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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时相撞致对方重伤,63岁老人索赔33万!法院:责任各半!

广州普法  · 公众号  ·  · 2022-02-13 10:00

正文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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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路上与他人擦肩而过

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不过要是两个人走着走着

撞到一起了

一方还因此摔倒受了重伤

伤者要求得到对方的赔偿

这时候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走路相撞,伤者索赔33万



2020年6月的一天,老汪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准备一脚踏上人行道,恰逢阿娣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两人相碰,阿娣趔趄倒地。


这一摔可不轻,阿娣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老汪赶忙拨打110报警,并叫了出租车送阿娣去医院检查。经诊断,63岁的阿娣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有余。期间,阿娣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阿娣:我当时是正常行走,突然被一边向别处张望、一边急行的老汪撞倒在地,因此才骨折住院治疗,老汪的行为构成对我健康权的侵害,老汪应当赔偿。


老汪:根据二人的走路方向及当时的道路监控,撞到阿娣的并非我,而是另有其人,可能是当时快速经过的一位身材高大的路人,且阿娣骨折与其本身有骨质疏松有关,我拒绝任何赔偿。


阿娣遂将老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阿娣、老汪均是正常行走,但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避让,导致相碰,阿娣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责任。 对于阿娣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应由阿娣、老汪各半承担。 老汪认为是第三人造成阿娣倒地受伤,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经核定,阿娣的合理损失为27.4万余元,一审法院遂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13.7万余元。





证据清晰, 责任各半

撞人者需赔13.7万



老汪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老汪: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我与阿娣在人行道上发生相碰,而是案外人与阿娣发生了身体碰撞。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阿娣提交了从公安局接警平台调取的报警录音,报警人正是老汪,主要内容涉及报警人老汪陈述其走路与一老人相撞,老人受伤。阿娣认为这个录音可以证明事故的原因是双方在路口相撞,自己的伤情是由她与老汪相撞引起的。


在听到录音后,老汪又改口称实际情况为三个人之间的碰撞,案外人是直接肇事者,一审法院直接免除了直接肇事者的责任,将责任归责于做好事的老汪是错误的。




上海一中院

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发生碰撞的事实, 阿娣倒地受伤是否因为其与老汪相撞而造成的,阿娣受损费用是否应当由老汪承担相应的份额。


结合案发路口监控录像、110报警处登记表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的内容,可以明确老汪和阿娣发生了碰撞,阿娣的伤也的确是老汪导致的。老汪在报警中明确陈述系其与阿娣相撞,阿娣因此受伤,并未提及案外人亦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相撞。


因此,老汪本案中的诉辩称意见明显与在案事实相悖,属于其逃避、推卸应承担的责任之说辞,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认定双方责任各半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所用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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