进行回访和身份信息确认,对未登记或登记信息错误的用户进行补登记,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补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意见》还要求严格限制一证多卡,同一用户在同一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全国范围内办理使用的移动电话卡达到5张的,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对于用户信息保护,《意见》强调,2016年11月底前,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要全面完成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查,重点检查营业厅、代理点等环节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和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加强内部安全审计,严肃处理非法出售、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
国务院:18条意见指导电商向实体零售开放数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18条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引导实体零售企业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将线下物流、服务、体验等优势与线上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拓展智能化、网络化的全渠道布局。鼓励线上线下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市场资源,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意见提出,要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数据应用机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向实体零售企业有条件地开放数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营决策水平。
发改委等多部门:对电子商务炒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及分享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提升网上交易主体信用真实度,维护信用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1月10日联合签署印发了《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有关政府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将采取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一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炒信黑名单”推送各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另一方面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完善对“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鼓励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加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信息,并在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发改委、工信部等:首次实施机器人认证制度
“2016国际机器人检测认证高峰论坛”近日在沪举行。论坛上,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向社会发布“中国机器人认证(CR)”标志,同时颁发了首批中国机器人产品认证证书,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机器人检测认证制度。四部委发布的“中国机器人认证(CR)”标志由字母C和字母R艺术化变形衍生而成,C即China(中国)、Certification(认证)的首字母,R则是Robot(机器人)的首字母。论坛上,20家工业机器人和家用/商用服务机器人企业成为首批获得中国机器人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
央行:大额、可疑交易管理新规将出 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
11月8日,央行反洗钱局表示,新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很快将正式出台,值得关注的是,相较现有规定,新《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办法》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版阶段,在大额交易的报告的标准中,金额起点从目前的当日单笔或者累积交易20万元降到5万元。虽然既有《办法》没有涉及非银支付机构,但实际上,第三方支付机构一直在开展反洗钱工作。
最高法:发布财产保全等司法解释 规范执行行为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一个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赵晋山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巡视员王玲主持发布会。孟祥介绍说,人民法院在两到三年期限内要完善执行规范体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抓紧进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制定了分期分批出台计划。此次一并发布三个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执行权力关进制度之笼。
工商总局:发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11月8日,工商总局公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新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要具备四类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六类材料:《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相关媒体批准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自新规施行之日起,2014年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出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意见》
为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便利性,推进构建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海南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基本构建机构健全、产品丰富、服务便利、低收入群体和薄弱领域金融可得性显著增强、金融消费权益意识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促进我省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通过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加快农村产权融资服务建设,提升普惠金融的便利性。通过做好政策引导激励,完善货币信贷政策、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健全金融监管激励机制形成普惠金融发展合力。
人社部:推进互联网+应用 网上购药将可用社保卡结算
11月8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全面部署人社领域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在该项计划中,依托社保卡、大数据等人社领域的优势资源,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计划中明确,社保卡将开通102项应用目录,加载支付功能,支持各类缴费和待遇享受应用。同时,将与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建设统一、开放的医保结算数据交换接口,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网上购药等应用。《行动计划》提出,“互联网+人社”将依托社会保障卡、大数据等人社领域的优势资源,建设“互联网+”创新能力体系,重点推进“互联网+人社”的基础能力提升、管理服务创新、社会协作发展3类子行动,共包括48个行动主题。
广东:对网络化妆品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开征集《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则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平台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办法》适用范围涉及广东省内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化妆品经营者。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经营者包括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这也意味着,即便是在自己朋友圈卖面膜的“微商”,也要受到《办法》的监管。《办法》第二章,对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明确,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是否完成工商登记,当然也不是卖家自己随便说了算。《办法》规定,经营者要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邪恶催眠师》:诉《美人制造》侵权 一审判决于正未抄袭
11月7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浩晖诉电视剧《美人制造》著作权侵权一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电视剧《美人制造》不构成对其小说《邪恶催眠师》的抄袭、改编,判决驳回了周浩晖的全部诉讼请求。悬疑作家周浩晖所著《邪恶催眠师》,以催眠师使用催眠手法实施犯罪计划为主线,讲述了警探罗飞和催眠师斗智斗勇,最终侦破案件并阻止了催眠师的计划。湖南卫视2014年播放的《美人制造》,由于正工作室和湖南卫视共同出品,采用单元剧形式,基本上两集一个故事。周浩晖认为,第29、30集为本剧最后一个故事单元,在该单元中大量桥段与其小说《邪恶催眠师》雷同,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剧情与《邪恶催眠师》雷同,涉嫌抄袭、改编了他的作品,侵害了其改编权、摄制权。周浩晖把制片人、编审于正,该两集编剧周静,以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正(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等被告诉至法庭。法院认定被诉作品与原告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两部作品主要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均不相同,原告周浩晖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周浩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